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1991年10月23日西安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2年1月25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 頒布時間:1992年01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1月25日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條例全文,草案說明,審議結果,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在企業中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保障其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民眾組織,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是職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依法搞好生產經營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應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組織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開業時,企業職工即可組建工會組織。
第七條 在外商投資企業建立工會組織,須經上一級工會批准,並報西安市總工會備案。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中外職工,凡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的,經本企業工會批准即可成為工會會員,但外籍投資者及其外籍代理人除外。
加入工會的外籍職工離開本企業回國時,須交回會員證,如本人需要,由西安市總工會發給參加過中國工會的證明。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不足25人的,設組織員1人,享受工會基層委員會同等權利。
女職工25人以上的,應設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及組織員須經民主選舉產生,報上一級工會組織批准。企業配備脫產的工會工作人員的數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監督企業對勞動管理、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女職工特殊利益保護等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契約,或協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契約,並監督勞動契約的執行。
第十三條 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外商投資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企業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參與企業有關職工利益的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監督本企業的勞動保護工作,維護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參與本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支持工人拒絕操作,工資由企業照發。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監督企業執行我國現行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企業如需延長職工勞動時間,應安排換休或給予加班工資,每人每周加班超過十二小時的,必須徵得工會同意。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勞動契約期內因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解僱或辭退多餘的職工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工會和職工本人。
外商投資企業處分職工,應聽取職工本人的申辯;解僱、辭退、開除職工的,應事先告知企業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勞動契約和有關規定的,有權提出異議並代表職工同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程式申請仲裁;不服仲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義務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教育職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履行勞動契約,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各項制度。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支持企業合法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發動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完成企業的生產經營任務,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組織職工學習政治和科學技術知識,協助企業對職工進行專業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協同企業搞好精神文明建設,組織開展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文娛體育活動,豐富企業的文化生活。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關心職工生活,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福利、獎勵基金。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組織職工開展互助互濟活動,增進中外職工的團結。
第五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依法支持工會的日常工作,為工會無償提供必要的房屋、設備和場所,用於工會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和文化體育事業。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干涉工會組織依法開展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和兼職的工會委員開展工會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因工作需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的,應徵得企業同意。經企業同意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二十六條 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專職工會主席待遇,比照企業中方副總經理或副廠長的待遇執行。
外資企業專職工會主席待遇由上級工會與企業商定。
外商投資企業兼職工會主席由本企業工會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任期屆滿卸任後,企業主管部門與企業應及時協商安排適當工作。
外商投資企業解僱或辭退兼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事先徵求企業工會委員會的意見,並徵得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交納的會費;
(二)外商投資企業每月按企業中外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的經費;
(三)企業工會的其它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香港、澳門、台灣同胞以及華僑在本市投資興辦的企業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託,現就《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修改條例的必要性
《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1991年10月23日西安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2年1月25日陝西省第七屆人大常委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頒布;1997年11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修正,1998年4月23日陝西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批准修正,1998年7月8日重新公布。該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在推動我市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和工會組織建設、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勞動關係穩定和諧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西部大開發的深入和我市國際化大都市進程的加快,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已達到1961戶,已建立工會組織的75戶,工會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發揮協調勞動關係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由於《條例》制定時間較早,同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的一些規定不相一致,《條例》在實施中也遇到一些新的問題,所以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訂完善。內務司法委員會會同市總工會根據新修訂的《工會法》的規定,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在工會組建、職工權益維護、撥繳工會經費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在調查研究、反覆論證的基礎上,借鑑兄弟城市的經驗,對《條例》中的一些條文進行了修改、增補,在聽取各方面意見後的基礎上,提出了《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修正案(草案)》。2005年12月8日召開內務司法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修正案(草案)》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和工會的權利、義務規定得更為具體、明確,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通過了《修正案(草案)》,並提出了《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
二、關於修改的法律依據
《條例》修改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陝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1、《條例》第六條沒有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組建工會的時限。鑒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隊伍和生產經營需要一個相對穩定和發展的過程,根據我市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並參照外地的經驗,外商投資企業建會的時限以開業一年內為宜。因此,根據《工會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將《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開業、投產一年內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上級工會應當依法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有關企業應當予以支持。”這樣修改有助於促進企業工會的組建和上級工會對企業職工的幫助、指導。
2、根據《工會法》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規定,為了使不同規模的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實際成立工會組織,將《條例》第九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二十五人以上的,應設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
