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殘疾人保障條例

青海省殘疾人保障條例,201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殘疾人保障條例
  • 通過時間:2011年9月29日
  • 會議: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會議次數:第25次會議
  • 章數:九章
  • 作用: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解讀,相關報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事業全面發展,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做好殘疾人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四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並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彩票公益金本級使用部分,每年度劃出不低於百分之十的資金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經費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關心、支持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殘疾預防行動計畫,宣傳、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建立健全以健康促進、早期干預和矯治康復為重點的三級殘疾預防體系,減少殘疾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統計調查和報告制度,加強信息收集和動態監測,每年向社會公布主要情況。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殘疾類別、等級的合法憑證,是殘疾人享受康復、教育、就業、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等優惠政策的主要憑證。
殘疾人證由殘疾人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免費辦理。
第二章 康復服務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組織實施重點康復項目,有計畫的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的社會化康復服務體系,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在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室),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開展康復服務,逐步建立和完善資源共享的康復服務網路。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託衛生院和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開展殘疾人康復服務工作,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
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
第十二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可以通過社會募集、個人捐助等多種渠道籌措資金,對殘疾人康復服務項目進行補助。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對零至六歲殘疾兒童免費實行搶救性治療和康復。
第三章 教育保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全民教育發展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統籌規劃,科學安排,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特殊教育發展規劃,促進殘疾人特殊教育工作。
重視發展少數民族和偏遠貧困地區殘疾人特殊教育。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推廣實施殘疾兒童少年學前和高中階段的免費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殘疾人教育專項救助制度,對接受義務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給予資助。
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在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高等院校和特殊教育學校高中班就讀,優先享受國家助學金。
第十六條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進行早期教育。
第十七條 普通高級中學、完全中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機構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條件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以殘疾為由在入學、升學、學位授予等方面歧視殘疾人。
第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和殘疾人特殊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點和需要制定教育計畫。
殘疾人特殊教育機構應當具備適合重度肢體、智力、視力、聽力殘疾和腦癱、孤獨症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第十九條 各州(市、地)和有條件的縣(市、區)應當建立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沒有條件建立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的,應當在普通學校設立特殊教育班。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或者捐資助學。
第二十條 省內師範院校應當有計畫地開設特殊教育課程或者講授有關內容,培養、培訓特殊教育師資。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專項列支特殊教育經費,並隨著殘疾人教育事業的發展逐步增加。徵收的地方教育費附加應當有適當比例用於殘疾人教育。
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進行統籌規劃,建立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保障殘疾人就業權利。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興辦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農、牧)療機構和輔助性工場等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智力、精神、視力和重度殘疾人提供就業訓練服務。
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及工(農、牧)療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工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殘疾人集中就業的單位保障殘疾職工的權益情況實施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一名盲人就業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在第三產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扶持。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的就業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繳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代為扣繳和徵收。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契約。契約期滿時,應當優先與殘疾職工續簽契約。
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不得單方解除與殘疾職工的勞動關係。對確需與殘疾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並告知當地殘疾人聯合會。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職工。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並在政策、資金和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依法減免稅費。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牧區)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對從事生產勞動的農村(牧區)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各類涉農(牧)補貼和優惠政策。對從事農(牧)業生產困難較大的殘疾人,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公益性輔助工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社區服務業和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適當安排殘疾人就業。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轄區內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
