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資金是用於職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城鎮居民最低生活的專門資金,糧食風險基金制度是政府加強糧食巨觀調控、落實國家糧改政策的重要保證。這兩項資金,都具有專門的用途,都事關全省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對這兩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歷來十分重視,出台了一系列相關政策和規定。從全省對這兩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檢查的情況來看,總體上是好的,對於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了較好的作用。但是,部分地方和部門仍然存在管理不規範、使用不合理甚至擠占、挪用等現象,個別地方甚至出現了嚴重違規違紀的問題。為切實加強對這兩項專門資金的管理,現就有關事項作如下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政府關於加強社會保障資金和糧食風險基金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802
- 發布文號:鄂政發[2001]22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鄂政發[2001]22號
【發布日期】2001-04-18
【生效日期】2001-04-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鄂政發[2001]22號
【發布日期】2001-04-18
【生效日期】2001-04-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社會保障資金
和糧食風險基金管理的通知
和糧食風險基金管理的通知
(鄂政發〔2001〕22號2001年4月18日)
社會保障資金是用於職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城鎮居民最低生活的專門資金,糧食風險基金制度是政府加強糧食巨觀調控、落實國家糧改政策的重要保證。這兩項資金,都具有專門的用途,都事關全省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對這兩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歷來十分重視,出台了一系列相關政策和規定。從全省對這兩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檢查的情況來看,總體上是好的,對於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了較好的作用。但是,部分地方和部門仍然存在管理不規範、使用不合理甚至擠占、挪用等現象,個別地方甚至出現了嚴重違規違紀的問題。為切實加強對這兩項專門資金的管理,現就有關事項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社會保障資金和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社會保障資金以及各級財政安排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等,都是人民民眾的“養命錢、活命錢和救命錢”,能否及時足額按規定用途落實到位,直接關係到黨和政府的形象,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糧食風險基金按時足額撥付,直接關係到我省農業和農村政策的落實,直接影響到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務必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保持清醒的頭腦,充分認識管好、用好這兩項資金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加大規範管理的工作力度,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切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認真加強社會保障資金和糧食風險基金的財務管理。關於社會保障資金和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國務院和省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都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格按照現行有關規定,狠抓這兩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各級財政、勞動保障、農發行、稅務等部門要切實將社會保障資金和糧食風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確保按規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細化預算編制工作。對按政策規定應配套的專項資金,要通過增收節支、調整支出結構等措施千方百計克服困難足額安排到位,嚴禁採取弄虛作假等形式應付配套資金檢查、套取專項資金等行為發生。
三、進一步強化對社會保障資金和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障資金和糧食風險基金只能在國家規定的政策範圍內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規動用、擠占和挪用。各地、各部門不得動用社會保障資金搞生產性、非生產性的建設;不得用社會保障資金在銀行的定期存單為企事業單位到金融機構抵押貸款,社會保障資金除按規定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銀行外,不得用於其它任何形式的投資;不得動用社會保障資金用於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的經費支出,不得從基金中的投資;不得動用社會保障資金用於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的經費支出,不得從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不得用社會保障資金平衡財政預算,不得以借用等名義擠占社會保障資金。糧食風險基金只能用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超正常庫存糧食的利息、費用補貼、鼓勵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給予的獎勵款、計畫內地方自營出口大米價差虧損補貼以及陳化糧銷售價差虧損補貼等糧食方面的開支。各級審計、監察、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這兩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的跟蹤監督檢查,及時上報檢查情況,加大督促整改力度,保證資金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
四、嚴肅查處違規使用和擠占、挪用社會保障資金、糧食風險基金的行為。各級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違規違紀問題的查處工作力度,堅決杜絕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規違紀現象發生,確保專項資金及時撥付、專款專用。對檢查發現的違規使用或擠占、挪用這兩項資金的,必須限期整改並歸還到位。凡沒有按期歸還或繼續擠占、挪用的,要視情節輕重,嚴肅追究有關主要領導和負責人的責任。對於觸犯刑律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