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實訓基地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公共實訓基地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17年11月8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共實訓基地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布日期:2017年11月8日
  • 實施日期:2017年11月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公共實訓基地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就業規〔2017〕19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中國製造2025》(國發〔2015〕28號)、《“十三五”促進就業規劃》(國發〔2017〕10號),加快我國職業技能實訓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公共實訓基地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新投資管理方式建立協同監管機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12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525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公共實訓基地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2016年發布的《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專項管理辦法(暫行)》(發改就業〔2016〕571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公共實訓基地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8日

辦法全文

公共實訓基地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製造 2025》(國發〔2015〕28 號)、《“十三五”促進就業規劃》(國發〔2017〕10 號),加強我國職業技能實訓體系建設,提高公共就業服務能力,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新投資管理方式建立協同監管機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12 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45 號)、《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52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實訓基地,是指由政府主導建設、向城鄉各類勞動者以及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等提供技能訓練、技能競賽、技能鑑定、創業孵化、師資培訓、課程研發等服務的公共性、公益性、示範性、綜合性職業技能實訓場所。
第三條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開展建設的公共實訓基地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專項實施目標是,在整合資源、統籌建設、錯位發展、合理布局的基礎上,建設一批開展中、高級技能培訓、新技能開發和師資培訓,示範性強、輻射面廣的省級大型公共實訓基地;建設一批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和服務中高端產業發展需求的地市級綜合型公共實訓基地;建設一批服務當地主導產業的縣級地方產業特色型公共實訓基地。力爭到 2025 年,形成覆蓋全國、布局合理、定位明確、功能突出、信息互通、協調發展,能夠基本滿足產業發展需求的公共職業技能實訓體系。
第二章 安排原則
第五條 統籌兼顧,協調發展。著眼全國、突出重點,堅持地區統籌、資源統籌、資金統籌。將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與脫貧攻堅和精準扶貧結合起來,推動城鄉一體發展、東部與中西部互動發展、貧困地區與發達地區協調發展。堅持新建、改擴建、購置相結合,中央通過專項安排補助投資支持地方開展項目建設,鼓勵各地整合最佳化政府、院校、企業與社會組織等各類資源。鼓勵各地統籌使用各渠道的培訓資金,提高培訓資金綜合利用效率。鼓勵各地利用 PPP 模式、共建共享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六條 突出特色,市場導向。綜合考慮各地資源稟賦與產業發展特點,突出實訓基地的區域性和地方特色,既立足當地人力資源實際又兼顧市場需求,既立足當前現實需要又兼顧長遠持續發展,力求做到定位準確、特色突出、規模適度、務求實效。
第七條 公共開放,協作共享。充分發揮公共實訓基地公共 性與開放性,為各類社會群體提供廣覆蓋、多領域、可持續的職業技能培訓。突出公共實訓基地示範、輻射與帶動作用,加強與其他類型培訓機構的互動協作,實現資源共享。同時,緊緊圍繞“網際網路+”行動,通過信息化、網路化建設加強公共實訓相關信息的監測分析,力爭實現信息的互通共享,促進信息有效對接,不斷提高勞動力流動能力和就業質量。
第八條 需求導向,示範引領。充分發揮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對培養技能人才、帶動就業創業、促進居民增收的作用,優先在技能勞動者供需缺口較大、返鄉創業工作成效明顯、城鄉居民增收示範推進的地區支持開展項目建設,有效發揮中央投資的示範引領作用。
第三章 建設內容
第九條 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應當以實用、安全、簡樸和節約資源為原則。公共實訓基地內部空間一般由實訓場地、教研室、倉庫、信息化設施以及必要的基本設施和輔助設施組成,實訓場地一般採用框架式建築結構,面積要滿足培訓要求。
第十條 公共實訓基地項目應根據實際需要和有關技術標準合理確定建設規模。省級大型公共實訓基地建築面積一般不低於15000 平方米,可承擔 15 個以上職業(工種)技能訓練;地市級綜合型公共實訓基地建築面積一般不低於 8000 平方米,可承擔 10 個以上職業(工種)技能訓練;縣級地方產業特色型公共實訓基地建築面積一般不低於 3000 平方米,可承擔 8 個以上職4業(工種)技能訓練。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標準
第十一條 中央投資以補助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公共實訓基地項目予以支持,主要用於公共實訓基地中實訓場所建設和實訓設施投入。
第十二條 優先支持各地建設省級大型公共實訓基地和地市級綜合型公共實訓基地。同時,對於國家級貧困縣和東部地區常住人口超過 60 萬、中部地區常住人口超過 40 萬、西部地區(含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區,下同)常住人口超過 20 萬的縣(區、市),支持建設縣級地方產業特色型公共實訓基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項目安排,應統籌考慮實際培訓需求、常住人口數量等情況,並參考以上原則。
