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南湖科技開發區開發建設的若干規定

《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南湖科技開發區開發建設的若干規定》是瀋陽市人民政府1988年5月2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南湖科技開發區開發建設的若干規定
  • 外文名:Of sheny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nanhu technology development zone
  • 發布文號:沈政發[1988]50號  
  • 發布日期:1988-05-24 
  • 生效日期:1988-05-24
【發布單位】80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瀋陽市人民政府檔案
(沈政發〔1988〕50號)
關於加快南湖科技開發區開發建設的若干規定
(瀋陽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發布)
為了加快我市對外開放和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步伐,適應我市劃入遼東半島對外開放的新形勢需要,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開發新技術,建立新興產業,促進南湖科技開發區的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一、南湖科技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劃定十五平方公里的區域,開發建設以自動化技術、信息技術、生物技術、雷射技術和新型材料為重點的外向型的新技術和新興產業開發試驗區。
二、開發區成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根據市政府授權領導小組享有相當於市一級計畫管理許可權,對開發區進行全面管理。
三、開發區內從事新技術開發、生產和經營性的企業,科研開發機構和科技門點,經開發區領導小組審查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稅務部門給予辦理稅務登記。
開發區內的土地規劃、征地、投資立項須經領導小組和市規劃局科技開發區規劃小組審批。
四、鼓勵外國公民、華僑、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客商)在開發區投資興辦新技術企業、科研開發機構,提供先進技術和管理辦法。
鼓勵市內外大專院校、科研單位、企業以及其它經濟組織,在開發區以各種投資形式興辦新技術企業、科研開發機構。
鼓勵科技人員以調離、辭職、停薪留職、兼職等辦法來開發區創辦,領辦、承包和租賃新技術企業、科研開發機構。
集體和個人創辦的各種形式的新技術企業、科研開發機構均可享受本規定的優惠待遇。
五、開發區內實行以下優惠待遇:
1、經領導小組審查批准,登記註冊的新技術企業、科研開發機構等新技術性生產經營所得按百分之十五稅率徵收所得稅。新開辦的新技術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三年內免徵所得稅,免稅期滿後三年,再減半徵收所得稅。
新開發的新技術產品(含中試產品)免徵產品稅或增值稅二年。
企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總產值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按百分之十稅率徵收所得稅。出口所創外匯,三年內全額留給企業,從第四年起開發區和企業二八分成。
2、新技術企業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契約和市政府指定部門批准檔案驗放。經海關批准,在開發區內設立保稅倉庫、對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進行監管,按實際加工出口數量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產品稅或增值稅,產品出口免徵出口關稅。保稅貨物經海關核准轉為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時,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向海關遞交進口貨物許可證件,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需要的其它單證,並交納關稅和產品(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
3、有條件的新技術企業,經市政府批准可直接對外並授予外貿經營權。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產品出口業務較多的新技術企業,其商務和技術人員一年內多次出國的,第一次由市政府審批,其餘由企業自行審批,外匯由企業自行解決。
4、經領導小組審查批准的三好科技一條街科技門點,應以經營自我開發的新技術產品,進行成果轉讓、技術諮詢服務、人才培訓為主,相應地經營其它新技術產品。科技門點從開業之日起三年內免徵所得稅、營業稅。科技門點開業的頭兩年,允許兼營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商品。
5、開發區內的中外合作、合資、外商獨資企業,按現行稅法規定的稅率八折徵收所得稅;其中新技術產品按百分之十五稅率徵收所得稅。
客商利用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開發區內其它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的所得稅稅款。
