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由江川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川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06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江川縣人民政府
江川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由江川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江川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由江川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導語《江川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12月8日江川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檔案內容第一條為適...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2015年9月9日 全文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殘疾人保障法》、《殘疾...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 是財政部發布的規定。規定貫徹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關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規定,一些地方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一條 第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社會各單位徵收的用於殘疾人就業的政府性專項基金。第三條 保障金由縣級以上(含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徵收,具體徵收工作由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江西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是一項地方性指導性檔案。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加強和規範我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推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江西省實施...
《湖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工作制定的辦法。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工作,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
重慶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調劑管理暫行辦法共九條。第一條為保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的使用效率,適當彌補區縣(自治縣、市)殘保金的不足,根據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徵收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含中央、境外駐莞單位)(以下簡稱“...
第一條為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使用管理,提高保障金使用效益,促進殘疾人就業工作,根據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財政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財綜字〔1995〕5號)、《江蘇省...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管理、使用,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使用情況。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
第十一條 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應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代收。財政撥款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應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收取。對不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主動...
《條例(草案)》關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和監督管理的規定,對徵收主體的規定不明確,特別是機關、事業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誰徵收沒有加以規定,且對違反徵收監督規定的情況未設定處罰,缺乏監督力度。建議明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主體,...
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潢各單位:現將縣財政局、縣地稅局、縣殘聯制訂的《潢川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辦法》批轉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詳細內容 潢川縣殘疾人就業保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4號 《湖北省殘疾人就業規定》已經2009年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鴻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湖北省殘疾人就業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殘疾人...
貴州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為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貴州實際,制定本辦法。發布信息 (2012年12月25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1月5日貴州省...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其實際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百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第十八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下列規定徵收:(一)財政撥款的...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城鄉養老機構除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依法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用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和殘疾人事業的發展。市人民政府每年從區縣(自治縣)收取的殘疾人...
按前款(一)項規定,委託下級殘疾人聯合會徵收的殘疾人保障金,由被委託的殘疾人聯合會按代征總額的10%上繳省殘聯殘疾人聯合會。第八條 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從單位包乾經費中列支,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從管理費...
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年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專款專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減免、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其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依法...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可以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開業和從事農村生產勞動等方面,並接受財政、審計監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減免、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
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每年必須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逾期不繳納的部分按規定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政府基金,凡財政撥款的單位,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依法徵收或委託有關部門代為收取;本市轄區內的企業單位和其他經濟...
為全面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的通知》,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現將《河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
原《辦法》(魯殘聯教就字〔2004〕40號)同時廢止。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綜〔2018〕31號 各市財政局、地稅局、殘聯,省財政直接管理...
”同時,針對就業保障金徵收過程中信息不暢的問題,增加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統計、地稅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建立包括用人單位統計數據、殘疾人就業等內容的信息平台,實現資源共享。
《西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本辦法共十九條,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加強和規範我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推動按...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經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通過,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修訂。該《辦法》分總則、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
該《辦法》分總則、殘疾評定、康復、教育和文化生活、勞動就業、福利和環境、法律責任、附則8章42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通過《江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該《條例》第61條決定,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