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是由自治區財政廳於1998年發布實施,旨在進一步加強和改善自治區糧食巨觀調控。
【發布單位】80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7-28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7-28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1998年7月28日內政辦發〔1998〕35號)
為加強和改善糧食巨觀調控,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8〕17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糧食風險基金是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專項資金。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由自治區財政按國家規定的比例籌集,其資金來源由中央財政補助、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和盟市上劃三部分組成,按照國家規定統籌使用。
二、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專項用於支付地方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以及糧食企業因執行敞開收購農民餘糧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暫時又不能順價出售以彌補超正常庫存糧食的利息、費用補貼。從1998年1月1日起,農村返銷糧、水庫移民口糧的價差補貼,一律不再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所需補貼由同級財政在預算中予以安排。
三、自治區財政廳將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糧食風險基金用途和對地方的補助原則,測算各盟市糧食風險基金的需求量,並確定從盟市上劃糧食風險基金年度最低金額基數。其中,原上劃部分及自治區返還和補助盟市的基數暫不作調整,繼續撥補盟市按新的用途使用。
按規定用途使用後出現的缺口,由自治區財政和盟市財政總體上按照1:1的比例共同負擔;盟市負擔部分,用增加盟市上劃基數的辦法解決。增加上劃基數的比例,由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各盟市糧食產、購、銷、存及人均財力等情況測算,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另行下達。
按規定用途使用後出現的缺口,由自治區財政和盟市財政總體上按照1:1的比例共同負擔;盟市負擔部分,用增加盟市上劃基數的辦法解決。增加上劃基數的比例,由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各盟市糧食產、購、銷、存及人均財力等情況測算,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另行下達。
四、自治區財政在編制預算時,要將糧食風險基金年度最低需求量(包括自治區本級應負擔部分和從盟市上劃部分)納入預算,在預算執行中優先撥付。當年結餘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但不能抵頂下年應到位資金。
五、自治區和盟市儲備糧油利息、費用補貼資金需求量,由自治區和各盟市分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提出的地方儲備糧油任務要求,參照國家專項儲備糧油利息、費用補貼標準測算確定。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及時撥付糧食風險基金,彌補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承儲自治區和盟市儲備糧油所發生的利息和費用開支。
六、實施保護價政策收購糧食所應支付的利息和費用補貼資金需求量,根據各地區糧食生產、收購、銷售、庫存和市場波動情況測算確定。在實施保護價政策收購糧食的年份,財政部門要按政策規定將補貼資金及時撥付給需要補貼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收到補貼款後,要及時歸還糧食庫存利息、費用開支所占用的銀行貸款。具體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七、糧食風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全區各級財政部門要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設立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地方配套資金由自治區財政統籌撥付到在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分行設立的專戶。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通過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直接撥入各盟市財政在當地農業發展銀行設立的專戶。各盟市要將糧食風險基金補貼資金逐級撥付到糧食企業。
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管理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分行另行制定。
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管理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分行另行制定。
八、糧食風險基金按單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計息,利息收入轉增糧食風險基金本金,由各級財政集中管理,但不得抵頂財政應到位的糧食風險基金配套資金。
九、財政年度結束後,盟市財政要編制當年糧食風險基金到位、支用、結存財務決算,於次年2月底前報送自治區財政廳審批。
十、各級財政、糧食、物價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要密切配合,及時溝通,加強對糧食風險基金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確保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到位,並按規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單位均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糧食風險基金,嚴禁以任何方式套取糧食風險基金補貼,如有違反,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十一、各盟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自治區財政廳、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分行備案。
十二、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