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湖北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是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 發布日期:1994-01-30
  • 生效日期:1994-01-30
  • 檔案來源: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條例全文,審議結果,條例草案,

條例全文

《湖北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於1994年1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湖北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地位,進一步明確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發揮工會的作用,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我國工會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在本省境內投資興辦的企業,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是工人階段的一部分,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民眾組織,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是企業職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娛、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法律和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凡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自上級工會批准之日起,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自行撤銷企業工會。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和經理(廠長)應尊重工會的權利,支持工會依法獨立開展活動。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支持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工會組織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職工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職工在行使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時,企業應當予以保障和支持。
地方工會或產業工會有權派員到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組建工會,宣傳和監督執行有關工會的法律、法規。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可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會員不滿二十五人的,選舉工會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企業工會有女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委員會經工會會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並經上一級工會批准。
外商投資企業確因工作需要,對任期內的工會主席、副主席調動時,應當徵得本企業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外商投資企業解僱、辭退、開除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職務的職工,應事先徵求本企業工會委員會的意見。並徵得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享有以下權利:
(一)監督企業遵守、執行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二)代表職工與本企業簽訂集體勞動契約,指導和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契約,並監督勞動契約的履行。
(三)中外合資經營和合作經營企業討論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職工獎懲、分配製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及勞動保險等問題時,應當通知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外資企業工會應與企業建立勞資協商制度,協商解決有關職工獎懲、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方面的問題。
(四)監督企業的勞動保護和女職工特殊保護工作,參加職工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建議無效,情況緊急的,工會可支持職工停止操作,撤離危險現場,企業不得因此扣發或減發職工工資和其他福利。
(五)監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支付職工勞動保險、醫療費用及各項補貼;監督企業執行國家有關勞動時間和職工法定休息權利的規定。企業延長勞動(工作)時間的,應當徵得工會同意。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職工勞動契約期內,解僱、開除職工,應事先徵求工會意見。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勞動契約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與企業協商解決;因企業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或其他原因,需解僱或辭退職工,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工會和職工本人。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勞動契約,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二)支持企業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組織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的活動,促進企業的發展。
(三)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協調職工與投資者的關係,積極配合企業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正確處理矛盾和糾紛。
(四)協助企業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法律、科學、文化、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文娛體育活動,豐富企業的文化生活,提高職工素質。
(五)聽取和反映職工的要求,關心職工生活,協助和監督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六)協助企業處理好不同國籍和地區職工之間的關係,教育職工合作共事。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應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
外商投資企業處分職工,應聽取本人申辯,職工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工會應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對不履行其義務的企業工會和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有權向上級工會反映情況和提出意見。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房屋、設備和場所,用於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和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時,由上級工會與企業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企業工會專職主席的工資、福利等待遇,由投資各方協商,可以比照企業副總經理或副廠長的待遇執行。任期屆滿不再擔任專職工會主席職務時,由企業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兼職人員開展活動,一般不占用生產(工作)時間,確需占用的,應徵得企業同意,其工資、獎金及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每月應按全部職工(含外籍或港澳台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未按規定撥交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工會經費由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並接受上一級工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1993年11月20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湖北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發揮工會的作用,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制定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是十分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但需作進一步修改,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為了使條例更具有預見性、操作性,會後,法制委員會專門組成考察組,赴福建等地對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若干重要問題進行了專題調查研究。隨後,召開了部分外商投資企業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同時還徵求了有關法律專家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省總工會,根據委員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結合外省的經驗,對草案逐條研究修改。1994年1月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修改。現將審議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許多外商投資企業的負責人提出,目前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職工,其作為工人階級隊伍一員的政治地位不太明朗,這不僅容易造成職工的思想顧慮和消沉,而且也很不利於工會依法開展活動,團結教育職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要求在本條例中首先明確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是工人階級的一員,然後再規定工會作為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民眾組織的作用。我們認為,這個意見很重要,據此,在草案修改稿的第三條增加了上述內容。
二、鑒於有些外商投資企業對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持不合作態度,造成工會組建率低。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權利的實現,有必要對企業的這種消極行為給予一定的約束,因此,我們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一款中增加規定:“企業應當保障和支持職工行使這項權利。”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七條關於工會委員會的具體人數應有明確規定。考慮到企業規模有大有小,職工人數有多有少,對工會委員會組成人數的要求也難以在法規中劃定一個範圍。故建議不規定具體的人數。實際工作中可以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外商投資企業延長職工勞動(工作)時間是一個較為突出普遍的問題,工會及職工對此反映強烈。為了維護職工的身心健康和法定的休息權利,防止企業發生讓職工超負荷勞動(工作)的情況,我們在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五項中增加了“企業延長勞動(工作)時間的,應當徵得工會同意”的規定。
五、有的委員建議,草案第十條中應增加工會維護企業合法利益,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義務性條款,把權利和義務結合起來。據此,我們在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三)項中對工會義務補充了如下規定:“維護企業合法利益,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協調職工與投資者的關係,積極協助企業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正確處理矛盾和糾紛。”同時,還增加了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對不履行其義務的企業工會和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有權向上級工會反映情況和提出意見。”
六、關於工會主席享受企業副總經理或副廠長的待遇問題,有的委員認為簡單地作硬性規定,外商難以接受,工作中不好執行,建議規定一個協商的渠道。根據上述意見,並結合一些外商投資企業負責人的意見,我們將這個問題的規定修改為,由投資各方協商,可以比照企業副總經理或副廠長的待遇執行。這樣就比較靈活一些。(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工會兼職人員開展活動占有生產(工作)時間,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是不允許的,應慎重考慮。經反覆研究,並參照外省的有關規定,我們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中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即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兼職人員活動,“一般不占用生產(工作)時間,確需占用的,應得到企業的同意。……”
此外,我們還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草案的有關條款和文字作了若干增刪和修改。
草案修改稿及以上報告妥否,請審議。

