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西安市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意在為了加強巨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和糧食價格,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促進糧食生產穩定增長,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入,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省分行關於完善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8-12-31
  • 生效日期:1998-06-0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5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2-31
【生效日期】1998-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西安市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西安市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陝西省分行營業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巨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和糧食價格,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促進糧食生產穩定增長,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入,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市政發〔1998〕98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省分行關於完善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陝政辦發〔1998〕3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糧食風險基金是市政府用於調控糧食市場的專項資金,使用權屬市人民政府,市財政局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條市糧食風險基金的規模定為4500萬元,其資金來源由市財政在預算中安排和通過其它渠道籌集。
第四條市級糧食風險基金的用途:
(一)用於市級儲備糧油和市級臨時儲備糧的費用、利息補貼支出。
(二)解決中心城市糧油價格發生特大波動時,市政府為調控糧食市場價格,批准由糧食企業拋售糧食或動用市級儲備糧油,其拋售價格低於成本價格而發生的價差支出。
(三)市政府確定的其它用途。
第五條市級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管理。
(一)市級儲備糧油和市級臨時儲備糧油的費用利息補貼,按照市級儲備數量,參照中央專儲、省級儲備的補貼標準,由市財政局按季預撥,年終清算。
(二)市級儲備糧油增加或拋售時,由市級糧食儲備管理機構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增加(或動用)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級糧食儲備管理機構會同市財政局聯合發文實施。
(三)市級儲備糧油銷售後形成的價差收入(抵頂差價支出後)要專項上交市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四)市級糧食企業儲備費用,由各有關糧食儲備企業按季申報,逐級審核。市級企業經市糧食局審核,區縣級企業經區縣財政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規定補貼標準核定補貼金額,並按季撥付糧食企業。各級糧食部門要按月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有關糧油統計報表。
第六條市級糧食風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由市財政局在省農業發展銀行營業部設立“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並具體負責基金的管理工作。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的存款資金按單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結息,利息收入轉增糧食風險基金本金。市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省農業發展銀行營業部另行制定。
第七條市級糧食風險基金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當年所結餘資金滾動使用,始終保持規定規模。
第八條市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財政、糧食、審計、物價和省農發行營業部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溝通情況,加強對糧食風險基金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確保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到位,並按規定的用途使用,防止用各種方式套取糧食風險基金補貼。
第九條加強庫存糧油監督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市級儲備糧油計畫由市糧食儲備管理機構、市計委、市財政局共同下達,並與企業簽訂代儲契約。要建立市級儲備糧油和周轉糧油定期檢查制度,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省農發行營業部等有關部門對市級儲備糧油、定購糧等周轉糧油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未經聯合批准,私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庫存和弄虛作假套取補貼的企業,要取消其儲備資格,收回補貼,並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建立市級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和年終決算制度。從1998年7月1日起,五縣和臨潼、閻良兩區財政局及農業發展銀行縣區支行要按月編制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在次月6日前上報市財政局。財政年度結束後,五縣兩區財政局和農業發展銀行縣區支行編制當年糧食風險基金到位、使用、結存財務決算,於次年2月底以前上報市財政局。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1998年6月1日起實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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