第三十一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崗位信息、職業介紹,減免勞動能力評估和技能培訓費用。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興辦方便殘疾人參加的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活動場所。城鄉體育健身活動場所應當配置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的健身康復器材。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殘疾人參加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的,所在單位應當保證其享受在崗時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
對在省級以上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中獲獎的殘疾人組織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通過廣播、報刊、圖書、影視、網路等多種形式,宣傳殘疾人事業,免費刊播助殘公益廣告。
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盲人圖書室,提供有聲讀物和盲文版書籍。
第三十五條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動物園、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和旅遊景區。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醫療、教育、住房、生活等各項社會救助制度,對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救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將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障範圍,對重度殘疾人應當實現應保盡保。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人的殘疾人應當給予基本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貧困重度殘疾人進入福利院或者敬老院時,不受年齡限制,優先安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實施居家安養或者集中供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城鎮和農村(牧區)殘疾人居家服務補貼制度。
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各級人民政府對於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的殘疾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為其全部或者部分代繳應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政府保障性住房條件和住房救助制度的城鎮貧困殘疾人家庭,全部納入救助範圍。對特別困難的貧困殘疾人家庭,優先實行實物配租;對住房困難的農村(牧區)殘疾人,優先落實救助措施。
因城市建設規劃確需拆遷殘疾人房屋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並本著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妥善安置。
第四十條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乘坐公路客運車輛,應當半價收取車費,並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盲人持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及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免收殘疾鑑定費。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無障礙環境建設,綜合協調,加強監督管理,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補貼等多種措施,推進已建成設施的無障礙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居住建築等建設項目時,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相關標準及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並實施無障礙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貧困殘疾人家庭免費實施必要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逐步對殘疾人工作場所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城市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無障礙設施、設備的監督管理和維護,依法查處非法擠占、挪用無障礙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信息和交流無障礙提供條件。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提供語音、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無障礙服務,為殘疾人獲得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鼓勵公共服務行業人員學習和使用手語。
第四十七條 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和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便利。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
(二)其他未依法履行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教育機構拒不接收殘疾學生入學,或者在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以外附加條件限制殘疾學生就學的;
(二)用人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解除或者終止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的;
(三)用人單位虛報殘疾人就業人數或者虛假安排殘疾人就業,騙取相關稅費減免優惠待遇的;
(四)未依法為殘疾人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用的;
(五)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城市道路、交通設施,未執行國家無障礙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或者對無障礙設施未及時進行維修和保護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青海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制定《青海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的必要性
1993年5月,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該辦法實施以來,在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促進全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良好氛圍形成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隨著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殘疾人要求全面、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願望日趨迫切,在殘疾人權益保障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從制度和政策上進一步完善。同時,由於歷史原因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我省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基礎還比較薄弱,殘疾人社會保障措施和扶殘助殘政策還不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建設方面還存在許多困難,殘疾人仍然是最特殊、最困難、最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在我省特殊的自然環境和經濟條件下,發展殘疾人事業任務還十分艱巨。2008年4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在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和無障礙環境建設等方面作了完善和補充。綜上所述,我省實施辦法已不適應目前殘疾人工作需要。為進一步改善和最佳化全社會扶殘助殘的環境,推動殘疾人事業健康發展,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也是適時的。
二、條例草案的制定過程
