試驗基地建設與管理辦法

試驗基地建設與管理辦法是2008年浙江省發布的關於實驗基地的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試驗基地建設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8年
  • 條數:29條
  • 所屬地區:浙江省
試驗基地建設與管理辦法
各市、縣(市、區)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增強自主科技創新能力,結合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發展的實際情況,對2003年制訂的《浙江省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建設與管理辦法》(浙科發條〔2003〕211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浙江省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建設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浙江省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
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推進創新型省份和科技強省建設,加強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建設和管理,根據《浙江省科技強省建設與“十一五”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和《浙江省自主創新能力提升行動計畫》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是依託高校、科研院所及企業等機構,根據不同的科研任務和要求,配置相應的試驗裝備和設施,供科研人員進行科學研究,為社會提供科研成果和標準檢測試驗的重要場所和平台,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的主要任務是:?
(一)以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問題和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為重點,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研究,開展標準檢測服務,為相關領域和行業提供技術支撐。
(二)培養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隊伍,吸引集聚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形成科技創新團隊。
(三)面向社會實行對外開放,開展高層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為國內外專家、技術人員開展科學研究提供條件。
(四)提高自主創新和自我發展能力,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積極推動科技成果的轉化,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四條 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建設和管理遵循“最佳化結構、提升層次、強化優勢、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會同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共同管理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建設。
(一)省科技廳主要負責編制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畫和指南;負責建設的申請受理、專家評審、批准立項、中期評估、重組和撤銷等;編制財政補助資金預算。
(二)省發改委主要負責審核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建設的必要性,配合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實施建設的相關工作。
(三)省財政廳主要負責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建設經費預算審查,安排落實財政補助資金,監督檢查預算執行情況;配合做好評審、立項、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 依託單位是實施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實施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建設契約規定的各項任務。
(二)負責推薦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聘任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副主任、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及委員。
(三)編制建設經費預算,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資金
(四)落實建設和運行所需的資金、場地和設備,保障開展正常工作所需人員的配備。
(五)配合省科技廳做好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年度總結和定期評估工作。
第三章 立項管理
第七條 省內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企業可獨立或聯合申報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建設項目。
第八條 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應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圍繞打造先進制造業基地、發展高效生態農業、節能減排、發展海洋經濟、重大疾病防治和社會公共安全等重點領域開展建設。不受理省內已有同類項目的申請。
第九條 依託單位申請組建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全省相關領域具有明顯的特色和優勢,研究方向明確並具前瞻性。
(二)具備相應的場地、儀器設備等基礎條件。
(三)擁有高水平的學科、學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創新團隊,擁有管理能力強的領導班子。
(四)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主任的人選應為本領域的優秀學科、學術帶頭人,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十條 省科技廳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高新技術發展方向等,定期發布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建設指南。
第十一條 依託單位申報新建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按要求填寫《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建設項目申請表》(附1)、《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附2)和《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附3),經省級主管部門或市科技局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報省科技廳,省屬科研院所申報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可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發改委、財政廳聯合組織專家對可行性報告進行集中評審,擇優立項,由省科技廳與相應的依託單位簽訂《浙江省科技計畫項目契約書》。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應嚴格按《浙江省科技計畫項目契約書》規定進行建設,建設期限一般為2-3年,其中對在省屬科研院所中建設的重點實驗室,在第二年末,按契約書要求對相應的建設內容進行檢查,視檢查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建設或調整建設內容。
第十四條 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建設經費原則上由依託單位自籌為主,財政補助資金一般不高於新增建設資金的20%。財政補助經費主要用於儀器設備、軟體等的購置,其中用於人才引進和培養、實驗材料等的支出不得高於20%。大型儀器設備的購置應按政府採購有關要求實施,其中單價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必須通過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辦公室的聯合評議。
第十五條 建設經費實行一次核定,分年撥付。依託單位投入經費必須按項目契約書規定及時到位。建設項目超預算部分由依託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六條 依託單位對建設資金實行專戶核算,嚴禁截留、挪用財政補助資金。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實行“開放、聯合、共建、共享”的運行機制。
第十八條 實行主任負責制,具體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任務。主任由依託單位推薦,省科技廳批准,任期一般為五年。
第十九條 設立學術委員會,一般為7-11人,其中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由依託單位聘用,報省科技廳備案,任期一般為五年,每次換屆的人數應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主要負責審議工作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開放研究課題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第二十一條 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在對外開放與合作、人才流動與激勵、學科建設與科研攻關、財務與資產管理等方面建立相關制度和機制。
第二十二條 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必須根據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學科發展的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第二十三條 在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署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等,應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和相關學科專家論證。論證報告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省科技廳核准。?
第二十五條 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每年底向省科技廳遞交年度工作總結報告。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按有關規定實施績效評價。
第六章 驗收評估
第二十六條 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建設到期後,由省科技廳會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驗收。驗收合格的,經省科技廳確認後正式掛牌;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取消資格。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依據《浙江省省級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體系》、《浙江省省級試驗基地評估指標體系》(浙科發條〔2007〕144號)每三年對已建成的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進行一次全面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衡量其工作業績和後續財政科技經費補助的主要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省部共建的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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