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養犬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衡水市養犬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衡水市人民政府2022年公布的規章。

衡水市養犬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22年3月10日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22〕第1號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衡水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建立養犬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公安機關牽頭,農業農村、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等部門參加,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條 養犬管理工作聯席會議主要職能:
(一)研究宣傳實施《條例》和本細則有關工作;
(二)通報養犬管理工作情況及研究相關措施;
(三)協調解決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問題;
(四)研究制定全市養犬管理工作評估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組織聯合檢查;
(六)研究需要提請聯席會議討論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登記和年檢、犬只收容,依法查處違法養犬行為、養犬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疫情處置、犬屍無害化處理,犬只養殖、銷售等經營活動中犬只免疫檔案建立等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爭議犬只品種的認定工作。建立並實施強制免疫制度,會同公安機關設立免疫登記便民服務網點,定期收集免疫網點犬只免疫信息。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占用城市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售犬、攜帶犬只外出未及即時清理糞便、丟棄犬屍等犬只經營、飼養活動中妨害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違法違規行為;監督城市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犬只禁入標識的設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文明養犬宣傳教育、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養犬基本信息收集、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養犬管理收費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查處無照經營犬只行為。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並落實常態化、格線化的養犬基本信息調查和報送制度,組織、協調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做好本轄區內流浪犬控制和處置、依法文明養犬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本區域內養犬信息的收集、登記,可以組織居民、業主制定文明養犬公約,劃定允許遛犬的區域和時間,設立標識並監督實施。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文明養犬行為予以提醒、勸阻、制止;勸阻無效的,及時報告相關職能部門;發現流浪犬、無主犬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由居(村)民委員會進行提醒、勸阻、制止。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養犬管理工作的宣傳教育,組織製作、刊播依法文明養犬公益廣告,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過宣傳欄、電子屏和發放資料等方式,開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 嚴格管理區內居民養犬的,每戶限養一隻。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建立免疫登記便民服務網點。免疫登記便民服務網點在公安機關、農業農村部門指導下開展犬只的免疫接種、登記、晶片植入、發放犬牌、年檢等工作。
辦理登記養犬人不能提供合法免疫證明的,應當提供農業農村部門認可的機構出具的狂犬病免疫抗體檢測合格報告,由免疫登記便民服務網點核實後方可辦理登記。
第九條 對體形較小幼犬、老齡犬、患病犬在植入電子身份標識時可能造成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可暫緩植入。具體辦法由公安機關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制定。
第十條 公安機關收到養犬人提交的養犬申請資料,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養犬人5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置或送犬只收容所收容。
養犬人自申請通過之日起30日內攜帶犬只到便民服務網點辦理登記手續,超過30日的需重新申請。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建立全市統一的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將養犬管理相關信息及時錄入並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除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外,其他單位禁止飼養護衛犬。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範圍由市、縣公安機關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外地犬只進入本市行政區域的,養犬人應當持有犬只免疫證明檔案,犬只未進行免疫或不能提供免疫證明檔案的應立即進行狂犬免疫或抗體檢測。
禁養品種的外地犬只不得進入本市嚴格管理區。
第十四條 居民區樓道、露台、樓頂或者房頂等公共區域或共有區域禁止養犬。
嚴格管理區不得暫存、寄養禁養的大型犬、烈性犬。
第十五條 攜帶一般管理區的犬只進入嚴格管理區的,不得從事與免疫接種、診療無關的其他活動。
第十六條 犬只收容所應當位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一般管理區。
第十七條 犬只收容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獸醫和飼養人員;
(二)建有診療隔離區、犬舍、污水處理和無害化處理等設施;
(三)配備犬籠、捕犬工具、診療設備、消毒設備等動物防疫設備;
(四)其他應當符合的動物防疫條件。
第十八條 走失犬只收容期間產生的費用由養犬人負擔。
第十九條 相關行業協會、依法成立的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不得在嚴格管理區內設立犬只收留場所。
第二十條 違反本細則第七條規定,飼養犬只超過限養數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超養1隻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居民區公共區域或共有區域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暫存、寄養禁養的大型犬、烈性犬的,依照《條例》第三十二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養犬人包括飼養、管理犬只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關於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定,適用於衡水高新區管委會和濱湖新區管委會。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