2008年4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出台後,內司委會同省殘聯開始著手條例草案的制定工作。2010年,省人大常委會將該條例的制訂列入立法調研項目,內司委和省殘聯經過調研確定了制訂工作的原則、重點內容和工作方法,成立了起草小組,根據上位法的修改情況,立足我省實際,借鑑外省市立法經驗,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為使條例草案更具有可行性、實用性和操作性,充分保障廣大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在制定過程中,內司委和省殘聯組織人員深入西寧、海東、海北等地開展調研,了解掌握農村牧區、廠礦企業、街道社區殘疾人工作、生活狀況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資料。多次召開省殘疾人各專門協會主席和殘疾人代表及其親友、部分州(市、地)、縣(區)殘聯理事長參加的座談會,圍繞殘疾人在康復、教育、就業、生活等各方面存在的現實困難和重點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交流和探討,較全面了解了廣大殘疾人的需求和願望。先後4次徵求了30多個廳局和有關單位、部門、法律工作者意見,經過歸納梳理,將其中一些合理化建議補充進去,進一步豐富了初稿的內容。2010年下半年,內司委和省殘聯共同組織調研組,赴北京、天津、河北、山東等四個省(市)開展調研工作,借鑑學習了兄弟省市在制定保障殘疾人權益法規方面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充實。5月9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及說明,經主任會議同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條例草案共9章47條,內容涉及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條例草案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根據青海實際,以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大力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為立法宗旨,充分借鑑和吸收了我省殘疾人事業發展和部分省市在扶助殘疾人方面的一些成熟經驗和作法,在保障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等方面作出了一些規定,內容較充實,可操作性較強。
(一)關於總則
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和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職責。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法規、規劃的制定和落實。”
(二)關於康復服務
為保證殘疾人早日得到有效康復,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保障和提高殘疾人基本醫療衛生水平。”同時在其他條款中對殘疾人康復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教育保障
規定了殘疾人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突出了對特殊教育的經費投入。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少年兒童逐步推廣實施從學前到高中階段的免費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項救助制度,對接受義務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給予資助。補貼和資助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第十四條規定:“普通高級中學、完全中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機構應當招收符合錄取標準的殘疾人考生入學,不得以殘疾為由在入學、升學、學位授予、派出留學等方面歧視殘疾人。”第十六條規定:“各州(市、地)和有條件的縣(市)應當新建或者改建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其他地區應當在普通學校設立特教班。”第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專項列支特殊教育經費,並隨著殘疾人教育事業的發展而逐步增加。徵收的地方教育費附加應當有適當比例用於殘疾人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於普通學校。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特殊教育學校和捐資、捐物助學。”這些規定將進一步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利,使廣大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及時接受與健全孩子同等教育,從根本上提高殘疾人參與社會的能力,同時也為殘疾人學習職業技術提供了更好的保障,使殘疾人學到一技之長,服務社會,為社會做貢獻。
(四)關於勞動就業
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按單位在職職工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安置一名重度視力殘疾人就業,按兩人計算。”第二十三條規定:“殘疾人聯合會向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推薦合適的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不得拒絕。”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社區服務業和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適當安排殘疾人就業。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轄區內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這些規定都將有力地推動殘疾人就業工作,使更多的殘疾人就業,通過就業,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實現人生價值。
(五)關於社會保障
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救助制度,對醫療、教育、住房、生活等方面有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將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障範圍。”第三十六條規定:“殘疾人持有效證件在本省範圍內乘坐公路客運車輛,半價收取車費,並準予免費攜帶隨身的輔助器具。盲人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青海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在充分吸收第二十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的基礎上,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徵求和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認真研究修改,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比較強,已基本成熟,建議根據本次會議審議意見再作修改後提請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9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七次會議,在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是各級政府的主要職責。但實際工作中,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夠的,應當充分調動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積極性,集合社會力量來發展殘疾人事業。因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關心、支持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草案表決稿第六條)
二、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各州(市、地)和有條件的縣(市、區)應當建立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沒有條件建立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的,應當在普通學校設立特殊教育班。”(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第一款)
三、建議本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草案表決稿第五十二條)。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個別條款的文字和標點符號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調整。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了《青海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殘疾人是社會上最特殊、最困難、最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關心殘疾人、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原有的實施辦法已不適應殘疾人保障工作的需要,因此,依據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我省殘疾人工作實際,制定殘疾人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同時,還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將條例草案印送西寧市、各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海東工作委員會書面徵求意見;對審議中提出的重大問題和省殘聯進行了研究協調;赴西寧市、海南州、樂都縣、祁連縣進行了立法調研,召開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諮詢組、省人大內司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殘聯和政府相關部門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對各方面的意見和條例草案認真研究、反覆修改後,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8月3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六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權益,各級人民政府賦有主要職責,條例草案對此規定得不夠全面、明確,應補充完善這方面的內容。