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602
【c】沈政發[1988]90號
【發布日期】1988-09-17
【生效日期】1988-09-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瀋陽市人民政府檔案
(沈政發〔1988〕90號)
瀋陽市組織科技力量為振興瀋陽經濟服務的若干規定
(瀋陽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七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科研機構、科技人員更好地為振興瀋陽經濟服務,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區域內的一切科研機構、經濟組織和科技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的宗旨是: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調動科研機構、科技人員為經濟建設服務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進科研院所改革,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第二章 科研機構
第四條科研機構和企業可以相互承包、租賃、參股、兼併;可以聯合經營,組成科研生產經營實體。
(一)科研機構承包、租賃我市連續虧損二年以上企業的,被承包、租賃企業免徵所得稅二年。
(二)科研機構兼併我市連續虧損二年以上企業,開發出新的項目投產後的新增利潤,可稅前還貸並免徵所得稅二年,其免稅部分用於開發新產品。
(三)科研機構以技術、設備或資金入股等形式與企業聯合的,新增利潤採取先分後稅的辦法,即聯合各方按協定規定的比例分配利潤,在各自所在地繳納稅金。
第五條科研機構自行創辦的技術開發型企業,自創辦之日起,對於生產經營性收入給予免徵所得稅三年。
科研機構為安排富餘人員興辦的飲食、服務、修配企業,免徵營業稅、所得稅三年;開辦零售商業的,免徵營業稅、所得稅二年。
第六條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生產企業,可以聯合建立中試基地。
(一)中試基地經營性收入實行先分後稅的辦法。
(二)中試基地的中試產品所得收入,經市科委審查認定,稅務部門批准,可以免繳產品稅、增值稅和所得稅。
(三)中試基地電力增容集資費,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緩、減、免繳。
(四)中試基地用於實驗、試製的原輔材料及燃料,可以納入市調劑計畫,物資部門予以解決。
(五)興辦中試基地資金確有困難的,銀行信貸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優先發放貸款,其中,固定資產貸款可以在貸款項目的新增利潤中稅前還貸。
第七條科研機構承包、租賃、兼併企業由市科委負責組織協調、跟蹤服務和日常管理。其中,需辦理免稅手續的,應事先經市科委認定、市稅務局審查批准。
第八條各類獨立科研機構應推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有條件的科研機構,可以試行股份制、租賃制。
實行院(所)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公益型科研機構,在經費包乾、積極創收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適當增加編制。
實現經濟自立的公益型科研機構,可以享受開發型科研機構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九條科研機構獎金稅的起征點,一律放寬為人均四個半月基本工資。每削減或抵撥10%的事業費,允許增發0.3個月基本工資的獎金,不計征獎金稅。其中有事業費撥款的社會公益型科研院所,其獎金在劃撥的經費中列支的不超過二個月基本工資,其餘由單位預算外收入中自行解決。
科研經費全部自給的科研機構,在保證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對其稅後純收入由單位自主分配和使用。
第十條市屬科研機構經瀋陽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可以自行評聘科技人員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但僅限於院(所)內有效。
第十一條市每年進行一次“明星科研院所”、“優秀科技實業家”評選和表彰活動,獎勵對發展我市科技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研機構(含中央在沈科研院所)和人員。
第十二條經營管理不善,經濟效益差的科研機構,可以實行集體或個人承包、租賃,或者面向社會公開招標,選擇經營管理者。
對長期沒有經濟效益的科研機構,根據具體情況,分別採取停止事業費撥款、院(所)長就地免職、亮“黃牌”警告或者關、停、並、轉等措施。
第三章 科技人員
第十三條科技人員為本單位開發新產品,提供新技術,單位可以根據新增效益狀況,改善其居住條件,購房費用可以在企業新增稅後利潤或留利中列支。不需要解決住房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5%(最多不超過二萬元)獎勵本人。
第十四條科技人員承包連續虧損二年以上的企業,能夠在三年內扭虧為盈消化資金損失的,銀行不予罰息。第一年實現稅後利潤五萬元以下(含五萬元)可提取20%獎給承包者;稅後利潤超過五萬元以上的部分,可再提取10%獎給承包者。
第十五條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的前提下,可以從事業餘兼職活動。對自行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的轉讓和技術服務、技術諮詢等技術性收入,經本單位證明,技術市場管理部門審查認定,持個人法律保證書,辦理登記手續,並由技術市場管理部門按規定扣交個人收入調節稅後,全部歸己。
使用單位的資料、儀器、設備應向單位繳納一定的費用。
由所在單位組織的業餘技術服務活動,可從純收入中提取40-60%作為科技人員的報酬,不計征獎金稅。
第十六條企事業單位的在職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創辦或領辦個體、私營等科技事業機構,並擔任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
科技行政單位的科技人員可以採取停薪留職、留薪留職等方式創辦個體、私營等科技事業機構,並擔任該機構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
第四章 企業技術進步
第十七條企業列入市、縣(區)新產品試製計畫的項目,可以按《瀋陽市工交企業內部技術開發項目承包責任制試行辦法》(沈政辦發〔1988〕22號)有關規定對科技人員進行獎勵。
第十八條企業與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合作進行新產品開發和新技術推廣,或者企業購買科技成果、自行研製新產品的,經市財政局、銀行、計經委和科委會同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評估認定後,銀行可予優先貸款;創出部級名優產品或出口創匯產品的,銀行給予最低檔次利率的貸款。
企業開發的新產品,價格可以自定。
第十九條對有貢獻的工業企業科技人員實行休假制度。凡承擔市以上科研項目或新產品研製項目,獲市科技進步獎或新產品獎的工業企業中級科技人員可以休假15天,高級科技人員可以休假20天。對應休假而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科技人員,企業可按規定發給加班費。
第二十條企業吸收科研成果所生產的新產品,可從該項成果當年利潤中一次性提取1-5%的酬金用於獎勵從事該項成果消化、套用的工程技術人員,不計入企業獎金總額。
第二十一條廠辦研究所在廠長負責制的前提下,實行所長負責制,企業對廠辦研究所可以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以利計獎的管理辦法。
廠、所之間所提供的原材料及半成品,不重複計稅。
第二十二條對部分廠辦研究所進行“特所”試驗。廠辦研究所可優先對企業實行有償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成果轉讓。廠辦“特所”對內技術貿易,可從其純收入中提取20-25%酬金,支付給直接從事該項目的工作人員。
第五章 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每年劃撥一定數額的引導資金,資助和扶持科研機構、大中型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第二十四條市、區設立科技發展基金,有償扶持新產品開發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第二十五條凡列入國家或市高、新技術產品計畫的,從產品銷售之日起,依照有關規定免徵產品稅或增值稅,所有免徵稅款,須繼續用於高、新技術產品開發,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在執行中遇有問題的,由市科委負責組織協調。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如我市過去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