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規定

《甘肅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規定》是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3年2月發布的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
全文
甘肅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健全立法工作機制,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省政府規章實施後,對規章的立法質量、實施效果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並提出評估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注重實效、廣泛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省司法廳具體負責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工作。
省政府規章實施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規定做好立法後評估工作。
第五條 省政府規章的省級實施部門(單位)是立法後評估責任單位。其中,有多個實施部門(單位)的,主要實施部門(單位)為立法後評估責任單位;實施部門(單位)不明確的,由省司法廳協調確定立法後評估責任單位。
涉及規範共同行政行為以及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可由省司法廳組織實施。
第六條 省政府規章施行滿三年的,可以組織對該規章或者該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後評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規章立法後評估:
(一)所規範事項擬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二)擬進行重大修改的;
(三)擬廢止但存在爭議的;
(四)與其他省政府規章所規定事項存在明顯不一致的;
(五)實施後社會公眾提出較多意見、建議的;
(六)省政府認為需要進行評估的。
因上位法修改或者廢止的,按照規章動態清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評估責任單位應當結合評估條件和省政府規章的實施情況合理確定評估內容,既可以對省政府規章的立法質量、實施效果等情況進行全面評估,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主要條款進行評估。
第八條 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所需經費由評估責任單位予以保障,經費使用情況接受財政等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 評估責任單位可以依法委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評估機構具體承擔立法後評估工作。
受委託開展立法後評估的單位應當依法設立,組織熟悉行業管理事務、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開展具體評估工作。
第十條 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規章實施的總體情況;
(二)規章主要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規章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四)社會公眾對規章實施和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的重點事項:
(一)是否超越許可權;
(二)是否違反上位法規定;
(三)是否與有關規章協調、銜接;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五)評估責任單位認為需要重點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的主要依據標準:
(一)合法性標準,即省政府規章的各項規定是否與憲法、法律、法規保持一致,是否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要求;
(二)合理性標準,即省政府規章的各項規定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則,是否必要、適當;
(三)適當性標準,即省政府規章是否存在違背“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等情形,是否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婦兒權益保護、殘疾人權益保障等方面的內容;
(四)協調性標準,即省政府規章之間、省政府規章各項制度之間是否協調一致,相關配套制度是否完備;
(五)技術性標準,即省政府規章是否符合立法工作一般技術規範,概念界定是否準確,邏輯是否嚴謹;
(六)可操作性標準,即省政府規章中規定的制度是否符合實際且易於操作,規定的措施是否具體可行;
(七)實效性標準,即省政府規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與執行,是否達到立法目的。
第十三條 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的工作程式:
(一)擬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當包括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內容、評估方式、評估步驟等;
(二)開展調查評估。採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和論證會、實地考察、專家諮詢、專題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方法,了解和掌握省政府規章的實施部門(單位)、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等相關信息;
(三)提出評估報告。對收集到的信息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評估工作基本情況介紹,包括評估過程、評估方式方法、評估時間,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情況;
(二)對省政府規章的立法質量、實施效果等情況的分析和評價;
(三)提出評估結論;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五條 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報告的運用:
(一)作為省政府規章繼續有效、修改或者廢止的重要依據;
(二)作為省政府規章實施部門(單位)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依據;
(三)作為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經立法後評估,確需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省政府規章,由省司法廳提請省政府列入下年度省政府立法計畫。
第十七條 市(州)人民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12月18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甘肅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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