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總計28條,自2004年2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執行時間 :2004年2月1日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和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8號)和《重慶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渝府令第16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未按照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單位、各類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
第三條 保障金按年一次徵收。作為政府性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條 保障金的徵收和使用實行分級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市殘疾人聯合會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崗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0.5而不足1人的按1人計算;不足0.5人的,可安排1人就業,也可按比例繳納保障金。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標準是殘疾人被正式錄用後,用人單位為其安排了合適的工種和崗位,依法簽訂了一年以上的勞動用工契約,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參加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按下列辦法計算:
應繳納的保障金=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在崗職工總數×1.5%-用人單位已安排就業的殘疾人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在崗職工總數指年平均職工人數,含1年以上臨時工。
第七條 因季節性用工難以確定職工總數的用人單位,可按單位年平均職工數或按人均年產值折合一個殘疾人用工標準繳納保障金,計算辦法如下:
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實現的總產值/所在地區行業人均年產值×1.5%-用人單位已安排就業的殘疾人職工人數)。
第八條 用人單位職工工資低於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按單位實際工資計算。
第九條 財政撥款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央直屬單位(非企業)以及外地駐渝單位等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徵收。
各類企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等應繳納的保障金,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征。
第十條 市級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中央直屬單位(含企業)、外地駐渝單位以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應繳納的保障金,全額就地繳入市級金庫。其中: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徵收的保障金,根據《重慶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重慶營業部關於印發〈重慶市市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渝財綜[2003]26號)的規定,納入非稅收入收費管理系統進行征管。
第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所屬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以及在區縣(自治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應繳納的保障金,按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部門的規定全額就地繳入區縣級金庫。
第十二條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徵收的保障金使用重慶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委託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的保障金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
第十三條 徵收程式
一、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徵收的保障金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各用人單位發出書面繳費申報通知書(表二)。
(二)各用人單位持《重慶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表》(表三)和已安排就業的殘疾職工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證複印件於6月1日至6月30日向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保障金申報手續。
(三)各用人單位在規定期內辦理保障金申報手續後,持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據的財政票據將應繳納的保障金繳入各級金庫。
二、委託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的保障金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將地方稅務部門負責代征的各用人單位的名單、地址以及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表一)分別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
(二)地方稅務機關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內向本轄區內的用人單位發出書面繳費申報通知書(表二)。
(三)各用人單位持《重慶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表》(表三)和已安排就業的殘疾職工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證複印件於6月1日至3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第十四條 未按規定申報的用人單位,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本辦法規定,核定其應繳納的保障金並予以徵收。
第十五條 新成立單位(不包括分離、合併、聯合而組建的單位),從批准(或註冊登記日)成立之日起計算,不足半年按半年、超過半年按一年計算辦理保障金申報。
第十六條 企業和其他組織確因虧損出現下列情形的,可在收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款通知書》之日起2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緩繳或減繳保障金申請。地方稅務機關在收到用人單位緩繳或減繳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由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同級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審查作出是否緩繳或減繳決定。在批准的緩繳保障金期限內免收滯納金。用人單位當年只能緩一次,緩繳期限到後,必須足額繳納保障金。
(一)連續欠發工資2個月以內(含2個月,下同)的,可緩繳3至6個月;
(二)連續欠發工資2個月以上4個月以內的,可緩繳7至9個月;
(三)連續欠發工資4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可緩繳10至12個月;
(四)連續欠發工資8個月以上(含8個月)12個月以內的,可減征40-60%;
(五)連續欠發工資12個月以上的(含12個月),可減征60-80%.
用人單位在提出緩繳申請時,應填寫《重慶市延期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請審批表》(表四)。
用人單位在提出減征申請時,應填寫《重慶市減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請審批表》(表五)。
第十七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機關在徵收期內和徵收期後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均於次月5日前將實際徵收情況報告市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審核匯總後於10日前將全市徵收情況抄送市財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重慶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情況統計表》(表六)。
第十八條 對不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主動繳納保障金的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不含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每年的7至8月,由殘疾人聯合會提供有關用人單位名稱和應繳款金額,財政部門從當年預算中予以代扣並繳入同級金庫。
第十九條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必須按照規定開據繳款憑據,不得弄虛作假,混級混庫。
第二十條 各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障金,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分別在預算經費和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各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各級財政列入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704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各級財政撥付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入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704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支出".
第二十二條 保障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部門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作他用,年末節餘結轉下年度使用。按照市政府規定,保障金使用範圍具體如下:
(一)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的獎勵;
(二)殘疾人就業前職業培訓和康復費用的補貼;
(三)扶持殘疾人個體開業費用的補貼;
(四)為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備、設施費用的補貼;
(五)有關殘疾人社會保障費用的補貼;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經費開支。
市級保障金還應扶持貧困區縣(自治縣、市)的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拒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保障金,又未經批准緩繳或者減征的,按照《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8號)和《重慶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渝府令第162號)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滯納金計算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限期繳納或者經批准緩繳期滿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各級徵收、代征代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貪贓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追繳,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殘疾人聯合會、市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執行。原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重慶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預外[1999]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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