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評估制度研究》是2013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鄭寧。
基本介紹
- 書名:行政立法評估制度研究
- 作者:鄭寧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ISBN:9787562049173
《行政立法評估制度研究》是2013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鄭寧。
《行政立法評估制度研究》是2013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鄭寧。內容簡介《行政立法評估制度研究》共分為七章,分別從行政立法評估制度概述、行政立法評估制度的法理闡析、行政立法評估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模式、行政...
地方行政立法後評估制度研究 《地方行政立法後評估制度研究》是2012年廣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莫於川。內容簡介 本書共分23章,包括:地方行政立法後評估的主體、從比較法視角看地方行政立法後評估、我國地方行政立法後評估制度發展的現實條件等內容。
第十條 立法後評估主要依據下列標準進行:(一)合法性標準,即各項規定是否與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相一致;(二)合理性標準,即規定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適當,法律責任的設定是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相當;(三)協調性標準,即是否與同位階規章相衝突,是否與現有制度互相銜接,...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立法前評估,向市人民政府申報規章立法計畫建議項目,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立法前評估,是指在申報規章立法計畫建議項目前,按照一定的程式、標準和方法,對立法計畫建議項目所進行的必要性、可行性、緊迫性以及立法成本效益進行分析研究,形成立法前評估報告以及起草規章建議稿等系列...
《法治政府評估研究》是2019年12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程琥。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研究法治政府的評估的基本範疇、理論前提和實踐邏輯,法治政府的評估目標、評估主體、評估的內容、評估的指標體系、評估的方法、評估的程式、評估結果的運用,法治政府評估與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係,法治政府評估與依法行政考評,...
《立法成本效益評估研究》是2016年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汪全勝。內容簡介 立法成本效益評估制度是指對立法的成本與效益進行估算或測算,比較效益與成本之間的差額即淨收益,淨收益的大小決定了立法備選方案的選擇或者對實施後的立法是否需要修改或廢止的制度。本書所使用的立法成本效益或成本收益是廣泛意義上...
立法前評估結果是選擇計畫立項項目的重要依據。未開展立法前評估的,原則上不列入省政府一類立法計畫項目,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要求立即進行立法的項目除外。第三條(總體要求)開展立法前評估,應求真務實,通過深入細緻調查研究,查擺分析存在問題,採集統計基本數據,論證說明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制度成本和效益。...
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屬事業單位對其負責組織實施的規章進行立法後評估。其他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規章立法後評估年度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七條 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評估:(一)與經濟社會...
市政府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立法後評估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立法後評估工作。第五條 政府規章的實施部門是立法後評估責任單位;有多個實施部門的,主要實施部門為立法後評估責任單位;實施部門不明確的,由市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按照職責相關的原則,協調確定立法後評估責任單位。涉及公民、法人...
其他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規章立法後評估年度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列入規章立法後評估年度計畫的項目所需經費,由市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第七條 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評估:(一)實施已滿3年的;(...
第六條 評估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將規章的立法後評估或者立法後評估工作中的部分事項委託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等單位具體實施。第七條 受委託具體開展規章立法後評估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熟悉行政立法、行政事務和掌握評估方法技術的人員;(二)相關人員參與評估的時間能夠得到保障;(...
《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規定》已經2008年11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總則 第一條 為評估本省政府規章的實施效果,規範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
(六)可操作性,即規定的制度是否符合實際、易於操作,規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規定的程式是否正當、簡便;(七)實效性,即是否能夠有效解決行政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執行,是否能夠實現預期的立法目的,實施後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是否明顯高於規章制定和執行的成本。第十條 規章立法後評估按照下列...
受委託開展立法後評估的單位應當依法設立,組織熟悉行業管理事務、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開展具體評估工作。第十條 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的主要內容:(一)規章實施的總體情況;(二)規章主要制度的執行情況;(三)規章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四)社會公眾對規章實施和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第十一條 省政府規章立法...
第三條 立法後評估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立法後評估工作,為立法後評估的開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市政府法制部門具體負責立法後評估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第五條 負責實施規章的行政主管部門是立法後評估實施機關(以下簡稱評估實施機關);評估實施機關不明確的,由市政府...
評估機關應當根據上述標準,結合被評估規章的特點,確定具體的評估標準。第十一條 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對規章進行全面評估,也可以對其中一項或者部分制度進行評估。政府規章涉及的機構職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徵用、行政救助、行政給付等事項應當是立法後評估的重點。第四章 評...
