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我市地方性法規立法評估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評估工作規定
- 發布單位: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為規範我市地方性法規立法評估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為規範我市地方性法規立法評估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規定全文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所稱立法評估包括法規案付表決前評估(以下簡...
為規範本市地方性法規立法論證工作,增強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工作規定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七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在梅州人大網公開:(一)第一項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立法規劃、立法計畫確定或者調整後五個工作日內公開;(二)第二項由有關委員會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
為規範地方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2016年1月22日梅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
(2013年5月2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主任會議通)第一條 為規範和保障廣東省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的工作,發揮高等院校的作用,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諮詢服務,提高立法質量,制定本規定。
梅州市人大常委會是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第二章 地方立法計畫的制定 第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制定地方立法計畫。有權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的機關,應當於每年第四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下一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計畫。第六...
(2019年3月19日梅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2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2019年6月4日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
梅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是梅州市行政區域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梅州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
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提出修改、廢止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意見和建議。三、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重點審查和撤銷與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不適應的規範性檔案和其涉及的行政...
3、審查和批准梅州市2016年預算執行情況和2017年預算草案的報告及2017年市本級預算;4、聽取和審議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5、聽取和審議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6、聽取和審議梅州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7、選舉梅州市...
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f Guangdong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是廣東省的...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領導分工 主任:馬正勇 副主任:藍偉東、伍德鳳、黃立強、張達宏、劉銳清 秘書長:鄧國功
《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評估工作規定》是2016年11月29日鎮江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二次主任會議通過的規定。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評估工作,提高地方性法規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鎮江...
為規範我市地方性法規立法評估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肇慶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工作規定全文 (2016年12月15日肇慶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第八條 立法評估結束後,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形成評估報告。第九條 表決前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工作情況、立法選題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分析、對本地區改革發展穩定產生的影響及有關問題。表決前評估報告由法制委列入審議結果報告內容,向常委會會議...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評估工作規定》是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的規定。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地方性法規立法評估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江蘇省制定和...
2012年9月25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後評估工作,適時掌握法規的制定質量和實施效果,促進立法質量提高,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第四條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
制定地方性法規,遵循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條例規定的基本原則。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第四條 規定本市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活動,完善立法程式,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法治鄂州建設,根據地方組織法、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解釋、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常務委員會審查市人民政府報請備案的規章,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不得與...
地方性法規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對上位法已經明確的內容,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完善立法機制,加強對地方立法工作的...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論證工作規定是2016年2月26日通過的規定。規定全文 (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地方性法規立法論證工作,增強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內容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 (2016年1月9日池州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法定程式授權常務委員會規定的事項;(三)規範常務委員會自身活動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四)其他應當由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編制立法規劃。省...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解釋和廢止法規的活動。第三條 編制立法規劃和制定年度立法計畫,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各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