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鼓勵技術出口若干規定

《瀋陽市鼓勵技術出口若干規定》在1997年11月06日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鼓勵技術出口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1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發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進一步開拓國外技術貿易市場,最佳化出口商品結構,鼓勵技術出口,促進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技術出口,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除三資企業外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團體或個人,通過貿易或經濟技術合作途徑(不含對外經濟技術援助項目和政府間科技合作項目的科技交流),向我國境外進行的專利權或其他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許可,以及專有技術的轉讓、許可和成套設備、生產線、關鍵設備及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
第三條 列入市技術出口計畫項目單位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技術出口項目的出口所得收入免徵當年所得稅。技術出口項目經市科委審批列入計畫後,憑市外經貿委出具的《技術出口契約批准證書》和市年度技術出口計畫到市地稅局辦理免稅手續。
技術出口增值稅退稅部分優先於其它出口商品的退稅。
(二)經市科委審查批准的技術出口項目,有關銀行對開戶企業憑市年度技術出口計畫,予以優先貸款支持。
(三)對需要信貸投資較大的大型技術出口項目,項目單位提出貸款要求後,市外經貿委和市科委應分別匯總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技術成套設備出口的賣方和買方信貸,對於國家下達的貸款規模,有關銀行應支持技術出口項目貸款,項目單位要設立專戶管好用好貸款,並按還款計畫及時還款。
(四)市外貿發展基金的一部分用於鼓勵技術出口,對申請外貿發展基金的技術出口項目,經審查批准後,可優先使用。
(五)技術出口單位憑市技術出口計畫和技術出口契約批准證書,可從本單位技術出口創匯(折人民幣)收入中提取3%,用於獎勵本單位技術出口有貢獻的人員,稅前扣除。
第四條 市技術出口示範基地、示範企業及技術出口示範項目在享受本規定的優惠待遇的同時,經市科委批准還可享受增值稅退還部分的45%用於技術出口的示範建設工作。
第五條 建立技術出口發展基金,三年內市財政根據財力情況安排一定資金作為技術出口發展基金,實行有償使用,用於技術出口計畫項目實施和項目信息的整理,開拓國際技術貿易市場,組織對外技術貿易推銷所需費用以及獎勵市內開展技術出口成績突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基金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市外經貿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條 技術出口免徵的所得稅的60%,應主要用於本單位的技術開發,購置有關儀器設備,擴大技術出口,開發國際市場,申請國外專利保護和執行契約等,其餘40%列入市技術出口發展基金。
第七條 對出口創匯年收入實現三十萬美元以上的單位,可申請出口自營權。鼓勵連年出口創匯單位到境外設立駐外辦事機構或代理人。
第八條 技術出口的日常管理和有關審批手續,仍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瀋陽市鼓勵技術出口若干規定》(沈政發〔1989〕43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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