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浙江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意為了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法律地位,保障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憲法工會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3-07-25
  • 生效日期:1993-07-25
  • 發布單位:81101
  • 檔案來源:浙江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法律地位,保障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憲法工會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參加和組織工會,依法開展工會活動。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是本企業職工利益的代表。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尊重企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搞好生產和經營管理。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織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建立工會。
外商投資企業開業、投產後未建立工會的,上級工會有權派員到該企業宣傳工會法等法律、法規,指導職工組建工會。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建立工會組織應當經上一級工會批准。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會員人數在25人以上的,設立工會委員會;會員人數不足25人的,由會員選舉產生組織員1人,組織工會會員開展活動。
工會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人數在25人以上的,可以設女職工委員會。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工會經與企業協商,可以設專職工會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的,經本企業工會或工會籌備組批准,可以成為工會會員。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與企業應當建立協商制度,協調職工和企業關係,增進相互了解和合作。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對企業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工資、福利、勞動管理、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安全生產、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企業違反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督促企業予以糾正,或要求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集體勞動契約,或指導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契約,並監督契約的履行。
第十六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研究決定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職工獎懲、職工培訓、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外資企業的工會有權對有關職工的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項提出建議,同企業協商處理。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對企業執行國家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
企業確因生產需要加班的,職工的加班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因健康原因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加班的,企業不得強制。
企業違反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的,或要求職工連續加班損害職工健康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商定解決辦法,或要求當地勞動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辭退、處分職工,在作出決定前,應當通知工會。工會認為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應當充分聽取和考慮工會的意見。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督促企業加強勞動保護,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並參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對企業用於職工福利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協助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教育職工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改革開放意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契約,努力完成企業的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搞好生產和經營管理,促進企業的發展。
企業發生職工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會同企業或有關部門,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可以解決的合理的要求,協助企業恢復正常的生產秩序。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開展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組織職工參加培訓,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職工的素質,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組織中方職工和外方人員開展聯誼活動,增進相互了解,合作共事。
第二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娛、體育活動,豐富職工的文化生活。
第五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
第二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工會的辦公和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每月全部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工會經費。未按規定撥交或逾期撥交工會經費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和省總工會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監督。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根據工會經費獨立的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省總工會的規定,由企業工會和企業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開展活動,一般不占用生產時間,需要占用生產時間的,應當事先取得企業方面同意。
不脫離生產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和組織員因工會工作需要占用生產時間的,應當事先徵求企業的意見,企業應當支持,每人每月占用生產時間在兩個工作日以內的,其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三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的,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崗位。
確需調動的,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外商投資企業辭退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職務的職工,應當徵得上一級工會同意。
專職工會工作人員不再擔任工會職務時,企業應當恢復其原工作或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安排適當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台灣、香港、澳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及華僑在本省投資興辦的企業比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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