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實施辦法

《廣州市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實施辦法》在1995.05.04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5.04
  • 實施時間:1995.05.04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加強巨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等部門《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綜合經濟協調領導小組是本市糧食風險基金管理的領導機構,其辦公室具體負責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及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 基金的來源:
(一)自1992年糧食購銷價格放開後,每年市財政按糧食價格放開前安排的補貼2.3億元扣除當年實際支出後的節餘款項;
(二)1996年後由市財政按實際情況適當補充的資金;
(三)其它來源。
第四條 基金總規模為1億元,1997年底籌集到位。如基金實際籌集數額低於1億元時,由市綜合經濟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商委、財政、糧食、物價等部門研究提出補充資金籌集方案,報市綜合經濟協調領導小組批准執行。
第五條 基金使用範圍:
(一)市政府為調控糧食市場(含進口)的購銷價格倒掛狀況所發生的價差支出和其它費用補貼;
(二)市政府指令性糧食儲備任務的風險補貼;
(三)支持糧食工商企業搞好本市糧食市場供應,穩定糧食市場價格。
第六條 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分無償使用和有償使用兩種方式
(一)無償使用適用於本辦法第五條的第(一)、(二)項的用途;
(二)有償使用適用於第五條的第(三)項的用途。
第七條 有償使用期限控制在半年以內。其資金占用費率根據申請項目的情況,參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審核確定。資金占用費收入作為基金的增值。
第八條 基金使用的審批程式:
(一)申請使用基金,應先由市糧食局提出申請報告,具體說明項目的基本情況、使用理由、申請數額、使用方式、效益分析,申請項目屬有償使用的,還應說明還款時間,並附上《糧食風險基金審批表》;
(二)無償使用項目由市綜合經濟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商委、計委、財政、物價等部門協調會審後報市綜合經濟協調領導小組審批;
(三)申請有償使用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須報市綜合經濟協調領導小組審批;申請有償使用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項目,可由市綜合經濟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報市綜合經濟協調領導小組備案。
第九條 使用項目經批准,屬無償使用的,由用款單位持批文到市財政局辦理撥款手續;屬有償使用的,由用款單位與市財政局簽訂借款契約,辦理借、還款手續。
第十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用款單位應及時向市商委、糧食局和市綜合經濟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協調處理。項目完成後,用款單位應將基金使用和效益情況書面報市綜合經濟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糧食風險基金由市財政局設立專戶管理,每年年終後一個月內,由市財政局向市綜合經濟協調領導小組提交基金年度收支情況報告。
第十二條 市計委、商委、財政、物價等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對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認為使用不當的項目,可建議市綜合經濟協調領導小組收回基金。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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