因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二、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殘疾人聯合會是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組織,在保障殘疾人權益工作方面擔負著重要職責,條例草案中應對其職責作出規定。因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並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三、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條例草案對殘疾人事業經費、彩票公益金的留成比例和用途作出了規定,但是,將彩票公益金的留成比例規定為百分之十限定的太死,不利於殘疾人事業的發展,並且如何保障這些資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明確有關部門對這些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責任,應在條例草案中進一步補充完善。因此,建議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彩票公益金本級使用部分,每年度劃出不低於百分之十的資金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同時,增加一款規定:“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經費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三款)
四、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關部門提出,鑒於實際工作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都是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條例草案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建議增加一款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代為徵收。”(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對保障殘疾人就業權利方面做了一些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用人單位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等方面還存在著不同程度歧視殘疾人的情況,條例草案應當規定殘疾職工在這些方面享有與正常人平等權利的內容。因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歧視殘疾職工。”(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
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草案第三十四條關於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規定不全面,表述不清晰,有些內容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應進一步修改完善。因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各級人民政府對於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的殘疾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為其全部或者部分代繳應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草案第三十五條關於保障和改善城鄉貧困殘疾人居住條件的規定太原則,規範的不全面,有些屬於階段性工作要求,不宜在此規定。因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政府廉租住房條件和住房救助制度的城鎮貧困殘疾人家庭,全部納入救助範圍。對特別困難的貧困殘疾人家庭,優先實行實物配租;對住房困難的農村(牧區)殘疾人,優先落實救助措施。”“因城市建設規劃確需拆遷殘疾人房屋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並本著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妥善安置。”(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
八、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些部門和常委會法制諮詢組成員提出,為了方便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參與社會活動,政府和社會應當創造條件,提供便利,保障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權益,條例草案將相關內容在第五章文化生活一章中規定不合適,且內容不夠全面。因此,建議在第七章中增加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信息和交流無障礙提供條件。”“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提供語音、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無障礙服務,為殘疾人獲得公共信息提供便利。”“鼓勵公共服務行業人員學習和使用手語。”(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
九、由於殘疾人保障方面涉及到的法律、行政法規較多,且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已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為了避免重複,根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常委會法制諮詢組成員的意見,建議在法律責任章中增加一條概括性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條)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說明:草案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了“新生兒基本病種篩查實行免費制度”的內容。徵求意見過程中,省人大內司委、省殘聯和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此是否在條例中作規定意見不一致。經研究認為,進行新生兒基本病種篩查是提高人口素質、減少出生缺陷的一項重要預防措施,其主要屬於母嬰保健法規範的內容,且我省實施母嬰保健法辦法對此已有規定,該條例不宜再做重複規定。為此建議刪去此款內容。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調整,條例草案修改稿由原來的四十七條調整修改為五十一條。條例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解讀

201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全票通過《青海省殘疾人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12月1日起實施。《條例》切實保障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文化生活和社會保障等基本權利。這是我省改革開放三十年來,特別是《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實施十八年來以來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最新成果,是社會各界尊重、關心和愛護殘疾人的生動體現。
處處閃耀著人道主義的光芒
此次新制定的《條例》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堅持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根據青海實際,以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大力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為立法宗旨,充分借鑑和吸收了我省殘疾人事業發展和部分省市在扶助殘疾人方面的一些成熟經驗和做法,在保障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等方面有一些普惠加特惠的新規定,內容充實,可操作性強,處處閃耀著人道主義的光芒。
為殘疾人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條例》共九章五十二條,內容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許多重要領域以及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強調了政府發展殘疾人事業的責任,明確殘疾人被侵權的救助途徑,突出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在進一步細化《殘疾人保障法》的基礎上,結合青海實際,體現出了鮮明的特點,為殘疾人依法享有各方面權益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體現出了鮮明的青海特色
