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政府特別獎實施辦法

《瀋陽市政府特別獎實施辦法》在1992.07.14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政府特別獎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7.14
  • 實施時間:1992.07.14
第一條 為鼓勵專業技術人員為振興瀋陽經濟多做貢獻,促進科技成果更多、更快地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決定設立政府特別獎。
第二條 凡我市各類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外省、市駐沈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研究、開發的科研成果經國家(省、市)鑑定在我市套用,取得了重大經濟效益的,都可申報,中選者由市政府授予政府特別獎。
第三條 政府特別獎每年評選一次。同一項科技成果不能同時申報政府特別獎和瀋陽市科技振興獎。
第四條 獎勵條件
獲市科技進步三等獎或星火三等獎以上獎勵,在新產品統計期內一個財政年度獲純利稅在一百五十萬元(含本數,下同。)以上五百萬以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成果。
(一)研究的高新技術科研成果已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二)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使產品國產化率達51%以上,產品水平達到八十年代國際水平。
(三)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設備改造後運行可靠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第五條 獎勵對象為成果的第一至第三完成人。
第六條 獎金數額
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所得獎金不低於獎金總額的60%;第二完成人所得獎金為獎金總額的25%左右;第三完成人所得獎金為獎金總額的15%左右。
年獲純利稅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三百萬元以下的項目,獎金額為一萬元。
年獲純利稅在三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項目,獎金額為二萬元。
年獲純利稅在五百萬元以上的項目,按《瀋陽市科技振興獎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特別獎獎金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七條 市財政每年撥專款作為政府特別獎獎勵資金。
第八條 獎勵申報審批程式
(一)市直企事業單位和縣區、鄉鎮企業的受獎人選由主管部門、縣區人民政府決定後申報;中央、省及外埠單位的受獎人選可由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定後申報。
申報材料包括:《瀋陽市政府特別獎呈報表》、獲獎產品的獎勵證書、獲獎人員的個人獎勵證書,報獎新產品經濟效益的審計報告。呈報材料一式五份。
(二)具體呈報、考核、審核工作由市人事局牽頭,會同市科委、計經委負責。政府特別獎受獎人員由市政府常務會討論決定。
第九條 申報獎勵的單位必須實事求是,有弄虛作假行為的,除撤消獎勵外,同時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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