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糧食風險基金財政、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糧食風險基金財政、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5.07.03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糧食風險基金財政、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5.07.03
  • 實施時間:1995.07.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切實做好糧食風險基金財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國發〔1994〕31號檔案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糧食風險基金財政、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糧食風險基金財政、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切實做好糧食風險基金財務管理工作,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合理使用,完善糧食風險基金制度,根據國務院國發〔1994〕31號檔案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應於中央和省級(含計畫單列市)糧食風險基金。地(市)、縣(市)級糧食風險基金的財務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三條 中央糧食風險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由中央補助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構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風險基金的最低規模和中央補助的標準,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國務院確定。
第四條 糧食風險基金的調度使用權屬同級人民政府,由財政部門負責具體執行。
第五條 中央和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嚴格按國務院檔案規定的用途使用,各地不得擴大使用範圍。
中央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一)國家儲備糧油費用支出;
(二)國家專項儲備糧食的利息、費用支出;
(三)在特殊情況下,經批准最高限價銷售和降價處理國家專項儲備糧食,其銷售價格低於國家規定的結算價格所發生的差價支出;
(四)國務院委託代購糧食(市場調節糧)的處理損失。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一)地方政府為平衡糧食市場,吞吐調節糧食供求(含地方儲備糧食)需支付、代墊的利息、費用;
(二)地方政府為平抑糧食銷售價格,以低於成本價拋售糧食發生的價差損失;
(三)對貧困地區吃返銷糧的種糧農民由於糧價提高增加的開支的補助;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使用範圍。
第六條 中央糧食風險基金的開支標準按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執行;省級糧食風險基金開支標準,由各地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確定。
第七條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的兩項資金來源每年分別由中央和省級財政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每季度末向財政部報送《省級糧食風險基金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表》,中央財政根據各地上報的材料,在每年6月底以前將應補助給各地資金的1/2撥補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其餘1/2在地方自籌資金足額到位後再如數下撥;地方自籌資金不能按時到位的,中央財政相應減少補助款;地方挪用或抽走糧食風險基金,一經查出,中央財政在下一年度相應扣回補助款。
第八條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年度結餘,全額轉入下年,滾動使用。不得因上年度轉來糧食風險基金結餘而相應減少當年應安排的資金來源。每年應列的糧食風險基金各地在編制預算時應足額安排,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減少資金來源。
第九條 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央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建立後,中央糧食風險基金通過專戶撥付;在未建立專戶前,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 中央財政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補助款的撥付,1994年度由財政部直接撥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從1995年起改由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設專戶撥付和管理。中央和省級糧食風險基金撥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另文聯合下達。中央和省級財政必須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系統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存儲、支用專戶,已在其他銀行開戶的必須於1995年7月31日前撤銷,並將相應款項劃入省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專戶內。中央、省級財政分別將本級預算安排的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的補助款和自籌款撥入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系統開設的專戶(上半年撥付一半,其餘部分在下半年撥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省級自籌糧食風險基金到位、支用、結餘等事項的監管工作,並定期向財政部報送相應的資料。財政部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報送的資料,於每年年中、年末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下達《糧食風險基金補助款撥款通知書》,委託辦理撥款事宜。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接到通知後三日內(遇節假日順延)必須如數撥出款項。糧食風險基金存款利息轉增本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對地(市)、縣(市)撥付糧食風險基金補助款可比照上述辦法。
第十一條 糧食風險基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國家財政在1995年“國家預算支出科目”第二十類“價格補貼支出類”中第235款之一“糧食風險基金”科目下增設“1.中央補助糧食風險基金”和“2.省級自籌糧食風險基金”兩個項級科目,分別反映中央補助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和省級自籌糧食風險基金的列支情況。中央本級糧食風險基金撥付的預算處理按原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實行決算管理。每年財政年度終了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編制省級糧食風險基金決算,於次年3月底以前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按有關規定對各地報送的決算進行批覆,清算各類款項。糧食風險基金決算審批的具體規定和決算報表格式由財政部另行下達。中央本級糧食風險基金的決算仍按現行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糧食風險基金的企業財務處理。糧食企業在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範圍內發生的支出、經主管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企業作“應收補貼款”處理。凡與企業盈虧有關的列入盈虧;凡屬於結算性的補貼,不列入盈虧。企業收到財政撥補的款項後,要及時沖減“應收補貼款”。
國家專項儲備糧食、國家儲備糧油費用、利息補貼的財務處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有關糧食企業會計處理另行下達。
第十四條 建立糧食風險基金制度是國務院大力發展農業、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的一項重大措施,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並將資金及時撥補到位,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管好用好糧食風險基金,加強財務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確保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虛報冒領。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