我省將《實施辦法》更名為《保障條例》,更具有地方特色。在實施上位法的前提下,以條例的立法形式把青海在發展殘疾人事業中好的經驗和做法固定下來,可以在堅持大法立法精神的原則下,設定更多適合省情的條款內容,更好地體現了地方特色,更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
加大了對殘疾人事業的經費投入
《條例》除對政府財政預算投入作出規定外,還明確規定:“彩票公益金本級使用部分,每年度劃出不低於百分之十的資金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條例》從法律層面加大了對殘疾人事業的經費投入,規定彩票公益金對殘疾人事業經費投入的比例,解決殘疾人事業發展面臨的實際問題,彌補了經費的不足,將使更多的殘疾人得到更大的實惠。
將殘疾人事業納入發展規劃
《條例》明確了政府和殘工委的職責。《條例》規定了政府、殘工委以及各成員單位的職責,提出要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法規、規劃的制定和落實。這些規定都將促進政府和政府殘工委成員單位履行職責,努力在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建設等方面積極工作,更好地為殘疾人服務。
建立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
《條例》充分保障了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組織實施重點康復項目,有計畫地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條款中的各項規定為保障殘疾人康復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目標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推廣實施學前和高中階段的免費教育
《條例》保障了殘疾人接受教育的權益,突出了對特殊教育的經費投入的規定。《條例》對殘疾人接受教育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加大了殘疾幼兒、兒童、少年在不同年齡段接受教育的力度,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推廣實施殘疾兒童少年學前和高中階段的免費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殘疾人教育專項救助制度,對接受義務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給予資助。”《條例》規定了高中以上大專院校必須接收符合國家錄取條件的殘疾學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拒絕接收;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於普通學校人均公用經費標準,這些規定將更好地保障殘疾人接受教育的權利,使廣大適齡殘疾人兒童、少年和接受高中以上教育的殘疾人有學上、能上學,進而從根本上提高殘疾人的素質,增強參與社會的能力,實現自食其力,為社會作出貢獻。
各單位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條例》加大了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力度的規定。《條例》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一名盲人就業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這對殘疾人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意義深遠。在當前就業困難的形勢下,必將有力地推動我省殘疾人就業工作。《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社區服務業和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適當安排殘疾人就業”、“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轄區內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這些規定都將有力地推動殘疾人就業工作,使更多的殘疾人通過就業,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實現人生價值。
對重度殘疾人實現應保盡保
《條例》強化了社會保障的舉措。《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醫療、教育、住房、生活等各項社會救助制度,對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將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障範圍,對重度殘疾人應當實現應保盡保”。《條例》特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各級人民政府對於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的殘疾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為其全部或者部分代繳應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在保障和改善殘疾人住房方面,《條例》也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條例》還規定,殘疾人持有效證件在本省範圍內乘坐公路客運車輛,半價收取車費;盲人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
《條例》在殘疾人文化生活、無障礙環境建設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體現了對殘疾人權益的維護。《條例》規定,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和旅遊景區(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補貼等多種措施,推進已建成設施的無障礙改造;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貧困殘疾人家庭免費實施必要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關心殘疾人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殘疾人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條例》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促進青海省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改善殘疾人狀況。全民應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不遺餘力地推動殘疾人事業在新的起點上加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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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殘疾人保障條例》今起實施,在保障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文化生活等方面有普惠特惠新規,這是改革開放以來青海省殘疾人發展的最新成果,將在促進全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青海省殘疾人保障條例》根據青海實際,以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大力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為立法宗旨,充分借鑑和吸收了青海省殘疾人事業發展成果和部分省市在扶助殘疾人方面的一些成熟經驗和作法,在保障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文化生活、無障礙環境等方面有一些普惠加特惠的新規定,處處閃耀著人道主義的光芒。
《條例》共九章五十二條,內容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許多重要領域以及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條例》強調政府發展殘疾人事業的責任,明確殘疾人被侵權的救助途徑,突出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其特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把實施辦法更名為保障條例,更具有地方特色,更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二是加大了對殘疾事業經費投入,從法律層面規定彩票公益金對殘疾人事業經費投入的比例;三是明確了政府和殘工委的職責,促進政府和政府殘工委成員單位履行職責,努力在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建設等方面積極工作;四是保障了殘疾人接受教育的權益,突出了對特殊教育的經費投入;五是加大了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力度,規定“本省行政區域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一名盲人就業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六是強化了社會保障,規定殘疾人持有效證件在本省範圍內乘坐公路客運車輛,半價收取車費,其中盲人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七是在殘疾人文化生活、無障礙環境建設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體現出對殘疾權益的維護;八是在法律責任部分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職責的,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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