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西安市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的決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西安市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的決定

200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9月29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西安市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4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4年11月26日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於2004年8月26日經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9月29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西安市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即行廢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1月26日
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
廢止1996年8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1996年11月2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1996年11月19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的《西安市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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