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2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5-27
【生效日期】1994-05-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批准《合肥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的決議
(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合肥市外商
投資企業工會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合肥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1993年12月17日合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合稱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在企業中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保障其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合肥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外商投資企業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是本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尊重投資者合法權益,支持企業依法搞好生產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應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具備民法通則的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織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開業一年內,由上一級工會或市總工會指導和幫助成立工會組織。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建立工會必須經上一級工會批准,報合肥市總工會備案,並在上一級工會領導下工作。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應當依照《
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定期舉行,行使職權。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中,工會會員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不足25人的,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也可以選舉工會主席,主持基層工會工作。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設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25人的,設女職工委員。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委員須經民主選舉產生,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凡企業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一般應設專職工會主席。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中,除外商投資者及其代理人外,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中外職工,凡承認《
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的,經本企業工會委員會批准即可成為工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加入中國工會的香港、澳門、台灣職工和外籍職工,在工作結束離境時停止會籍,交回會員證。如本人需要,可由市(縣)總工會發給曾參加過中國工會的證明。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在上級工會指導下,代表職工與本企業簽訂集體契約;指導、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契約,並監督契約的履行。發現企業違法使用童工、工會應予以制止。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對本企業執行國家和地方頒布的有關勞動管理、職工獎懲、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本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外商投資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企業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與企業建立協商談判制度,協商有關職工雇用、報酬、福利等事項。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解僱、辭退、處分職工,應事先徵求工會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可提出異議,並派代表同企業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工會應當支持或者受委託代表職工按照法定程式參加仲裁、訴訟。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監督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維護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工會發現企業經營者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經營者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經營者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工會有權參加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行政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嚴禁對女職工進行歧視、侮辱、摧殘、迫害等行為。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監督企業執行我國現行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企業增加勞動工時,工會有權支持職工取得相應報酬。臨時勞動工時增加過多,工會應向企業提出意見,並商定解決辦法。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義務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教育職工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履行勞動契約,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提高職工素質,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發動和組織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組織開展各種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業餘文娛、體育活動,豐富職工文化生活,增進職工團結友愛,激發職工勞動熱情。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參與本企業有關職工利益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協助本企業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要教育職工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並通過工會活動,促進中外職工相互了解,合作共事。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會同企業和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可以解決的合理要求,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第五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工作的保障
第二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應支持本企業工會工作,無償提供必要的房屋、設備和場所,用於工會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和文化、體育活動,並負擔其維修費用。
第二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活動,一般不得占用生產(工作)時間。如需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應事先與企業協商,企業應給予方便和支持。經企業同意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工資、獎金和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不脫產工會委員,因工會工作需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的,由工會事先通知企業,但每人每月占用生產(工作)時間總共不得超過兩個工作日,其工資、獎金和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專職工會主席的待遇,比照本企業中方副總經理或副廠長的待遇執行。
外資企業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的待遇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商定。
外商投資企業不脫產工會主席、副主席由本企業工會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解僱、辭退擔任工會委員會委員的職工,應事先徵求工會委員會的意見。
外商投資企業解僱、辭退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職工,應經工會委員會同意,並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不擔任工會職務時,可回原崗位工作或由企業妥善安排。
第三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經費來源:
(一)工會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企業每月按中外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的工會活動經費;
(三)企業的補助;
(四)其他收入。
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經費管理辦法使用,並接受上級工會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香港、澳門、
台灣同胞在本市投資興辦的企業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造成侵權的,有關部門應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