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瀋陽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 檔案類型: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實施日期: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則,政府採購主體,政府採購方式,政府採購程式,法律責任,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為開展日常業務活動或為社會提供公共業務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法和程式,以購買、租賃、委託或雇用等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業務的行為。
第三條 我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實施政府採購,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採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緊急採購的。
(四)我市駐國外機構在國外採購的。
(五)市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是我市政府採購的主管部門。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政府採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
(二)確定集中採購範圍和限額標準;
(三)審定政府採購方式;
(四)審核政府採購契約;
(五)辦理政府採購資金支付和結算;
(六)監督政府採購活動。
區、縣(市)財政部門主管本地區政府採購工作。
第六條 政府採購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檢舉和控告的有功人員,財政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政府採購主體

第七條 政府採購主體包括採購單位和供應商。
採購單位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貨物、工程和業務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集中採購的,政府採購機構為採購單位。
集中採購是指由政府採購機構按照規定的範圍和限額標準統一實施的採購。
政府採購機構是指受財政部門委託,承辦本級政府集中採購事務的專門機構。
區、縣(市)政府未設立政府採購機構的,可以委託具備政府採購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政府採購。
第八條 取得政府採購代理資格和取得準入政府採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由市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認定。
第九條 取得政府採購代理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接受市級以上政府採購培訓的人員達到機構人員總數30%以上;
(三)具有中級、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達到機構人員總數60%和20%以上;
(四)具有採用現代化科學手段完成政府採購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市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中國供應商,準入政府採購市場: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良好的信>;
(三)具有履行契約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契約的記錄;
(四)市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供應商,準入政府採購市場:
(一)經國家和省、市政府批准,一次性準入政府採購市場的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協定,所承諾的準入我國政府採購市場的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

政府採購方式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以公開招標採購為主要採購方式。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採購項目,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
公開招標採購限額標準由市政府採購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採購項目,經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邀請招標、詢價、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一)公開招標後沒有投標或沒有合格標的的;
(二)出現不可預見情況急需採購的;
(三)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
(四)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採購的;
(五)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採購單位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者外國法人、其他組織及其個人的貸款或者贈款進行採購,貸款或贈款人對採購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政府採購程式

第十五條 採購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本單位年度政府採購預算。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根據經批准的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和發布政府採購計畫,並設定政府採購資金專戶,用於辦理政府採購資金支付和結算。
第十七條 採購單位實施政府採購具體項目時,應當向同級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審批手續。有配套資金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單位應在辦理政府採購申請的同時,將政府採購配套資金轉入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第十八條 採購單位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招標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 採購單位應當與中標的供應商依法簽訂採購契約,並將採購契約報送同級政府採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採購單位應當組成驗收小組,對採購契約的標的進行驗收,製作驗收報告,並將驗收報告報同級政府採購主管部門審核。
驗收採購契約標的結果應當與採購契約有關條款相符。
第二十一條 採購單位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對標的額在50萬元以上採購項目的開標、評標和標的的驗收,應當事先通知同級政府採購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根據審核無誤的採購契約和驗收報告,辦理政府採購資金支付和結算手續。
第二十三條 採購單位實施政府採購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辦理會計事務。
第二十四條 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應當對政府採購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政府採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檢查時,被監督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規定,未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或未經批准擅自採購的,由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購單位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辦理會計事務的,由政府採購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有關政府採購的具體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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