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扶持對外經濟貿易發展若干規定

《瀋陽市扶持對外經濟貿易發展若干規定》在1997.11.06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扶持對外經濟貿易發展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1.06
  • 實施時間:1998.01.01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實施外向牽動戰略,扶持我市對外經濟貿易發展,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有企業。
第三條 凡經營無虧損,年出口創匯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專業公司、工貿公司和地貿公司,以及實際出口在300萬美元以上的自營生產企業,每超額1美元提取人民幣0.005元獎勵資金。
第四條 凡自營出口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和成套設備的企業,均可列為金融扶持的重點,由經貿委、外經貿委、金融部門及有關單位,共同確定其重點產品的出口。重點企業與金融部門應簽訂協定,對生產出口產品所需資金以及國際投標中標項目給予金融保證,並實行專項貸款,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到期一次還清。
第五條 凡出口瀋陽地產品的,其稅率下調增加成本部分,由財政按其增值稅率的2個百分點予以返還。
第六條 凡在國外註冊商標和取得ISO9000系列及相關的國際質量標準認證的企業,其註冊和認證費用,由市政府從外貿發展的基金中給予50%的補貼。年末考核中,對已取得國外商標註冊證和國際質量標準認證書的企業,市政府將根據不同情況,予以獎勵。
第七條 對有自營進出口權的各類外貿企業建實體,開發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出口創匯、擴大經營規模及經濟效益較好的項目,可優先列入技術改造項目計畫。
項目由市外經貿委、市計委共同研究確定。
第八條 推行零租賃經營方式。即:外貿企業提供產品和信息及配套流動資金,對停工生產企業所閒置的廠房、設備等實行零租賃生產。同時,外貿企業應對被租賃企業的下崗職工,根據其生產需要進行錄用。勞動、金融、稅務等有關部門對此經營方式應給予支持,以帶動工業企業的生產和外貿出口的增加。
具體辦法由市外經貿委和市經貿委根據租賃方和承租方情況研究確定。
第九條 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瀋陽市關於進一步鼓勵扶持出口創匯的暫行規定》(沈政發〔1990〕17號)、《瀋陽市出口商品補貼實施方法》(沈政發〔1992〕22號)文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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