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1995年4月21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5年4月21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 頒布時間:1995年04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4月21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省境內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明確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外職工,凡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經本企業工會批准,均可成為工會會員。
第六條 工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搞好生產和經營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辦時應當將組建工會工作載入本企業章程,籌建工作開始後職工即可籌建工會,開業、投產時應當建立工會。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指導、幫助職工組建工會。
第八條 工會會員在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會員不滿二十五人的,選舉組織員一人。
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
第九條 工會應當設專(兼)職的工作人員。職工在一千人以上的,工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三人;職工在二百人以上不滿一千人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一人;職工不滿二百人的,應當有兼職的工會工作人員。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成立工會組織,須經上一級工會批准。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在上級工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工會委員會委員和主席、副主席或者組織員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並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工會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勞動契約期滿不再續訂勞動契約的工會委員會成員,其工會職務自行消失。
第十二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企業行政方面確需調動其工作時,應當徵得上一級工會同意。工會主席、副主席空缺時應當在六個月以內補選。
第十三條 工會組織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從上一級工會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其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加入工會的外籍職工,勞動契約期滿離境時,應當停止會籍,交回會員證。如本人需要,由上級工會發給參加過中國工會的證明。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
第十五條 工會代表和維護本企業職工的利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工會應當指導和幫助職工與企業行政方面簽訂勞動契約,並監督勞動契約的履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行政方面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協商談判,簽訂集體契約。集體契約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對企業行政方面招用職工不訂、拒訂勞動契約等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會議討論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應當有工會代表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外商投資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獎懲、勞動管理、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等問題時,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行政方面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外商投資企業行政方面與工會應當建立定期的聯席會議制度,通報生產、經營、管理情況及企業發展規劃,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的建議和意見。
第十七條 工會依法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對勞動管理、勞動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工資、工時和休假制度等法律、法規的執行;監督企業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用和使用福利基金。
對企業行政方面侵犯職工人身權利,強制職工加班加點,剋扣、拖欠職工工資,侵犯職工其他合法權益等行為,工會有權要求其及時糾正。對拒不糾正的,工會可以提請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參與企業職工因工傷亡及嚴重職業中毒、職業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勞動保護設施不健全、衛生保健條件不合標準、職業危害嚴重的問題,工會有權提出意見,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採取治理措施。如意見不被採納,工會可以提請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等嚴重危及職工人身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行政方面或者現場負責人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如建議不被採納,在非常危急的情況下,工會可以支持職工臨時撤離危險現場,職工的工資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行政方面處分職工、解除勞動契約應當提前將理由通知工會。對企業行政方面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契約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或者派代表與企業行政方面協商解決。職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外商投資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
第二十條 工會依法參與勞動爭議的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第四章 工會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工會應當支持外商投資企業行政方面依法進行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組織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技術協作活動,完成企業的生產經營任務,促進企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加強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職業紀律的教育。
第二十三條 工會應當協助外商投資企業行政方面組織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知識,對職工進行專業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的文化、業務素質。
第二十四條 工會應當協同外商投資企業行政方面組織開展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豐富職工業餘文化生活。
第二十五條 工會應當關心職工生活,組織職工開展互助互濟活動,協同外商投資企業行政方面辦好集體福利事業。
第二十六條 工會應當教育職工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增進中外員工之間的團結與合作。
第二十七條 工會應當接受和處理職工的投訴,支持職工的合理意見和要求,幫助職工排憂解難。
第五章 工會工作的保障
第二十八條 工會開展活動,一般不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需要占用時,須事先徵得企業行政方面同意。兼職的工會委員會成員因參加會議或者工會組織的活動,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企業行政方面應當予以安排。職工經企業行政方面同意參加工會活動期間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支付。
第二十九條 代表職工與外商投資企業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契約的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職工代表,在勞動契約有效期內,除本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契約。企業行政方面處分擔任工會職務的職工,應當事先聽取企業工會委員會意見並徵得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工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再擔任工會職務時,在勞動契約有效期內企業行政方面應當為其妥善安排工作。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行政方面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的各項工作,為工會無償提供辦公、開會和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等活動的場所和設施,並負擔其維修費用。
外商投資企業行政方面不得干涉工會依法開展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企業中外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逐月按時向本企業工會撥交經費。
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並接受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和上級工會的指導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工會主席任職期間比照中方副總經理或者副廠長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執行。
外資企業工會主席的待遇由上級工會與企業行政方面商定。
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及補貼比照企業同類人員的標準,由企業支付。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行政方面與工會因執行本條例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工會可以提請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依法協調解決。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行政方面違反本條例,抵制建立工會,阻撓、干涉工會依法開展活動,或者擅自撤銷、合併工會組織的,上級工會和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拒不撥交工會經費、侵犯工會合法財產的,工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在本省境內投資舉辦的企業,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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