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支持鼓勵科技集團發展若干規定

瀋陽市支持鼓勵科技集團發展若干規定》在1992.01.31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支持鼓勵科技集團發展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1.31
  • 實施時間:1992.01.31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科研與生產聯合的步伐,推動科技成果儘快轉化為生產力,促進科技集團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科技集團(含科技集團公司、科技聯合開發公司等),是指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以市屬以上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為主體,聯合若干個企事業單位組成的以研製、生產、開發高新技術產品為主的,具有一定資產規模的技術經濟聯合組織。
第三條 根據資產、技術等投入情況,科技集團可分為緊密型和半緊密型。
緊密型是指聯合各方以全部資產和技術作價投入,實行資產、開發、生產、經營一體化,組成新的經濟實體,原單位法人資格取消。
半緊密型是指聯合各方以部分資產、技術作價投入,實行共同經營,在聯合期限內,各方依照章程和協定的約定,承擔連帶的經濟責任。
第四條 組建科技集團應遵循“揚長避短、形式多樣、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
冠以“集團公司”字樣的緊密型科技集團,由市經濟結構調整領導小組審批;半緊密型的科技集團,由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聯合審批。經批准的科技集團,由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並報國家工商總局核准後,取得法人資格。
第五條 科技集團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六條 科技集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集團的領導層應由具有較高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的人員組成,科技人員應占在冊職工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有與其科技開發和生產經營範圍相適應的條件和手段(科研力量、資金、設備、場所等);
(四)高新技術產品的銷售額和純技術性收入的總和應占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
(五)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 具備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並經批准的科技集團,開發、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的,可按《瀋陽市關於加速高新技術產業化促進傳統產業改造的若干規定》(一九九一年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中的第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九條執行。
第八條 科技集團對外進行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和技術出口等純技術收入,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
第九條 科技集團生產的中試產品所得收入,凡符合新產品條件的經市科委審查認定,稅務部門批准,可享受新產品免稅待遇。
第十條 科技集團出口創匯地方分得外匯部分,三年內可全額留成,用作發展基金,自主使用;對出口創匯多、經濟效益明顯的項目所需外匯,銀行可優先給予外匯貸款。
第十一條 允許半緊密型科技集團將所承攬的工程項目以及自行開發的技術、產品等有償轉讓給成員單位。
第十二條 科技集團用於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和生產的儀器、設備,可實行快速折舊,折舊年限為五至八年。
第十三條 科技集團獎金稅的起征點為人均四個半月基本工資,超過部分應按規定計征獎金稅。
第十四條 由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調入科技集團的人員的工資、獎金,可按事業單位的標準執行,也可按經勞動部門批准的企業標準執行,原則上就高不就低,但只能執行一種標準。上述人員的職稱評聘、住房分配等福利待遇不受影響。集團解體時,可以回原單位工作。
第十五條 科技集團中的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應繼續承擔國家或部門的科研、設計、教學任務和行業技術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在瀋陽出口加工區、南湖科技開發區登記註冊的科技集團,可同時享受所在地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本規定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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