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委託,現就《湖北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以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起草過程
我省實行對外開放以來,外商投資企業不斷發展,職工人數日益增多,截止今年(1994年)八月底,全省外商投資企業已達3350家,職工人數已逾四萬。但是,我省外商投資企業組建工會的現狀與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要求,與外商投資企業廣大職工的願望相比,還很不適應,工會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地位還沒有得到確定和保障。據不完全統計,在開業投產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建立工會組織的僅占42%。據調查,全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建率比較低的主要原因,一是由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建的意義、作用至今未能引起有關部門、社會各界人士的重視。二是至今沒有一個全省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法規。雖然省總工會下發了《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工作的意見》。但對企業缺乏約束力。為貫徹執行工會法等國家法規的規定,促進我省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使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建和工會依法活動的正常開展,逐步實現工會工作法制化、規範化,迫切需要儘快制定《湖北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為了做好條例的擬定工作,去年,省總工會就組織專班,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依據我國工會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起草出條例(代擬稿)。今年(1994年)初,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和省總工會在調查研究了我省外商投資企業發展情況,並參考了廣東等十一個省、市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的基礎上,對條例(代擬稿)進行了修改,形成條例徵求意見稿。該稿於今年(1994年)六月印發省轄市、州人大財經委員會和總工會、地區人大聯絡組和工會辦事處、省政府有關委、辦、廳、局徵求意見。各地意見反饋後,又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總工會進行了修改,並將修改後的條例(徵求意見稿)於十月初印發省人大常委會全體成員和各專委委員徵求意見。十月三十日,經財經委員會第11次會議討論修改,形成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二、關於在外商投資企業建立工會組織的必要性
外商投資企業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特殊的經濟組織形式。由於外商及代理人的參加管理,形成了比較複雜的勞動關係,職工在企業中的地位顯然有別於公有制企業,但也不同於資本主義條件下的僱傭勞動者。他們享有我國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全部政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合營企業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十三條同時規定:“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外商投資企業中建立工會組織開展活動是執行我國法律法規依法辦事的重要標誌。通過建立工會組織,保障職工在企業中應有的政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符合職工民眾的願望和要求,對貫徹黨的對外開放政策,搞好企業生產經營,提高經濟效益,解決勞動爭議,協調勞資關係,搞好與外商的合作共事,維護國家、企業、職工和外商的合法利益,加強外商投資企業職工隊伍的建設等,都是必要的。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作用,是企業內其他任何組織所無法替代的。因此,條例(草案)對有關工會組織的建立作出了規定。
三、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任務及權利與義務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和《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法律、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國務院《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勞動契約,由合營企業同本企業的工會組織集體簽訂。”據此,在條例(草案)第三條和第三章分別對我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及權利與義務作了具體規定。
鑒於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際慣例對本企業職工有權辭退,為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主席切實履行職責,組織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條例(草案)》第四章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並在第八章規定:對任期內的工會主席、副主席的工作調動、解僱、辭退、開除等,需事先徵得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四、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依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建立的,有自己名稱、機構和獨立的經費,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民事通則》第三十七條關於法人應具備的條件。考慮到外商投資企業,特別是娛樂性企業人數較少,為了能在審批工會組織時,同時審查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否具備法人資格,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凡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從上級工會批准之日起,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同時,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關於“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規定,條例(草案)還規定“工會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五、關於合營企業工會主席參加和列席董事會的問題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和國際慣例,合營企業董事會由合營各方委派董事組成,董事會的組成人數由合營各方在商定合營企業契約、章程時確定,考慮到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職工是國家的主人,是社會的主人,為了體現工人階級主人翁地位,使工會更好地代表職工利益,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十二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和《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等規定,在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不是董事的工會主席有權代表職工列席討論有關企業的發展規劃、工資制度等問題的董事會。根據我省興辦外商投資企業的實踐和經驗,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主席參加列席董事會能更好地代表職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企業的發展。如鄂州長進制衣有限公司(合資)工會主席是董事會董事,在董事會討論職工獎勵問題時,建議不搞紅色秘密分配,而進行公開分配。董事會採納了工會主席建議,較好地協調了勞資關係。該企業從開業至今未發生勞動爭議,勞動關係融洽。而排斥工會主席,拒絕工會主席參加或列席董事會,勞動關係多數較為緊張。
六、關於職工勞動保護問題
我國黨和政府歷來重視勞動保護工作,國務院多次發布決定、條例強調企業重視勞動保護工作,外商投資企業大多數都能遵守我國勞動保護法規規定,採取一些勞動保護措施。但從對目前我省外商投資企業調查情況看,忽視或漠視勞動保護法規規定,少數外商投資企業不重視勞動保護工作,故造成職業傷害、工傷事故的典型事例還時有發生;特別是在發生危及職工安全的情況時,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向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但經常遇到的情況是,企業行政往往以危及職工安全無法界定,停止操作會影響企業生產為由,遲遲不作決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有關規章已多次重申“工會可支持(或組織)職工停止(拒絕)操作,撤離危險現場,職工工資照發”的規定,據此,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建議無效,情況緊急的,工會可支持職工停止操作,撤離危險現場,企業不得因此扣發或減發職工工資和其它福利待遇。”
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其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爭議的規定,同時,考慮到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爭議呈上升趨勢,且個別外商及其代理人對職工採取非法手段,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停工怠工或罷工,為此,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
以上說明,請審議。
check!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