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行政獎勵工作管理規定》在1993.03.18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行政獎勵工作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3.18
- 實施時間:1993.03.18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獎勵工作的統一管理,充分發揮行政獎勵的激勵和導向作用,使其做到規範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獎勵,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實施的以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內部開展的評選表彰活動。
第三條 行政獎勵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以功論獎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獎勵對象必須是模範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並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在保衛國家利益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或個人。
第五條 各級人事部門是管理行政獎勵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行政獎勵的政策制定,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審核把關。
第六條 集體獎勵一般授予先進集體稱號。個人獎勵分為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七條 個人榮譽稱號分為下列四種:
(一)勞動模範,授予在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有重大貢獻的勞動者和勞動組織者。
(二)先進工作者,授予在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有重大貢獻的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三)……英雄,授予在突發事件或特殊環境中,有重大貢獻的人員。
(四)優秀……工作者,授予在某一方面工作有突出貢獻的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授予“勞動模範”,“先進生產者”、“……英雄”榮譽稱號為綜合性獎勵、授予“優秀……工作者”榮譽稱號為單項獎勵。
第八條 市、縣區政府授予先進集體稱號和個人榮譽稱號,應在稱號前冠以市、縣區名稱。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授予先進集體稱號和個人榮譽稱號應在稱號前冠以系統、局機關字樣。
授予“……英雄”、“優秀……工作者”榮譽稱號,應有體現其職業或事跡的限定詞。
第九條 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行政獎勵三年以上(含三年)進行一次;以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名義實施的行政獎勵二年以上(含二年)進行一次;機關內部實施的行政獎勵一年進行一次。
第十條 市政府表彰先進集體的數額最高不超過參評單位的5%;先進個人的數額最高不超過參評人員的3‰。
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表彰先進集體數額最高不超過參評單位的10%;先進個人的數額最高不超過參評人員的6‰。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實施的機關內部獎勵,需結合年度考核結果和目標責任制的完成情況進行,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數額最高不超過參評單位和人員總數的10%。
第十一條 行政獎勵的審批制度。
(一)以市、縣區政府名義實施的行政獎勵,由同級人事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准;
(二)以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名義實施的行政獎勵,由市人事局審核,報主管市長批准。
第十二條 以市、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名義實施的行政獎勵,各主辦部門須填寫《表獎項目申報表》(市人事局統一印製),於年初一季度內,向同級人事局申報行政獎勵計畫,經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市、縣區政府表彰的先進集體,一般只發獎盃、牌匾、錦旗、獎狀,不再給予物質獎勵;先進個人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主辦部門頒發獎狀,錦旗、榮譽證書,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的先進個人,獎金按全市政府機關上年度人均月基本工資額的200%頒發;以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名義表彰的先進個人,獎金按全市政府機關上年度人均月基本工資額的135%頒發;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實施的機關內部獎勵,先進個人的獎金不超過全市政府機關上年度人均月基本工資額的65%。
第十四條 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綜合性獎勵,受表彰的先進個人,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可按規定享受加發退休金的待遇。
第十五條 行政獎勵所需的榮譽證書和獎勵審批表,由市人事局統一印製。
第十六條 以市、縣區政府名義實施的行政獎勵,經同級人事局審核後,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全額或部分解決;以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名義實施的行政獎勵,所需經費由各部門自籌解決。
第十七條 行政獎勵的表彰方式,應堅持節儉,實效的原則,以新聞發布會,書面通報及工作總結會議等方式進行。一般不宜召開大型表彰會。
第十八條 未經審批,擅自實施行政獎勵的,除對主辦部門和主要領導予以通報批評外,按行政獎勵發生費用的二倍削減其主辦部門下一年的行政經費。
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一經發現堅決予以糾正,追究責任人直至其主要領導者的責任。
第十九條 各縣區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