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6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4-05
【生效日期】1996-04-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6年4月5日沈政發〔1996〕10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促使農業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儘快套用於農業生產,保障農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瀋陽市農業技術推廣獎是市人民政府為了表彰在農、林、牧、副、漁各業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和創造性勞動的集體和個人設立的一種獎勵。
第三條 凡在我市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科技成果均屬授獎範圍:
(一)推廣先進的農業技術,取得較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二)推廣先進的農業技術,實現專業化和產業化的;
(三)推廣先進的農業技術,創造出名優、名牌和創匯產品的;
(四)農業基地和區域性農業開發建設項目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取得先進的科技管理研究成果的;
(六)農業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工作,取得顯著科技成果的;
(七)普及農業科技知識,培養農業技術推廣人才,提高勞動者技能工作,取得顯著科技成果的。
第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科技綜合管理部門,為農業技術推廣獎的具體組織實施部門。
第五條 瀋陽市農業技術推廣獎設技術獎和管理獎,每年獎勵一次。
第六條 瀋陽市農業技術推廣獎按下列等級進行獎勵:
(一)一等獎,頒發獎狀、證書和一萬元獎金。
(二)二等獎,頒發獎狀、證書和六千元獎金。
(三)三等獎,頒發獎狀、證書和二千元獎金。
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列支。
第七條 技術獎授獎標準:
(一)一等獎:凡經過立項、納入計畫、試驗示範、培訓推廣、總結驗收的農業技術推廣項目,成果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在國內有著很大影響,對本地區農業發展起著促進作用,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二)二等獎:凡經過立項、納入計畫、試驗示範、培訓推廣、總結驗收的農業技術推廣項目,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在國內有較大影響,對本地區農業發展起著促進作用,並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三)三等獎:凡經過立項、納入計畫、試驗示範、培訓推廣、總結驗收的農業技術推廣項目,成果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對本地區農業發展起著促進作用,並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八條 管理獎授獎標準:
(一)一等獎: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提出具有戰略性、政策性、法規性及規劃等研究成果,經實施對振興農村經濟起到重大作用的;在農村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設以及基地和區域性農業開發建設中取得卓越成就的。
(二)二等獎: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提出具有戰略性、政策性、法規性及規劃等研究成果,經實施對振興農村經濟起到較大作用的;在農村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設以及基地和區域性農業開發建設中取得顯著成就的。
(三)三等獎: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提出具有戰略性、政策性、法規性及規劃等研究成果,經實施對振興農村經濟起到一定作用的;在農村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設以及基地和區域性農業開發建設中取得一定成就的。
第九條 獲獎項目獎金必須按參加人員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獎金一般為獎金總額的50~70%。
第十條 獲獎項目主要完成人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評定職稱、晉升工資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同一獲獎項目,已獲得或已申報過市級以上(含市級)科技進步獎和星火獎的,不得再次申報瀋陽市農業技術推廣獎。
第十二條 市政府設農業技術推廣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下設瀋陽市農業技術推廣獎辦公室(設在市科委)。
評審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正副秘書長各一人,秘書一人,委員若干人。
評審會委員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任職期間,如有變動,應書面向評審會提出辭職,由評審會再確定人選,報市政府聘任。
第十三條 評審會職責:
(一)制定有關貫徹市農業技術推廣獎實施辦法的具體措施。
(二)負責瀋陽市農業技術推廣獎的評審,提出授獎名單,報市政府批准。
(三)向省和國家推薦授獎項目。
(四)對有爭議獲獎項目進行終審裁決。
第十四條 凡申報瀋陽市農業技術推廣獎的項目必須填報以下材料:
(一)瀋陽市農業技術推廣獎申報書;
(二)瀋陽市農業技術推廣獎推薦表;
(三)縣(市)、區以上科技管理部門或各主管部門驗收、鑑定材料;
(四)縣(市)、區以上有關部門提供的效益證明;
(五)套用單位套用情況證明。
申報書和推薦表打字或鉛印,其它材料可報複印件,並裝訂成冊。
第十五條 申報瀋陽市農業技術推廣獎,在每一申報項目中,按貢獻大小排列單位和個人名次,主要完成人不得超過15人,主要完成單位不得超過5個。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科委、市直各農口專業局和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為瀋陽市農業技術推廣獎的申報部門。各申報部門負責申報項目的初審,合格後,報瀋陽市農業技術推廣獎辦公室,經形式審查後,提交評審委員會審批。
第十七條 獲獎項目自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無異議的即為生效。如有異議,應在異議期內提出,逾期不予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瀋陽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