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發文時間為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實行時間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是湖南省發文。

基本介紹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1995〕29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湖南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用經濟手段穩定糧食市場,防止糧食價格大幅度波動,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促進糧食生產穩定增長和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發〔1994〕31號)、財政部《關於下達糧食風險基金規模的通知》(〔94〕財商字第443號)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從1994糧食年度起,省級必須建立足夠的糧食風險基金;從1995糧食年度起,各地州市必須逐步建立足夠的糧食風險基金。
縣(市)是否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由各地根據糧食收支平衡和財力情況自行確定。
第三條 糧食風險基金用於各級政府為平抑糧食市場價格吞吐糧食發生的利息、費用和價差支出;對庫區、災區、貧困地區吃救助糧的農民由於糧價提高而增加的開支的補助。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用於省級糧食儲備發生的利息、費用支出;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由省組織統一調撥糧食所需的調撥費用的補助;為保護農民和城市居民利益,經省人民政府決定按保護價收購糧食或限價銷售糧食發生的價差支出;中央、省定水庫移民用糧,一般救助用糧費用包乾補貼(已下放)。
地州市級糧食風險基金用於本地糧食吞吐(或儲備)所發生的利息、費用、價差支出;水庫移民用糧、農村救助糧所需調撥費用和價差支出;為保護農民和城市居民利益,經同級政府決定按保護價收購糧食或限價銷售糧食發生的價差支出。
糧食風險基金不得用於糧食企業正常的經營性活動。
原由扶貧經費、社會優撫救濟費等開支的事項仍由原資金渠道解決,不得擠占糧食風險基金。
第四條 糧食風險基金規模根據以上用途確定。省級糧食風險基金按國務院批准的規模確定;地州市糧食風險基金最低規模由當地政府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
第五條 政府採取吞吐糧食的辦法實施對糧食市場價格的巨觀調控。國有糧食企業是糧食流通的主渠道,必須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收購價格積極收購農民的糧食,促進糧食流通,維護正常經營。當糧食市場價格低於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時,政府委託國有糧食企業按照政府確定的保護價格敞開收購農民交售的糧食,企業要本著“保本微利”的原則進行經營;當糧食市場銷售價格過高時,政府委託國有糧食企業拋售糧食,使過高的銷售價格回落到合理的水平;當拋售價格低於成本價格時,價差部分由糧食風險基金支付,哪一級政府委託限價銷售,由同級糧食風險基金支付。
第六條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省級儲備糧食吞吐發生的價格順差轉入兩部分構成。地州市糧食風險基金由省財政下放地州市的相關補貼、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和地方納入糧食風險基金範圍吞吐的糧食發生的價格順差轉入組成。
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糧食風險基金最低規模所需資金必須每年全部到位,並隨使用隨補充。
第七條 糧食風險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在農業發展銀行設專戶管理。財政部門在編制預算時,應將當年安排的糧食風險基金納入預算,不留缺口;在預算執行中,糧食風險基金的撥付應擺在優先位置,先撥存銀行,再按規定使用;當年結餘的糧食風險基金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基金的存款利息全部轉入本金。
第八條 糧食風險基金以財政部門為主,會同同級糧食、物價等部門管理。基金的調度使用權屬同級人民政府。糧食風險基金中的經常性開支,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辦理。如遇重大自然災害或糧食市場價格發生大幅度波動等情況,需動用糧食風險基金時,由糧食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財政部門審核會同物價等部門商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必須將應支付的糧食風險基金及時撥付,確保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剋扣,一經發現,從嚴查處。
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接受同級紀檢、監察、審計部門監督。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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