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稅務代征管理暫行辦法

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稅務代征管理暫行辦法共十四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稅務代征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1995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號)、《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施辦法》(青財綜字[1995]295號)和青海省殘疾人聯合會、青海省財政廳和青海省地方稅務局聯合下發的《關於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青殘聯會發[2007]1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轄區內的各類企業(包括中央駐青企業、外省市駐青企業、三資企業、聯營企業、民營企業及其它企業)均應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需按差額人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安排一名盲人就業,按安排兩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第三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認,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地稅機關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屬地化按年度徵收,徵收期限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
第四條徵收標準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基數以本地區上年度統計部門發布的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準,計算方法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殘疾人職工數)。
成立不到1年的單位按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1年的,按實際就業時間計算,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第五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審核程式
(一)各企業應在每年的2月15日至3月15日,在納稅所在地的地稅機關或縣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領取《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報表》,也可在青海省殘聯網站或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信息網下載,各企業應認真填寫並準備相關資料。
(二)企業應在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持填寫完畢、由法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報表》、殘疾人職工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和複印件)、上年度單位6月和12月份的工資表、殘疾人職工勞動契約和企業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等材料,到縣級以上縣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中央駐青、省級企業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的企業由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審核;市(州、地)級企業和同級工商管理局註冊的企業,由市(州、地)殘聯所屬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區(縣)級企業和同級工商管理局註冊的企業,由區(縣)殘聯所屬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
(三)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審核各企業安排殘疾職工的情況,確定企業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並填發《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未按期辦理年審手續的企業,按未安排殘疾人就業計算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六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代征程式
(一)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企業,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到納稅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填制《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申報表》,辦理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手續。
(二)地稅代征機關憑各企業提供的,經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認後的《青海省殘疾人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報表》、《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和各企業填報的《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申報表》,受理繳費申報。
(三)對逾期未申報按比例就業情況的企業,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根據統計部門提供的在職職工總數,計算核定其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交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保障金,並從每年的10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七條企業因以下特殊情況,可申請緩繳、減繳或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一)法院已受理並進入法定程式申請破產的企業。
(二)在職職工實發人均工資低於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年平均最低工資標準的虧損企業。
申請緩繳、減繳或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企業,須在每年4月20日前將《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減、免繳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報當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經同級財政部門和殘聯批准,並由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批覆後,方可予以緩繳、減繳或免繳。未獲得批准的,須按時足額繳納。
第八條票據管理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入庫統一使用青海省財政廳印製的《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該票據由地稅代征機關填寫,一式六聯,第一聯銀行收款後退繳費單位作繳費憑證,第二聯作繳費單位開戶行付款憑證,第三聯作國庫記帳憑證,第四聯國庫退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作收入記帳憑證,第五聯國庫退地稅機關作收入記帳憑證,第六聯國庫退地稅徵收機關作管理資料。
第九條由地稅機關代征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級次繳入省、市(州、地)縣國庫。
各國庫經收處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納機構,收繳的保障金應同其他預算收入一同辦理核算手續,並於收款當日劃轉指定國庫,不得隨意延緩、占壓。
第十條信息交換
(一)每年6月底前,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將已送達《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的各企業核定情況,編制《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核定清單》,提供給地稅機關。
每年11月低前,地稅代征機關將分級次的殘疾人保障金徵收情況,編制《青海省殘疾人保障金收繳清單》,提供給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
(二)地稅代征機關應按年度,同國庫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入對帳工作。在征期結束後,地稅代征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編制《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度對帳表》一式三份,蓋章後交國庫、殘聯核對。國庫、殘聯應在收到後的5個工作日核心對簽章完畢,各留存一份,退回地稅機關一份。
第十一條地稅機關按照稅務檔案管理的有關辦法,對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關資料進行檔案管理。應建立殘疾人保障金代征台帳(表)。台帳的種類包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總帳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明細帳。並在征期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的征管文書及與征繳相關的各種資料進行歸檔管理。資料包括《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青海省殘疾人就業年報表》、《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及其它有關的資料。
第十二條監督管理
(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各企業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收支情況由財政、審計部門進行監督和檢查,並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三)財政、統計、勞動保障、國稅、地稅等部門和殘聯應建立數據通報和會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實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工作。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發文單位按照部門職能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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