對一件法規可以進行全面評估,也可以對其中的部分制度或者部分內容進行評估,包括只對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或者行政處罰進行單項評估。第九條 法制工委在評估前應當制定評估工作方案。評估工作方案的內容包括評估項目、評估目的、評估組織、評估工作及其時間安排、職責分工、經費保障等。第十條 開展立法後評估應當...
(四)可操作性標準,即規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實際,易於操作;規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規定的程式是否正當、簡便。(五)立法技術性標準,即立法技術是否規範,邏輯結構是否嚴密,表述是否準確,是否影響到規章的正確、有效實施。(六)績效性標準,即規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是否有效地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五)操作性,制度規範是否能夠普遍實施,行政管理措施是否正當、有效。第十一條 立法後評估應當制訂評估方案、確定數據採集的對象和途徑,收集和分析地方性法規實施的信息,形成評估報告。第十二條 立法前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工作情況、立法選題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的評估結論及有關問題。立法後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工作...
三、立法評估及其標準制度化的時機已經成熟 第二節立法評估標準的完善路徑:獨立抑或整合 一、獨立路徑 二、整合路徑 三、結論 第三節立法評估標準的完善與《立法法》一、《立法法》的制定實施:過去與現在 二、《立法法》的完善建議:評估標準的未來 第四節立法評估標準的完善與《行政法規、規章立法評估辦法》一、...
第十五條立法後評估主要圍繞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一)法規實施的基本情況,包括行政執法、配套性檔案制定、所取得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等情況;(二)法規中涉及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機構編制、職能分工、經費保障等重點制度的針對性、可操作性、是否達到立法目的等情況;...
(四)進行分析評價:評估小組對收集的材料進行分析評價,提出初步評估結論,上報評估機關;(五)形成評估報告:評估機關對初步評估結論進行研究和論證,提出繼續施行或者修改、廢止規章、改進行政執法等處理意見。第十條 評估機關可以根據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實際簡化程式,但規章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
行政立法,指的是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我國憲法在規定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的同時,還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部門規章。地方組織法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
本書圍繞立法後評估研究是由立法機關的專門委員會、有關政府部門、人大代表、社會公眾、專家學者等機構或個人對現行有效的立法在實施中的效果進行分析評估,最終形成評估報告報立法機關,然後再由立法機關針對立法缺陷及時加以矯正和彌補等方面的問題展開論述。提出該制度的目的不僅在於考察法律的實施效果,更重要的是針對...
第十五條 立法後評估主要圍繞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一)法規實施的基本情況,包括行政執法、配套性檔案制定、所取得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等情況;(二)法規中涉及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機構編制、職能分工、經費保障等重點制度的針對性、可操作性、是否達到立法目的等情況;...
第四章立法後評估標準和指標,主要介紹立法後評估標準的內容和指標的選取運用。第五章立法後評估工作流程,詳細介紹實施立法後評估工作的步驟和環節。第六章立法後評估工作的組織和相關保障,包括制度保障、組織保障和技術經費保障。第七章國外立法後評估的理論與實踐,主要介紹美國、英國等國家立法後評估制度及其對我國的...
二、確保立法程式規範 (七)完善立項制度。年度立法項目要多渠道徵集社會公眾的建議,滿足人民民眾的立法需求。強化立法項目立項評估論證,起草部門要對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充分研究論證,從源頭上把好立項關。司法行政部門要對立項申請和公開徵集的立法項目建議進行評估論證,擬訂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畫。(...
(二)有熟悉行政立法、行政事務或者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掌握立法、評估技術規範的人員;(三)有立法、評估相關領域的實踐經驗或者研究成果;(四)有完成立法起草、評估任務的人員和時間保障;(五)根據委託項目的實際需要,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第八條政府立法委託第三方起草和評估的,應當與受委託第三方簽訂委託評估或者...
第十五條 立法後評估主要圍繞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一)法規實施的基本情況,包括行政執法、配套性檔案制定、所取得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等情況;(二)法規中涉及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機構編制、職能分工、經費保障等重點制度的針對性、可操作性、是否達到立法目的等情況...
(三)法規中涉及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機構編制、職能分工、經費保障等主要制度的執行情況,是否有效管用、得到普遍遵守和實現,能否解決實際問題。(四)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社會公眾的反映等情況。(五)需要評估的其他內容。第十四條 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遵循以下程式:(一)擬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