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陝西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陝西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4.10.26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陝西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0.26
  • 實施時間:1994.10.26
現將《陝西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建立糧食風險基金制度,是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加強巨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平抑糧食價格,促進糧食生產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切實抓好落實工作。糧食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屬於中央給的,有關部門要抓緊請求落實撥付;屬於省內自籌的,必須在今年12月底以前籌集足額到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貫徹實施本辦法的過程中,要注意總結經驗,使之逐步完善。
陝西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運用經濟手段,加強巨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和糧食價格,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糧食生產穩定增長和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糧食風險基金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發[1994]3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糧食風險基金是省和地市政府(行政公署)實施經濟調控,用於平抑糧食市場價格,補貼部分吃返銷糧農民因糧食銷價提高而增加的開支,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從1994年度起,根據國家核定我省糧食風險基金最低規模,建立省級糧食風險基金。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最低規模所需資金,必須在1994年內全部籌集到位。以後年度應在使用後隨時補充,資金數額應保證糧油定額儲備數量及糧食專項補助款的需要,不能減少。
地(市)、縣(市、區)是否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由各地根據財力自行確定。
第四條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的用途:一是用於省政府為平抑糧食市場價格而建立的省級吞吐儲備糧油發生的利息、費用和價差支出。省級吞吐儲備糧油數量,按省政府確定的地方儲備糧食4億公斤、食油1500萬公斤執行。二是對貧困地區吃返銷糧的缺糧、缺錢戶的農民,由於糧價提高而增加開支的補助。
原來由扶貧經費、社會優扶救濟費等開支的事項,仍由原資金渠道解決,不得擠占糧食風險基金。
第五條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由中央補助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構成。
中央補助的資金來源是:糧食購銷同價後,中央財政節餘的糧食加價款和中央財政預算安排新增的補助資金,確定分給我省的部分。省級自籌的資金來源是:糧食價格放開後,省政府上劃部分地市原由省財政負擔的糧食虧損補貼基數和省財政預算安排的糧食風險保障資金。
地、縣級糧食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為糧食價格放開後地、縣財政節餘的糧食補貼。
第六條 糧食風險基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設專戶管理。糧食風險基金的調度使用權屬本級人民政府。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主要以省財政部門為主,會同省糧食、物價、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地、縣級糧食風險基金由地、縣財政部門會同計畫(物價)、糧食、農業部門負責管理。
第七條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使用辦法是:
1、用於省級儲備糧油費用、利息的補貼。按省政府確定的省級糧油儲備數量,參照中央規定的糧食專項儲備補貼標準,由省財政部門按季撥補,年終會同糧食儲備管理部門進行清算。
2、用於平抑市場糧食差價的墊支。當市場糧價低於國家收購價時,國有糧食企業受省政府委託,按國家確定的價格收購農民交售的糧食,企業要本著“保本微利”的原則開展經營。經營這部分糧食所需的利息、費用,由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代墊。糧食銷售後,糧食企業必須如數歸還代墊的資金。當市場糧食銷售價格過高時,為平抑市價,省政府委託國有糧食企業拋售糧食或動用省級儲備糧油,使過高的銷售價格回落到合理水平。如果拋售價格低於成本價格時,其價差部分由糧食風險基金支付。
3、用於吃返銷糧地區缺糧、缺錢戶農民的糧食差價補助。參照各地市1991-1993年平均農村返銷糧實際數量(不含對種植價高利大經濟作物或從事其它行業收入較高地區農民的返銷糧)和國家規定的糧食銷價調整幅度,由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給予適當補助。分地區的具體補助金額,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省政府批准後,劃撥給各地市包乾使用。各地市應將給農民的補助款直接發放給應享受補助的農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剋扣此項補助款。
第八條 糧食風險基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按年度作出安排。財政部門編制預算時,應將當年安排的糧食風險基金納入預算;在預算執行中,應當優先安排糧食風險基金的撥付;當年結餘的糧食風險基金,可以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具體財務處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和糧食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下達。糧食風險基金的撥補,一律通過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省分行設立的專用帳戶下撥。我省農業發展銀行未成立前,可暫由中國農業銀行省分行辦理。專用帳戶由財政部門代管,按時編報季度報表和年度決算,並負責上下級的風險基金清算、對帳與撥補。
第九條 各地要把建立糧食風險基金制度同加快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有機地結合起來。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方向是政企分開、企業本身的經營職能與政府委託的調控職能分開。糧食風險基金不得用於糧食企業日常的經營性活動。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布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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