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招標投標活動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省發展改革部門對全省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審計機關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審計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的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其他行業潛在投標人參加本地區、本行業的招標投標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非法侵犯招標人、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自主權。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進入符合規定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服務確需收費的,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加強建設,最佳化交易服務流程,降低交易服務成本,提高辦事效率。
第七條 鼓勵利用信息網路進行電子招標投標。具備條件的,應當進行電子招標投標。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將招標投標信用記錄或者信用報告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對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市場禁入。
第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其招標範圍、方式、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
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應當自審批、核准之日起7日內,將審批、核准確定的招標範圍、方式、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其入口網站上依法向社會公開。
招標人應當按照審批、核准的招標範圍、方式、組織形式組織招標。確需修改的,應當向原審批、核准部門重新辦理有關審批、核准手續。
第十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向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提交國家安全、國家保密規定;對是否屬於國家安全項目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省國家安全部門確認後,招標人應當向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提交確認檔案;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項目、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省保密部門確認後,招標人應當向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提交確認檔案。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進行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招標項目、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應當履行審批、核准手續的,已經審批、核准;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完備的招標所需的技術資料等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且不進行招標的,應當經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
第十三條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並不得對標準文本中的強制性條款進行修改。
第十四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布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發布期或者下載期均不得少於5日。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載入至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供潛在投標人免費下載或者查閱。
第十五條 招標人採用資格預審方式招標的,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檔案載明的條件、標準和方法對資格預審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預審後,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向合格的申請人說明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並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申請人說明其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理由。
第十六條 採用委託招標的,招標人可以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登記備案等方式變相限制招標代理機構跨區域開展業務。
第十七條 招標人不得對招標代理機構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不得與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範圍內依法辦理招標事項,承擔相應責任,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不得接受同一招標代理項目的投標代理或者投標諮詢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原則為招標活動提供服務,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招標人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但施工招標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勘察、設計、監理招標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者現金支票,也可以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擔保函。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投標人的基本賬戶轉出。
投標保證金由招標人收取,並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投標檔案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到指定地點、未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密封以及提交投標檔案的申請人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拒收相應的投標檔案。
第二十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行為外,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也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提出與招標項目實際要求不符或者高於項目實際需要資質等級要求的;
(二)以抽籤、搖號等博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的;
(三)要求投標人獲得特定行政區域獎項、特定行業業績,或者限定投標人註冊地址,或者要求投標人提交超過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交投標押金的。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
(一)在開標前將投標情況告知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泄露標底;
(二)提前確定中標人;
(三)為投標人撤換、更改投標檔案;
(四)索取、收受投標人和潛在投標人的賄賂及其他利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義投標的行為:
(一)掛靠有資質單位並以其名義投標;
(二)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從其他單位獲取資格、資質證書投標;
(三)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是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以他人名義投標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開標應當在投標檔案提交截止時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設在招標檔案預先確定的交易平台。
投標少於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進行分析並採取相應措施後,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隨機抽取符合法律規定人數的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享有同等權利,獨立評審,不受任何干涉,並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全省統一綜合評標專家庫,按照行業和地區分類設定分庫。具體組建方案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標專家的培訓、考核和管理。評標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因身體、業務能力及信譽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應當及時調整。
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設立抽取綜合評標專家的網路終端,供全省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使用,推行專家遠程異地評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編制投標檔案的人員;
(四)與投標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招標人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要求其迴避,並補充抽取評標專家。
第二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的情形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也應當否決投標:
(一)沒有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擔保有瑕疵的;
(二)投標檔案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檔案規定期限的;
(三)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等要求的;
(四)投標檔案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
(五)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其他違法行為的。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所有投標被否決或者部分投標被否決後,有效投標不足3個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項目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第二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契約不得有違反招標檔案、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的規定,契約價應當與中標價一致。
第三十條 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日內向除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自書面契約簽訂之日起5日內向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拒絕簽訂契約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和電子文檔。書面報告和電子文檔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檔案主要內容回響情況;
(二)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等基本情況;
(三)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情況;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
(五)評標報告;
(六)中標結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受理相關投訴並及時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並做好舉報人相關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行政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技術,建立招標投標數據關聯比對分析機制,開展監測預警,定期進行效果評估,及時調整監督檢查的重點。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影響公平競爭的,由有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他人名義投標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投標人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關行政部門、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設定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二)以獲得本地區、本系統獎項作為評標加分或者中標條件的;
(三)要挾、暗示投標人在中標後分包部分工程給特定的承包商、供貨商的;
(四)任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事項的;
