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青年崗位能手管理辦法

《瀋陽市青年崗位能手管理辦法》是一部遼寧省瀋陽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1月1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青年崗位能手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605
  • 發布日期:1996-01-16
  • 生效日期:1996-01-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辦法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6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1-16
【生效日期】1996-01-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瀋陽市青年崗位能手管理辦法
(1996年1月16日沈政發〔1996〕3號)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進一步調動廣大青年職工學技術、學業務的積極性,鼓勵青年職工崗位成才,培養和造就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合格建設者,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青年崗位能手,是指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熱愛本職工作,立足崗位努力鑽研科學技術和業務,在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等方面達到相應要求,並在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的青年職工。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國家機關及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35周歲以下的青年職工。
第二章 對青年崗位能手的培養
第四條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青年崗位能手的培養工作,廣泛開展旨在提高青年職工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技術業務素質的活動,通過建立和完善各級青年崗位訓練指導中心,抓好青年職工的崗位培訓、崗位技能、崗位文明及崗位效益等關鍵環節,使廣大青年職工在實際工作中學技術、長才幹。
第五條把培養青年崗位能手工作與本單位發展需要有機地結合起來,確定青年職工在本崗位上應達到的標準,量化活動指標,並分解到不同崗位,通過崗位達標競賽予以實現。
第六條對青年職工的業務技能培訓,要做到上崗前培訓、考工前培訓,並可利用工余時間,妥善地開展經常性的崗位培訓;各單位要根據產品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生產經營和各項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堅持對青年職工進行一定數量的職業技能或崗位培訓,培訓考核成績作為青年職工晉升崗位技術等級和評聘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之一。
第七條各單位要選拔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高的同志,通過“師徒結對子”、簽訂責任狀等方式,明確雙方責任,對青年職工進行思想教育和技術業務傳授。對在此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個人,予以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八條開展以小革新、小發明、小建議、小設計、小改造為內容的科技“五小”活動,充分發揮青年職工的聰明才智;市里每兩年評選一次青工“五小”成果,開展一次“青少年創造發明大獎賽”。
第九條堅持開展青年職工“崗位練兵比武”活動,不斷擴大活動的覆蓋面,為青年職工學習技術、鑽研業務創造條件;市里每兩年舉行一次“青年職工崗位技能競賽”。
第十條根據國家《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和有關專業技術標準,定期對青年職工進行技術業務考核,還要對其勞動態度、勞動定額、產品(服務)質量、日常表現和安全生產等內容進行綜合考核。每次考核成績都要歸入本人檔案,作為晉升技術等級或評聘專業技術職稱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各單位要支持青年職工參加各種形式的本專業、本崗位方面的進修學習,並要保證必要的學習時間。
第十二條各單位要重視青年知識分子的繼續教育,積極為他們參加培訓、課題研究、技術交流、發表學術論文等提供必要的時間和經費保證。
第三章 青年崗位能手的獎勵
第十三條對青年職工,特別是對生產第一線、艱苦崗位上的青年職工,經過政治思想、工作態度、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工作成果的綜合考核,成績突出者可授予榮譽稱號,給予物質獎勵,在技術等級晉升、職稱聘任、選用幹部、學習深造等方面予以優先。
第十四條對努力鑽研崗位技術知識,理論水平和操作技能有明顯提高,並勝任本職工作的學徒工,經考核可提前轉正定級。已定級的青年職工,經本人申請和組織推薦,可參加高一級的技術考核。
對在“青年職工崗位技能競賽”中取得規定名次的青年職工給予晉升一級技術等級的獎勵。
第十五條對在本崗位做出突出貢獻的青年職工授予“青年崗位能手(標兵)”榮譽稱號,並可享受同級先進生產者或先進工作者待遇。對獲得“青年崗位能手(標兵)”稱號者,在轉正定級、考工定級、晉升崗位技能工資、評聘技師(專業技術職稱)、住房分配等方面給予優先,並可安排療養、休假、參觀、遊覽等。
第十六條各單位評選先進時,青年職工所占比例應不低於青年職工所占單位全體職工總數的比例。
第十七條對獲得市級“青年崗位能手(標兵)”稱號者,在必要的理論和實際業務考核合格後,可晉升一級技術等級;有專業職稱者,可優先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在考評工人技師時,對達到標準且成績優異的青年職工,可按有關規定予以晉升。
第十八條對能夠堅持自學本崗位專業知識取得相應學歷並獲得縣(市)、區、局以上“青年崗位能手”稱號,其學習費用單位可予以報銷。
第十九條對在青年“五小”活動中取得優秀成果,或提出有價值的合理化建議的青年職工(包括獲得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優秀成果者),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要從有利於各單位長遠發展的戰略高度,重視跨世紀青年學術帶頭人和技術帶頭人的培養,努力為青年優秀科技人才、特別是拔尖人才創造良好條件。要對取得重大科技成果並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青年知識分子予以重獎。
第二十一條青年職工在杜絕重大人身事故、火災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節約利廢、保護公共財產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有關部門應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給予物質獎勵。
第四章 青年崗位能手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要把培養青年崗位能手工作納入發展規劃和目標管理體系,以保證此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可成立青年崗位能手活動指導委員會(或領導小組),領導本單位開展青年崗位能手活動,其組織可由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由團委、勞資、人事、財務、教育、科技等部門的人員組成。各部門應按各自分工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條市勞動、人事、經貿、科技、財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要積極為青年崗位能手活動創造條件,做好有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可按照35周歲以下青年職工占職工總數的百分比,從職工教育經費中提出相應比例的資金作為青年崗位能手活動日常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列獎勵條款,適用於各單位固定職工和兩年以上的契約工。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青年崗位能手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瀋陽市鼓勵青年職工崗位成才暫行規定》(沈政發〔1991〕35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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