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科技振興獎實施辦法》,業經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單位】806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0-14
【生效日期】1998-10-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0-14
【生效日期】1998-10-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瀋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二十三號)
《瀋陽市科技振興獎實施辦法》,業經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瀋陽市科技振興獎實施辦法
(1998年10月14日)
瀋陽市科技振興獎實施辦法
(1998年10月14日)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在經濟建設中的重大作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我市社會經濟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振興獎是市政府對依靠科學技術,振興瀋陽經濟,推動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中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的科技項目以及在這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授予的最高科技榮譽獎勵。
第三條科技振興獎每年評選一次,評選10項(含個人)。
第四條市科技振興獎評審領導小組,下設專家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委,具體負責承辦科技振興獎的申報評審及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以科技支持經濟發展為目的,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以上,對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做出重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科技項目及個人,在上一個年度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報科技振興獎。
(一)在科研開發、科技攻關和科技成果推廣等科技創新及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獲國家自然科學二等獎、國家發明二等獎、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以上的,通過套用達到一定的生產規模,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項目或個人;
(二)在科技經濟對接活動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高科技企業的科技成果轉給企業套用後,形成了一定生產規模,一個財政年度利稅總額達500萬元以上的項目;
(三)企業自行開發或引進的高新技術及產品,形成產業化規模,一個財政年度利稅總額達500萬元以上的項目;
(四)高新技術成果、新技術、新工藝、新品種在全市推廣,實施單位所形成的規模效益,一個財政年度利稅總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
(五)引進和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形成一定生產規模,一個財政年度利稅總額達500萬元以上的項目;
(六)在發展“兩高一優”農業生產中,推廣套用的農業、畜禽新品種及先進生產技術,其推廣套用覆蓋面達到70%以上,單項作物增產達10%以上,單項畜禽及產品增產達5%以上的項目;
(七)通過技術創新,使企業主導產品達到一定生產規模,一個財政年度利稅總額達500萬元以上的項目;
(八)在國土資源開發、資源綜合利用與治理、環境保護、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等社會發展事業方面,具有國際先進水平,並取得明顯綜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項目。
在某一學科領域中有重大突破,成績卓著,為我市科技發展、經濟建設做出重大貢獻,為國家和我市爭得榮譽,在國內外產生重大影響的個人。
(一)在科研開發、科技攻關和科技成果推廣等科技創新及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獲國家自然科學二等獎、國家發明二等獎、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以上的,通過套用達到一定的生產規模,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項目或個人;
(二)在科技經濟對接活動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高科技企業的科技成果轉給企業套用後,形成了一定生產規模,一個財政年度利稅總額達500萬元以上的項目;
(三)企業自行開發或引進的高新技術及產品,形成產業化規模,一個財政年度利稅總額達500萬元以上的項目;
(四)高新技術成果、新技術、新工藝、新品種在全市推廣,實施單位所形成的規模效益,一個財政年度利稅總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
(五)引進和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形成一定生產規模,一個財政年度利稅總額達500萬元以上的項目;
(六)在發展“兩高一優”農業生產中,推廣套用的農業、畜禽新品種及先進生產技術,其推廣套用覆蓋面達到70%以上,單項作物增產達10%以上,單項畜禽及產品增產達5%以上的項目;
(七)通過技術創新,使企業主導產品達到一定生產規模,一個財政年度利稅總額達500萬元以上的項目;
(八)在國土資源開發、資源綜合利用與治理、環境保護、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等社會發展事業方面,具有國際先進水平,並取得明顯綜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項目。
在某一學科領域中有重大突破,成績卓著,為我市科技發展、經濟建設做出重大貢獻,為國家和我市爭得榮譽,在國內外產生重大影響的個人。
第六條科技振興獎採取逐級推薦評選的方法。由市科委對上報獎項進行調查,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由評審委員會進行考核、初審。初審後的項目由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後報市政府常務會討論決定,由市長簽發。
第七條科技振興獎的申報
(一)市屬單位按行政隸屬關係上報主管部門或區、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科委。
(二)駐沈中央、省屬單位及外埠駐沈單位直接向市科委申報。
(三)三資、私營企業及個人、外籍人員由當地區、縣(市)政府初審推薦。
(四)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項目主持單位組織聯合申報科技振興獎,不得重複申報。
每年三月末前,將申報科技振興獎的有關材料(包括申報書、科技成果鑑定、有關證明)一式二十份報市科委。
(一)市屬單位按行政隸屬關係上報主管部門或區、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科委。
(二)駐沈中央、省屬單位及外埠駐沈單位直接向市科委申報。
(三)三資、私營企業及個人、外籍人員由當地區、縣(市)政府初審推薦。
(四)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項目主持單位組織聯合申報科技振興獎,不得重複申報。
每年三月末前,將申報科技振興獎的有關材料(包括申報書、科技成果鑑定、有關證明)一式二十份報市科委。
第八條對獲獎項目實現利稅總額在500-800萬元的,獎勵人民幣10萬元;實現利稅總額在800-1000萬元的,獎勵人民幣20萬元;實現利稅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獎勵人民幣30萬元。
獲獎項目的獎金應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給項目完成者。項目主要完成者(指前三名)所獲獎金不得低於獎金總額的70%。
對獲獎個人獎勵人民幣5-10萬元。
獲獎項目的獎金應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給項目完成者。項目主要完成者(指前三名)所獲獎金不得低於獎金總額的70%。
對獲獎個人獎勵人民幣5-10萬元。
第九條對科技振興獎的獲獎項目及其完成項目的人員(限7人以內)和獲獎個人,分別由市政府頒發獎牌、獎勵證書及獎金。並向全市公告。
科技振興獎獎金免徵個人收入所得稅。
科技振興獎獎金免徵個人收入所得稅。
第十條對榮獲科技振興獎的外籍人員授予瀋陽市榮譽市民稱號。
第十一條科技振興獎所需獎金及其他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按實際需要核撥。
第十二條對獲得市科技振興獎的項目和個人,如發現有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等行為,經查明屬實,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並按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瀋陽市科技振興獎實施辦法》(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六日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