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 頒布時間:1995年06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6月20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承包工程一年以上並僱傭中國員工的境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外商投資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縣以上地方工會、地方產業工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獨立自主地開展工會活動。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民眾組織,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是本企業職工利益的代表。外商投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維護國家和職工的利益,尊重投資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搞好生產經營管理,共謀企業發展。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尊重企業工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開業投產後一年內建立工會組織,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選舉產生本企業工會的領導機構,選舉產生的工會領導機構報上一級工會批准,並在上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凡逾期未建立工會的外商投資企業,上級工會有權派員到企業幫助、指導組建工會。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職工,凡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組織,經本企業工會批准,即可成為工會會員。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會員人數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建立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選舉工會組織員一人,也可選舉主席、副主席,主持工會工作。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女會員人數在二十五人以上的,設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會員人數在二百人以上的,配備一名專職工會主席。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撤銷或合併,必須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辦理,並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與企業建立協商談判制度,依法維護職工的政治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契約。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指導、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契約,並監督契約的執行。
第十三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討論本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等重大事項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外商投資企業召開有關研究制定職工獎懲制度、工資制度和討論決定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問題的會議時,應當通知工會參加,並聽取工會意見。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監督企業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工資、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維護女職工權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協助並監督企業合理安排使用職工獎勵基金、福利基金。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監督企業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工作時間和休假的規定。企業因特殊情況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符合勞動法的規定,並接受工會監督。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解除勞動契約或者處分職工,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如果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契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職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有權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參與本企業發生的職工工傷、職業中毒、職業傷害等事故和損害職工人身權利事件的調查,並會同企業和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遵守職業道德、勞動紀律和本企業的各項制度,履行勞動契約,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協助解決企業與職工的勞動糾紛,促進企業與職工的溝通。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行使管理權,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開展勞動競賽、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促進企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開展健康有益的業餘文娛、體育活動,豐富職工文化生活,增進職工團結,合作共事。
第四章 工會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會員必須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外商投資企業每月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含外籍員工)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
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四川省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並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主席在任職期間,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企業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外商投資企業擔任工會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職工被解除勞動契約、辭退、開除時,應當事先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職務的職工被解除勞動契約、辭退、開除時,必須事先徵得本企業工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不再從事專職工會工作的職工,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專職工會主席的工資福利待遇,由企業參照中方副總經理的待遇執行。
外資企業專職工會主席的工資福利待遇由上級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脫產的工會委員,因工會工作需要占用生產時間的,每人每月不得多於兩個工作日,其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織職工開展活動,一般應在業餘時間進行;確需占用生產時間的,應事先徵得企業同意。經企業同意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三十條 工會經費、財產及企業撥給工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
工會組織合併,其經費、財產歸合併後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解散,其經費、財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因執行本條例與企業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縣以上地方工會或地方產業工會、外商投資企業主管部門會同政府有關部門解決。屬於人民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華僑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投資興辦的企業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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