第十三條 對東部地區補助比例不超過總投資(不含土地、紅線外市政工程,下同)的 40%,對中部地區的補助比例不超過總投資的 60%,對西部地區的補助比例不超過總投資的 80%,對國家級貧困縣的補助比例不超過總投資的 85%。同時,對每個項目中央補助資金設定上限。其中,省級大型公共實訓基地項目的補助上限為 9000 萬元,地市級綜合型公共實訓基地項目的補助上限為 6000 萬元,縣級地方產業特色型公共實訓基地項目的補助上限為 2000 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執行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鼓勵地方加大投資力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可根據項目建設周期和實際建設進度按年度分批下達,原則上不超過 25年。
第五章 項目申報和資金安排
第十五條 申報項目必須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落實地方建設資金和項目用地、具備按時開工條件,項目業主單位應是項目法人。
第十六條 各地應依託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做好項目儲備,編制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三年滾動投資計畫,不進入項目庫、不納入滾動計畫的項目原則上不能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
第十七條 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須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獲取項目統一代碼並完成相關審批,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上報資金申請報告,並對項目進行先後排序。資金申請報告中應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項目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及工期安排等相關內容,並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原件)。同時,須按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要求,完整準確填報項目信息,形成電子數據一併上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嚴格把關。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資金申請檔案進行審核,綜合考慮各省(區、市,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下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地方資金配套能力、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供需情況及職業培訓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情況等因素,結合考慮人口因素、向中西部傾斜、集中力量辦大事等原則,統籌下達中央預算內補助投資計畫。
第六章 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根據依法行政、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原則,公共實訓基地項目由各地按照許可權進行審批。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切實做好項目選點及各項前期工作,督促落實各級配套資金,並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督促指導。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切實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建設監理制、項目招標投標制、工程契約管理制等要求。同時,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做好項目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竣工後,相關單位應根據職責及時組織開展項目驗收,並將驗收結果按規定進行報備。
第二十二條 在項目運營管理中,要充分發揮項目的社會效益,鼓勵項目單位建立培訓台賬,及時向當地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報送項目使用情況,包括年培訓人次、職業資格鑑定及培訓後的就業和收入情況等。
第七章 項目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地要落實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的責任,按要求開展日常監管,按月通過重大建設項目庫認真7核實填報項目進度數據和信息。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項目建設進度及每月調度執行情況,將作為安排下一步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重要參考因素。對於項目數據填報更新不及時、項目數據嚴重失實、工程進度嚴重滯後、事中事後監管不力、項目建設存在問題的地區,將視情節輕重採取通報批評或扣減、收回、暫停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項目建設事中事後監管。通過督促自查、實地調研抽查、專項稽察、網上監測、聯合有關部門不定期檢查等多種監管方式,實現項目監管的全覆蓋。加快推進項目建設進度,確保中央預算內投資合規有效使用,更好更快地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帶動效應。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稽察或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項目有關的檔案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篡改或無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檔案資料。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助資金,或轉移、侵占、截留、挪用補助資金,或配套資金不落實、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或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竣工完成的,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45 號)第五章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相關信息將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當地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專項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 年發布的《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專項管理辦法(暫行)》(發改就業〔2016〕571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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