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辦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市級司法機關控告、申訴的暫行規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辦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市級司法機關控告、申訴的暫行規定

2003年4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辦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市級司法機關控告、申訴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03年04月02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4月02日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市人大常委會辦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市級司法機關的控告、申訴工作,加強對市級司法機關的執法監督,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市人大常委會及其有關工作部門辦理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市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控告、申訴。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市級司法機關是指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西安市人民檢察院。
對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國家安全局、西安市司法局有關司法方面的控告、申訴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對市級司法機關的監督依照法律規定進行,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向市人大常委會對市級司法機關的控告、申訴,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接待辦理。
第六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市級司法機關的控告、申訴,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進行監督,具體工作由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辦理:
(一)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市級司法機關正在辦理的案件,有事實或證據證明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市級司法機關已經辦結的案件,有事實或證據證明原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嚴重錯誤或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有事實或證據證明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執法中,具有索賄、受賄,枉法裁判,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七條 市級司法機關對市人大常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轉辦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控告、申訴應當認真辦理。對反映情況屬實的,應依法予以糾正或查處。應當承擔違法責任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反映市級司法機關的問題,按信訪有關規定辦理。屬於第六條規定情況之一的,經主管信訪工作的秘書長批准,轉交內務司法委員會辦理。
第九條 全國人大、省人大、區(縣)人大轉來辦理的案件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部門提出的案件,屬於第六條情況之一的,轉交內務司法委員會辦理。屬於其它方面的,由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條 內務司法委員會辦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控告、申訴,由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會同委員會辦公室集體審查,提出具體辦理意見,轉有關司法機關辦理。要求答覆辦理結果的,有關司法機關應當在要求的時限內報告結果,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一條 內務司法委員會辦理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控告、申訴,經審查認為司法機關正在辦理或已經辦理終結的案件,可能存在重大違法問題,經常委會分管的主任批准,可採取閱卷、聽取辦案機關匯報、與當事人談話等形式調查了解情況。經委員會會議討論,認為確有重大違法問題的,提出監督議案,經常委會分管主任同意,提請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是否立為監督案件。
第十二條 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立為監督案件的,由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監督意見。有關司法機關應當認真辦理,辦理結果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 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應提請常委會審議的監督案件,由內務司法委員會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對監督案件的審議意見,由內務司法委員會送達有關司法機關,有關司法機關必須在要求時限內報告辦理結果。
第十四條 對司法機關辦理的監督案件不滿意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有關司法機關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案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的機關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或內務司法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內務司法委員會會議上答覆時,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有權發表意見。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以書面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由常委會主任會議印發常委會會議或者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五條 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本級常委會提議組織對重大的違法案件的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常委會全體會議決定。
決定成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主任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常委會提出調查報告,並附有關司法機關的意見。常委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監督的案件作出的決議,有關司法機關必須認真執行,並向常委會報告執行的情況。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人員在辦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市級司法機關控告、申訴工作中,要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解釋。
第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經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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