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中試基地管理辦法》在1994.07.28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中試基地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7.28
- 實施時間:1994.07.2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審批程式,第三章 建設和管理,第四章 優惠措施,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地發揮中試基地在科技、生產之間的橋樑作用,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水平,加強中試基地管理,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試基地,是指以科研機構為依託,為行業的科研成果進行二次開發實驗,為企業規模生產提供成熟、適用、成套技術而開展中間試驗的一種新型的科研開發實體。
第三條 中試基地分為四個層次:
(一)國家級工程技術中心、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級重點開放實驗室、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級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基地;
(二)省級工程技術中心、省級重點實驗室;
(三)市級中試基地;
(四)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自己籌建的中試基地、技術中心或中試車間、中試生產線。
第四條 中試基地的主要任務是面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針對行業、企業發展的關鍵性、基礎性和共性技術問題,持續不斷的將科技成果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開發,為適應企業規模生產,提供成熟的工藝和技術,並不斷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產品。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承擔國家、行業、部門、高校、科研機構等企、事業單位委託的中試項目及產品性能、質量檢測,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二)對本領域工程技術人員和市科技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並結合引進國外智力工作,開展多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三)利用中間試驗條件優勢,積極開展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成為企業吸收國外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水平的技術依託。
(四)對現有產品的結構、性能、工藝有重大改進,經過初步技術鑑定和試驗室改型試製成功後,進行中間試驗和小批量試生產。
第五條 各級中試基地的建設與管理工作,由市有關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歸口管理。其中,市級中試基地的建設與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科委、計經委進行管理,統一制定規劃、政策。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審批程式
第六條 申報中試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行業上必要的通用的計量、檢測儀器,常規實驗設備,擴大工程實驗必需的專用設備、廠地及配套設施。有承擔行業綜合性中間試驗任務的能力。
(二)以較強的科研實力和開發設計能力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廠辦技術開發機構為技術依託。
(三)以高新技術為起點,核心技術在行業具有普遍意義,有良好市場前景的中試產品,並且有使技術不斷升級和產品不斷換代的能力。
(四)承擔單位要有較強的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
(五)有較強管理水平的領導班子,有較雄厚的專業技術隊伍和豐富經驗的技術工人。
第七條 申請承擔市級中試基地組建的單位,必須填寫《瀋陽市市級中試基地申報書》,編制可行性報告及中試基地建設規劃及實施方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科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科技顧問委員會組織專家對其進行初審論證,市科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初審論證意見,會同市科委、計經委對其進行複審,提出組建名單上報市科技工作領導小組正式批覆。
第八條 申報省級工程技術中心、省級重點實驗室及國家級工程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單位,要填寫《省級工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組建申請書》、《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建議書》等申報材料,在向國家、省主管部門報送同時分別抄送市有關主管部門和市科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份,上級部門批覆後報市有關主管部門和市科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 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 市級中試基地建設期限一般為二至三年,其可行性論證報告、實施方案,經有關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後,作為計畫實施的基本檔案和購置設備、儀器和驗收評議的主要依據。
第十條 市級中試基地資金來源於市政府的專項撥款、科技開發風險基金、各金融機構的貸款以及承擔單位的自籌資金等,其中主要以信貸和自籌資金為主。
中試基地資金應以有償使用為主。銀行貸款可由中試基地和承擔單位償還。
第十一條 市級中試基地資金主要用於中試產品項目的研製開發、先進適用儀器設備購置,以及在充分利用已有基礎設施條件下,進行必要的擴充基本建設的投資。
中試基地資金,必須在財務部門單設帳戶,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不準挪作它用。
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市級中試基地可逐步建立中試基地發展基金,每年從中試基地生產的中試產品銷售額中提取一定比例,做為該中試基地發展基金,支持中試基地的重點中試項目,提取部分可視為中試基地完成的利潤指標。
第十三條 市級中試基地實行年度檢查和中期評估制度,由市科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按建設方案定期進檢查、考評,適時處理建設中的有關問題,對於組織建設不力或科研開發方向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應及時調整或終止建設計畫的執行。
第十四條 市級中試基地建成後,由建設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由市科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科委、計經委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按照實施方案及驗收大綱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者,正式授予《瀋陽市 * * 中試基地》稱號,掛統一標牌。
有條件者,市有關主管部門和市科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推薦上報申請列入省級、部級、國家級工程技術中心、研究中心、開放實驗室等。
第十五條 對列入省、部、國家級工程技術中心的單位,市有關主管部門和市科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助上級部門做好協調服務工作。定期召開經驗交流、項目對接、技術交流交易等項活動。
第十六條 支持各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自辦中試基地,中試車間和中試生產線,加強和完善中試手續、增強技術開發和創新能力。對符合中試基地基本條件的單位,經主管部門初審,市科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可進行統一管理,接受檢查與考評,享受中試基地的有關優惠措施。
第十七條 對提前達產達標,並取得突出成績的中試基地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能按計畫完成中試基地建設、管理不善者,責令其限期改進,。連續二次考評不合格者,取消其中試基地稱號,不享受中試基地的有關優惠措施。
第四章 優惠措施
第十八條 凡列入市級中試基地所需的資金,優先列入科技貸款計畫,並由市里協調落實。由市金融部門核定定額流動資金,以保證中試計畫的順利實施。
第十九條 中試基地研究開發的中試產品,可優先列入市級各類計畫,中試基地從事試驗生產的中試產品所得收入,按有關檔案規定,凡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由市科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經稅務部門批准,按照高新技術企業的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 中試基地進口所必需的科研、中試生產試驗儀器設備、檢測儀器、樣品、國內不能生產供應的化學試劑,經海關審查批准,按有關規定予以減免關稅。
第二十一條 中試基地需要的基建計畫,經市計經委審批,優先列入市基建計畫,經中試轉接產的項目,優先列入市技改計畫。科研事業費應優先支持市屬科研開發機構所建立的市級中試基地建設。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中試基地向國外開放。可邀請國外專家、研究人員到各級中試基地進行技術交流和從事研究開發工作。需派人員出國考察、培訓人員和引進國外人才的,可優先列入市出國培訓進修計畫和智力引進計畫。留學人員到中試基地參加研究開發工作,中試基地應為其在工作、學習、住房、工資等方面提供優厚待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科委、市計經委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