3、《工會法》規定職工200人以上的企業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因此,在第十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職工二百人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人數由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這樣規定,有利於工會工作的開展。
4、《條例》對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未作明確規定,使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不便於及時換屆、選舉。因此,根據《工會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規定,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即“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工會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5、《條例》中對外商投資企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工會提出糾正意見,但企業拒不糾正的如何處理,未做明確規定。因此,根據《工會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規定,將《條例》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並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對企業行政方面侵犯職工人身權利,強制職工加班加點,剋扣、拖欠職工工資等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工會有權要求其及時糾正。對拒不糾正的,工會有權提請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為了保證工會幹部在履職期間和履職期滿後與企業的勞動關係正常依法履行,維護其合法權益,將《條例》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與其任職期間相同,其任職期滿後,不再擔任工會職務時,原勞動契約剩餘期限繼續履行;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契約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7、為解決企業工會經費不足的問題,根據《工會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規定,在《條例》第二十八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即“(三)企業行政方面的補助;”,將《條例》第二十八條調整為第二十九條。原第(三)項順延為第(四)項。
8、我市外商投資企業目前,正常經營的500多戶,已建立工會組織的75戶,有工會會員15160人,部分企業存在著拖欠、截留、拒繳工會經費的現象,工會經費收繳率不足40%,影響工會工作的正常開展。《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經費的撥繳規定不具體,對不撥繳經費的企業無制約手段。據了解,目前全國已有福建、江蘇、山東等省份,南京、濟南等多個城市,先後實行了應建工會而未建的企業繳納籌備金的辦法。為了從收繳手段、法律責任上增強收繳工會經費的可操作性,根據《工會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及有關省市的做法,將《條例》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依法建立獨立的銀行賬戶,並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和上繳工會經費。”“外商投資企業開業、投產一年後仍未依法建立工會的,自期滿後的第一個月起,應當按月向上級工會繳納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二的工會籌備金。工會建立後,工會籌備金按經費收繳比例返還企業工會。”“對逾期未足額撥繳工會經費或者未繳納工會籌備金的,上級工會應當催繳;催繳無效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作為《修正案(草案)》的第三十條。這樣修改有利於增強可操作性,使企業建會難、收繳經費難的現狀得到有效解決。
由於《修正案(草案)》新增加一條作為《條例》第十一條,原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原第十二條至第三十二條條文序號依次順延。同時還對個別條文的文字做了修改完善。修改後的《修正案(草案)》共三十三條。
以上說明,連同《修正案(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提請審議的《〈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修正案(草案)》和《〈西安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的議案。委員們認為,市人大常委會1991年10月制定的《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和1999年5月制定的《西安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自實施以來,對於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會在企業中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保障工會在企業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根據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修訂,對兩部《條例》進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委員們還對兩個修正案草案有關條款的規定和文字等提出了22條修改意見和建議。常委會之後,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組織市總工會、省人大法制委有關人員對兩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修改。1月23日,法制委召開第41次會議,對兩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鑒於《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和《西安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所規範的內容基本相同,為避免重複,便於執行,應將兩部條例合併修改。為此,法制委員會將兩部條例進行了合併,提出了《西安市外商投資和私人投資企業工會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共八章39條。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對條例的名稱進行了修改。鑒於私營企業工會條例是按照所有制的性質而劃分制定的,按照市場經濟的市場形式和法律原則,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對企業進行了劃分,故將條例的名稱修改為“西安市外商投資和私人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二、對總則部分的立法目的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將《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第一條修改為:“為了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和私人投資企業工會在企業中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保障其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作為修訂草案的第一條。同時,對外商投資企業和私人投資企業分別作出了界定,作為修訂草案第三條的第一款、第二款。
三、鑒於《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中對新建的外商投資企業組建工會組織的期限沒有明確的規定,故將《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第六條和《西安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第五條合併修改為:“企業應當於開業或者投產一年內依法組建工會。”“開業或者投產一年內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上級工會可以派員指導、幫助企業職工組建,企業應當予以支持。”作為修訂草案的第七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條的規定,將《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第九條和《西安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第七條合併修改為:“企業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二十五人以上的,應設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作為修訂草案的第十條。
四、基於兩個修正案草案中對企業違反集體契約及處分職工,企業工會應當行使的權利未作規定,據此,增加了“企業違反集體契約,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契約發生爭議,經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工會可以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業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契約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契約,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的規定,作為修訂草案的第十九條。同時,對企業發生侵害職工人身權利和勞動權利的情況時,工會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分別作為修訂草案的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
五、為明確企業工會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證職工主人翁地位方面與企業的協調配合,將《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合併修改為:“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關心職工生活,在職工中開展互助互濟活動,對困難職工進行救濟和幫扶。”作為修訂草案的第二十六條。
六、增加了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的規定。修訂草案的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外商投資和私人投資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企業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問題,促進企業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七、增加了保障企業工會經費和財產的規定。修訂草案的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不撥繳工會經費的;(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無正當理由未足額撥繳工會經費的;(三)開業或者投產一年後未建立工會組織,又不按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撥繳組建工會籌備金的。”修訂草案的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工會財產、經費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工會合併、分立、撤銷、解散前,其財產、經費應當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進行審計。工會合併,其財產、經費歸合併後的工會所有;工會分立,其財產、經費由原工會合理分配;工會撤銷或者解散,其財產、經費由上級工會處置”。
八、關於法律責任。為保障企業工會開展正常工作和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侵害工會、工會幹部和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性規定。
九、在修訂草案第三十九條中作出了《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和《西安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同時廢止的規定。
3月8日,經報請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法制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連同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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