6、開發區允許客商以技術(專利權、技術秘密等)作價入股興辦合資、合作經營新技術企業,技術股本的比例一般不超過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並必須有等值以上的現金或實物作投資資本。
7、客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專利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徵所得稅的以外,均按百分之十稅率徵收所得稅。
對客商分得的合法利潤匯出境外,免徵所得稅。
8、開發區內經領導小組和市規劃局科技開發區規劃小組審批的新技術企業、科研開發機構等用於新技術開發和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免徵建築稅,建築施工由上述單位一次性審批即可發證施工。
9、開發區內新技術企業開發的新產品,可自行制定試銷價格;經營國家沒有統一定價的新技術產品,可以自行定價。
10、開發區內新技術企業用於新技術開發和生產的儀器、設備可實行快速折舊,折舊年限為四至七年。
六、開發區內新技術企業,科研開發機構等單位減免稅,由開發區領導小組審查,市稅務局批准,減免的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新技術開發和生產發展,不得用於集體福利和職工分配,由領導小組、市稅務局和市財政局監督檢查。
七、從現在起到二○○○年,開發區內新技術企業、科研開發機構等所繳各項稅款,按預算級次入庫,入市庫部分,由市財政局列專項基金,用於開發區建設。
八、市工商銀行每年提供一定數額專項貸款,用於開發區新技術企業和科研開發機構的發展和建設,貸款可稅前還貸。生產新技術出口產品給予優先貸款。
九、開發區領導小組可根據本規定製定有關單項規定和管理辦法。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規定由市南湖科技開發區開發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關於加快南湖科技開發區開發建設若干規定》起草說明
南湖科技開發區是市委、市政府今年(1988年)三月份確定的以開發自動化技術、信息技術、新材料技術、生物技術和雷射技術為重點的對外開放型的試驗區。
市委、,市政府領導多次講話提出,試驗區是相對獨立的,享受的政策是優惠的,經濟和社會管理是自我統一的,有不受外界和上級干擾,獨立行使本試驗區全面管理許可權,實行特殊政策,特事特辦。我們起草了《關於加快南湖科技開發建設若干規定》。
現將本規定主要條款根據這些講話精神作如下說明:
一、為了加強對南湖開發區建設的領導,加快開發建設速度,獨立行使對試驗區全面管理許可權,在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中明確了“開發區領導小組根據市政府授權,享有市一級計畫管理許可權,對開發區實行獨立的全面的管理;”“開發區內土地規劃、征地,投資立項”;“新技術性企業,科研開發機構和科技門點”和免減稅的審批許可權及手續。
二、為吸引國外客商和市內外大專院校,科研單位,企業及科技人員個人來開發區投資和創辦新技術企業,科技開發機構,規定了“集體和個人”同全民一樣在十個方面享有優惠待遇,主要內容是:
1、在減免稅收方面:經審查批准的新技術企業,科研開發機構的新技術性生產經營所得按15%稅率徵收所得稅。新開辦的單位三年內免徵所得稅,免稅期滿後三年內,再減半徵收所得稅,新開發的新技術產品(含中試產品)免徵產品稅或增值稅二年。科技一條街的科技門點從開業之日起三年內免徵所得稅、營業稅,頭二年允許兼營非技術性商品(免稅內控)。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總產值30%以上的按10%稅率徵收所得稅。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按實際加工出口數量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產品稅或增值稅以及出口產品的出口關稅。“三資”企業按現行稅法規定的30%稅率八折徵收所得稅。其中新技術懷產品按15%稅率徵收所得稅。客商利用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本開發區企業,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的所得稅稅款。客商分得的合法利潤匯出境外免徵所得稅。開發區內用於新技術開發和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免徵“四費一稅”。
2、在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方面:有條件的新技術企業,經市政府批准可直接對外並授予外貿經營權。簡化一年內多次出國人員的審批手續。為擴大產品出口對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契約和市政府有關指定部門批准檔案驗收。在開發區內建立保稅倉庫。用於新技術開發和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一次性審批即可發照施工。
3、有利企業搞活和發展方面:允許客商以技術(專利權,技術秘密)作價入股興辦合資,合作經營新技術企業;新開發的和國家沒有統一定價的新產品企業可自行定價;儀器、設備實行快速折舊。
三、為加快開發區的建設速度,在開闢多種獎金渠道的前提下,根據市委,市政府決定科技開發區為無稅區的指示精神,為解決開發區的建設資金,第七條規定,“從現在起到2000年,開發區內新技術企業,科技開發機構所繳各種稅款,按預算級次入庫,按年度由市財政局,稅務局退庫返還給開發區作為開發區建設基金”。第八條“市工商銀行每年提供一定數額貸款”。
此“規定”已同市建委、經貿委、規劃局、工商局、財政局、稅務局和瀋陽海關進行溝通,根據各部門的意見作了修改。準備將這個修改稿送上述部門再次徵求意見,以便最快定稿。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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