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方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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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魯政發[1994]14號
【發布日期】1994-02-19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山東省地方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發14號)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建立糧食風險基金制度,是保持糧食生產穩定發展,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加強巨觀調控的重要措施。現將《山東省地方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九日
山東省地方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農民的種糧積極性,確保糧食生產穩定增長,促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加強巨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等部門的通知》(國發70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理順糧油價格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魯政發117號)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糧食風險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專項用於保護糧食生產,維護糧食流通秩序,穩定糧食市場的巨觀調控資金。
第三條從1994年1月1日起,省和各市地、縣(市、區)都要建立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各市地、縣(市、區)如何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由市人民政府、行署確定。
第四條地方糧食風險基金由地方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籌集。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由省財政廳負責籌集;市地、縣(市、區)糧食風險基金由各市地、縣(市、區)財政局負責籌集。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的來源,主要由省級財政從省級節約的糧食補貼、糧食專項補貼和其他資金解決。市地、縣(市、區)糧食風險基金的來源主要是糧價放開後地方財政對糧食企業減少的財政補貼和省下撥的糧食專項補貼以及地方的其他資金,各市地、縣(市、區)政府必須認真落實。
第五條地方糧食風險基金的調度使用權屬同級人民政府,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糧食部門具體執行。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專項用於按收購保護價收購和按最高限價銷售及拋售原國家定購糧食、地方儲備糧食時所發生的價差支出,以及地方儲備糧利息、費用支出。各市地要認真落實省對市地下達的糧食儲備任務。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分級管理,並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由各級承擔相應的糧食風險責任。
第六條地方糧食風險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糧食部門列專戶管理,有關部門給予積極配合支持,並對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第七條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預算中增設“糧食風險基金”支出科目(地方)。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列省級預算,市地、縣(市、區)級糧食風險基金列同級預算。如資金有節餘,應全部用於解決歷年掛帳,沒有歷年掛帳的,結轉下年滾動使用。具體財務處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制定下達。
第八條建立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制度是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精神大力發展農業,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的一項重大措施,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抓好這項工作。要確保糧食風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虛報冒領。
第九條各市地、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建立和管理糧食風險基金的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計委、省經委、省糧食局、省農業廳和省審計廳備案。
第十條本辦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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