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振興獎”實施辦法》在1988.11.26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振興獎”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1.26
- 實施時間:1988.11.26
第一條 為獎勵在改革開放、振興瀋陽經濟、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加速瀋陽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設立瀋陽市“振興獎”。
第二條 瀋陽市“振興獎”,是瀋陽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振興瀋陽經濟、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的最高獎勵。
第三條 獎勵範圍
凡在改革、開放中對振興瀋陽經濟、推動瀋陽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重大貢獻,符合受獎條件單位(包括在沈的中央、省屬單位、外商投資企業及私營企業)和個人(包括外籍的專家學者等),均可被授予瀋陽市“振興獎”。
第四條 受獎條件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可申請瀋陽市“振興獎”:
(一)經國家認定或表彰的重大發現、發明或重要理論創新項目。
(二)套用于振興瀋陽經濟、推動瀋陽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新科技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生產新品種等)及重大合理化建設,屬於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
1、達到國際第一流先進水平的;
2、位居國內第一流先進水平之冠的;
3、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加速兩個文明建設有重大作用,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
(三)在城鄉重要工程建設、重要設備研製、環境污染治理、企事業技術改造中,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國際性的發明展覽會上獲金牌獎、在全國產品、工程質量評比中獲金牌、獲得全國質量管理金獎、節能金獎、國家發明獎和自然科學三等獎以上的、以及獲國家科技進步和國家優秀新產品一等獎的負責人和突出貢獻者。
(五)在改革開放中,在經濟、科研、教育、醫藥衛生等管理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效果,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定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
(五)工、交、建、農、商、財等企業單位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經國家有關部門或市統計部門認定,成為全國同行業的第一名的企業負責人和突出貢獻者。
(七)在文化藝術、新聞、出版、電視、廣播等方面,創作出意義重大、並在國內外產生較大影響的作品或在世界性大賽(含區域性)及世界性活動中為國家爭得榮譽的;三次取得世界性體育大賽冠軍的;在公安、司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在國內產生重大影響的。
第五條 獎勵辦法
(一)受獎單位(集體)發給獎金一萬元,並授予“振興杯”一隻,獎勵證書一份,獎章一枚。獎金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給個人。
(二)對受獎個人,發給獎金五千元,同時授予“振興杯”一隻,獎勵證書一份,獎章一枚。
本著獎金不重複發放的原則,受獎單位(集體)和個人,如已獲上級同項獎金,只發差額獎金和榮譽獎。
(三)“振興獎”獎金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稅。
(四)“振興獎”每年評選一次。
(五)“振興獎”獲得者的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或評定技術職稱的依據之一。
第六條 設立“瀋陽市振興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統一負責“振興獎”的審查、預評工作,其辦事機構為評審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申報程式
(一)市屬以下的基層單位(含市屬單位)申請“振興獎”,按隸屬關係上報縣、區政府或主管局(公司),經初審同意後,送有關委、辦審議,再報評審會。中央、省屬單位申請“振興獎”,經主管部門審查後,直接報評審會。
若干單位合作完成的振興獎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上報,不得單獨重複上報。
(二)各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在每年三月末前,將申請項目報送評審會。
(三)經評審會評審同意後,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第八條 經市政府批准的振興獎項目,在授獎前公布,一個月內無異議,即行授獎;有異議的由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評審會裁處。對已獲得振興獎的單位和個人,如發現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等情況,經查明屬實,撤銷獎勵,追回獎金,按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瀋陽市“振興獎”試行辦法》(沈政發〔1985〕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