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四川省進一步改善投資軟環境若干規定的通知是1998年10月16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四川省進一步改善投資軟環境若干規定的通知
- 發布時間:1998年10月16日
- 生效時間:1998-10-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川府發[1998]72號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府發[1998]72號
【發布日期】1998-10-16
【生效日期】1998-10-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四川省進一步改善
投資軟環境若干規定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川府發[1998]72號)
現將《四川省進一步改善投資軟環境的若干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進一步改善投資軟環境的若干規定
為規範政府職能機構的管理行為,改善投資軟環境,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和實效,促進我省經濟快速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及《四川省鼓勵外商投資條例》,特作如下規定:
一、加強對稅外收費的管理,減輕外商投資企業負擔
(一)嚴格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費,堅決取消不符合規定的收費項目。各級政府要堅決實行對外商投資企業收費“明白卡”制度,督促各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減免收費工作。
(二)今後兩年內,凡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項目,國務院及國家財政、計畫部門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費項目,對外商投資企業一律按規定的最低收取標準徵收,但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強制保險的除外。
(三)今後兩年內,本省不再出台新的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項目。凡經中央主管機關批准出台的新增收費項目,應向社會公布,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二、健全服務制度,強化服務意識,簡化審批程式,提高辦事效率
(四)各級涉外機關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循外事接待的規定、禮儀,積極、熱情、周到地做好外商來川考察、洽談的接待工作。
(五)各級政府要定期公布可公開宣傳的涉外經濟政策和規定,指導和支持諮詢、會計、資產評估、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加快國際接軌的步伐,興辦中外合資、合作諮詢服務機構,遵循國際慣例,提高服務水平。
(六)各級行政機關履行職責一律實行標準化服務承諾制和審批時限制,並將制度內容予以公布。省級各審批機關要嚴格執行省政府關於對外商投資審批實行一站式代理服務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各項手續時,無論是否通過省外商投資企業服務中心,只要所需檔案齊備,內容符合要求,必須在規定時限內辦妥各項審批手續。
(七)各級政府要依法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千方百計為外商排憂解難,依法懲處各種危及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人員生產、生活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積極支持和配合檢察院、法院依法審理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類經濟案件。
(八)本省各對外開放口岸的檢查、查驗、運輸服務等部門要加強文明視窗建設,增強整體服務功能,全面實行服務承諾制,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我省對外交往、各項經貿活動的順利進行。
(九)省級各有關部門和成都市政府要密切配合,辦好國際學校、國際俱樂部,加快國際醫院和省情展示中心的籌建,力爭早日在成都形成一個接近國際水平的外商投資環境和生活環境。
三、落實鼓勵外商投資的各項優惠政策,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十)各級政府要堅決貫徹中央和省制定的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對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的實施情況,要進行檢查督促,確保落實到位,完全兌現。
(十一)金融機構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要一視同仁,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前提下,對有市場、有效益的外商投資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及各級政府確定的重點外商投資企業予以積極的信貸支持。
(十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中方人員可向有關部門申辦《多次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多次簽注,有關部門應按國家規定積極辦理。
四、規範檢查,切實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及秩序
(十三)嚴格劃分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執法檢查應當由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法定程式實施。無正當理由和法定手續,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突擊檢查,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十四)建立健全聯合年檢制度。各級外經貿、經貿、財政、工商、稅務、外管、海關及其他法定年檢部門要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集中聯合年檢,各部門不得自行檢查。
(十五)各級政府對各類檢查實行監督。所有有檢查權的機關應於每年第一季度將本年度日常業務檢查計畫報同級政府糾風辦備案;糾風辦對內容、時間重複、衝突的檢查進行協調,避免重複檢查。突發性事件的檢查和國家有關部門統一部署的年度檢查、專項檢查,事後應及時報同級政府糾風辦備案。
糾風辦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行政執法機關的檢查計畫保守秘密。
五、加強利用外資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健全跟蹤服務制度
(十六)健全利用外資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制度。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要指定專職業務部門負責利用外資項目的收集、儲備、篩選、包裝、推出等工作,建立完善利用外資項目庫,按統一的標準和時限要求上報省引進外資項目辦公室。省引進外資項目辦公室要負責對各地利用外資項目前期準備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促進全省統一的利用外資項目庫的建立,並會同省招商局每年推出200個成熟的項目。
(十七)創造條件,提高利用外資項目的工作水平。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和省級有關部門要按省政府下達的年度利用外資工作目標和項目匯總、篩選、包裝、諮詢、評估工作的實際需要,安排落實必需的啟動工作經費。各地區、省級經濟管理部門、行業協會要指導和幫助項目業主堅持按國際標準、慣例做好利用外資項目的準備和申報工作。省項目辦要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全省重點利用外資項目的初步包裝工作,並積極開拓國際合作渠道,吸引國際知名機構參與我省重點引資項目的包裝、諮詢和評估工作。
(十八)建立利用外資項目跟蹤服務制度。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對本地區重大利用外資項目,要按行業和地區進行篩選分類,落實責任到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定期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項目洽談、報批、建設及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省級重大利用外資項目的跟蹤協調,由省項目辦提出建議清單,省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招商局)組織省級有關部門分工負責落實。
六、健全對投資軟環境建設的評價和監督制度
(十九)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投資軟環境應開展多種形式的年度測評。各級政府的分管領導要定期召開外商座談會聽取意見,對外商投資企業反映較好的典型事例予以通報表揚,對反映強烈的問題和問題突出的部門,經核實後,予以通報批評,並責成有關部門限期整改。
(二十)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監察機關的職能作用,對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標準化服務和在與外商的其他交往中的勤政、廉政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對違法和不適當的行政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二十一)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四川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辦法》,進一步加強和發揮外商、台商投訴中心的職能作用,及時為外商投資企業排憂解難。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