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本辦法共十九條,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2013年1月1日
《西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本辦法共十九條,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西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本辦法共十九條,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加強和規範我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推...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就業,是指具有西藏自治區常住戶口、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和就業能力的殘疾人從事有報酬的勞動。第三條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鼓勵用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2015年9月9日 全文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
拉薩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及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加強和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管理工作,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專項資金由自治區政府統籌規劃,用於支持和發展殘疾人事業。第十條 倡導和鼓勵社會力量捐資助殘,支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依法開展募捐活動。第十一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殘疾人事業經費、彩票公益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社會捐贈等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殘...
《拉薩市殘疾人保障辦法》是由拉薩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西藏自治區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12月3日起施行。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已廢止) 是財政部發布的規定。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關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規定,一些地方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制定的“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收取...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徵收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含中央、境外駐莞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達不到...
(十四)促進殘疾人就業創業。將殘疾人就業工作納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總體規劃。對殘疾人就業再就業,在享受普惠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落實特殊的優惠政策。全市各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都要嚴格按照《拉薩市殘疾人保護管理辦法》、《拉薩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及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積極主動...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我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和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第488號令)、《雲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第52號令)、《雲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雲財綜〔2011〕174號)和“昭財綜〔2011〕50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
的通知》(財綜字〔1995〕5號)、《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將部分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2〕359號)和《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殘聯等部門貴州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06〕5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1995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號)、《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施辦法》(青財綜字[1995]295號)和青海省殘疾人聯合會、青海省財政廳和青海省地方稅務局聯合下...
第二章 社會保障 第六條 州、縣人民政府按照“應保盡保”的原則,對生活確有困難的貧困殘疾人家庭,全部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全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已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重度殘疾人在按標施保的基礎上,增發不低於分類施保發放標準50%的救助金。其增發部分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第七條 ...
為促進小微企業發展,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現就延續實施《財政部關於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相關優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的就業和勞動權利,進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新政...
第一條 根據《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和《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代征管理暫行辦法》及《青海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政代扣代繳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海南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其中: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徵收的保障金,根據《重慶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重慶營業部關於印發〈重慶市市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渝財綜[2003]26號)的規定,納入非稅收入收費管理系統進行征管。第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所屬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以及在區縣(自治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雲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省政府第52號令)及《玉溪市實施〈雲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暫行辦法》(市政府玉政發〔1999〕111號)等有關規定,現結合江川縣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國務院明確規定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條 江川縣殘疾人聯合...
是為了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我縣殘疾人就業,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四川省實施辦法》(川財綜[2016]1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15〕72號)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社會各單位徵收的用於殘疾人就業的政府性專項基金。第三條 保障金由縣級以上(含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徵收,具體徵收工作由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第四條 徵收範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江西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是一項地方性指導性檔案。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加強和規範我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推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和財政部...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 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區財政局、各區地方稅務局、殘疾人聯合會,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開發區分局、燕山分局: 根據《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北...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在第三產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扶持。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的就業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財政部門...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工作,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488號令)、《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湖北省殘疾人就業規定》(省政府第334號令)、財政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
四川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1年2月26日 四川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 管理實施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我省殘疾人就業,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四川省實施辦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