(五)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和舉報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收取費用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四十條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18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規範我省招標投標活動的需要。《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自2005年3月1日施行以來,對推動我省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範招標投標行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招標投標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有些招標人規避招標,故意設定不當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有些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投標人相互串通,惡意競爭,損害他人合法權益;部分評標委員會組建不規範,評標專家不履行獨立評審職責,甚至私下接觸投標人等等。再如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不適宜進行招標項目的認定,招標投標結果的報告,相關主體違法行為的通報等程式性規定缺失;對以抽籤、搖號等博彩方式進行資格認定,限制潛在投標人投標等行為如何定性等,原條例都缺乏明確規定,已難以滿足當前我省招標投標市場發展的要求,迫切需要修訂完善。
(二)維護法制統一的需要。2012年2月1日,國務院在總結國家招標投標管理活動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貫徹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因此,我省原條例的部分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出現了不相一致的問題,亟需修訂。
(三)促進經濟繁榮的需要。原條例規定的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遠低於國家有關要求,導致工程項目建設成本增加,項目前期進度遲緩,已不能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國發〔2014〕21號)、《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要求積極推進招標投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這是創新政府管理手段,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減少和預防招標投標市場不規範行為和違法事件的有效手段。當前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缺失,導致失信聯合懲戒缺少法規依據,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推進遲緩,急需明確相關規定,為加快推進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提供法治保障和支撐。
二、修訂依據
條例修訂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同時借鑑了浙江、雲南、重慶等省市的有關立法經驗以及國家部委有關規章。
三、修訂過程
2015年12月,省發展改革委委託銳誠律師事務所對《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開展了立法後評估。銳誠律師事務所採用文獻研究、問卷調查、專家座談、專題訪談、個案研判、專題調研等方法,對原條例的實施效果、存在的矛盾問題,以及解決辦法進行了詳實的評估研究,完成了立法後評估報告。在此基礎上省發展改革委啟動了條例修訂的起草工作,並多次徵求省政研室、建設、交通、財政等省直相關部門和14個市(州)發展改革委、交易中心等單位意見,在入口網站公開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並邀請省人大法工委、財經委提前介入指導。經多次討論研究、反覆修改完善後形成修訂草案送審稿,省發展改革委委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7年4月上報省政府。
省政府法制辦收到送審稿後,即向省人大、省政協和20個省直部門及14個市(州)政府發出徵求意見,在省法制信息網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建議,邀請部分省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和招投標業務專家召開立法論證會。會同省人大財經預算委、法工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參照外省招標投標條例的基礎上,反覆討論修改,並經2017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務會議討論修改,形成了目前(2017年)的條例修訂草案。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條例修訂草案的框架結構。條例修訂草案共四十條,採取條款式,不設章節。本著突出地方特色、不重複上位法的原則,主要對原條例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重複的內容予以修改和刪減,對原條例中操作性不強的內容進一步細化明確,對國家規章政策有要求,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進行了規定。
(二)關於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國家關於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的修訂工作已列入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畫(國辦發〔2017〕23號)。為與國家標準保持一致且避免重複性規定,條例修訂草案第八條明確規定,“相關的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三)關於電子化招標。在“網際網路+”大背景下,國家對推進招標採購全流程電子化和行政監督無紙化工作已作出了部署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等8部門制定的《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於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為了建立健全電子招標投標制度,條例修訂草案第五條明確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進入符合規定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第六條明確規定:“鼓勵利用信息網路,進行電子招標投標”;第十四條對招標投標相關檔案的發布程式進行了規定,並強調相關檔案應免費下載或查閱。
(四)關於遠程異地評標。推行遠程異地評標制度能有效解決我省評標專家不足問題,有效遏制圍標、串標等不法行為發生。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明確要求“省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全省統一綜合評標專家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評標專家的培訓、考核和實行動態管理;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設立抽取綜合評標專家的網路終端,供全省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使用,推行專家遠程異地評標。”
(五)關於信用體系建設。條例修訂草案第七條強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信用獎懲機制,將信用記錄或者信用報告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健全失信懲戒機制,對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市場禁入。
以上說明及條例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17年7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對《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自2005年施行以來,在規範我省招標投標行為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招標投標領域出現了一些迫切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原條例進行修訂十分必要。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圍繞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省發展和改革委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並將徵求意見稿印發省直有關單位、市(州)人大常委會、常委會立法顧問、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意見。2017年8月23日,法工委主持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了專家學者對修訂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又與財經預算工委、省發展和改革委作了進一步修改。 9月2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就主要修改的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立法目的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對立法目的的闡述過於簡單,不能全面涵蓋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立法所需要解決的諸多問題,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此項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關於必須招標項目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相關部門提出,必須招標項目是國家為保證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項目的建設安全,從招標範圍和規模兩方面進行的相關規定,從法律層面上對相關責任主體和人員的建設行為進行的約束,建議條例草案增加這方面的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增加一條三款的規定,第一款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的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第二款為:“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第三款為:“採用公私合作模式從事項目建設,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投標。”(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同時,將修訂草案中涉及必須招標項目的相關表述予以刪除。
三、關於電子招標投標
有的立法顧問和相關部門提出,電子招標投標,對於提高採購透明度、節約資源和交易成本、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建議條例對電子招標投標的效力進一步明確,使其更具生命力。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第六條中增加有關“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規定。(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
四、關於低價中標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的修訂應當儘可能解決招標投標中面臨的低價中標、圍標串標等突出問題,堅持問題導向。2017年7月11日,財政部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對《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其中為防止低價中標等情況,辦法對評標方法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一條規定,即:“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項目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八條)
五、關於投標保證金退還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細化有關投標保證金退還的相關規定,使其更具合理性。法制委員會採納了此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日內向除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自書面契約簽訂之日起5日內向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一些概念進行了完善和規範,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修訂草案由原來的四十條修改為現在(2017年)的四十一條。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17年7月13日,省十二屆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我省現行的《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自2005年3月1日施行以來,在健全招投標監管體制、規範招標投標行為、創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招投標領域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2012年2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新形勢下招投標活動進行了全新規範和全面細化,現行條例存在與實施條例不一致的問題。二是我省政府投資項目逐年增多,招標投標市場快速發展,但現行條例在對公平競爭、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招投標活動出現了規避招標、排斥競爭、圍標串標以及評標質量不高等一系列新問題。三是招投標的服務平台和運行機制變化較大,數據網路迅猛發展,電子招投標快速推進,現行條例缺少對這些方面的規定。因此,為保持法制統一,規範招投標行為,推進重大項目建設,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省人民政府在對現行條例開展立法後評估的基礎上,根據上位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廣泛徵求吸收各方意見,提出該修訂草案,對招投標體系、招投標程式及監管責任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較好地細化了上位法,符合我省實際,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比較強,基本內容、體例結構和文字表述總體上可行。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同時,財政經濟委員會還對修訂草案提出以下具體修改意見。
一、第五條第二款“採用公私合作模式從事項目建設,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投標。”該款內容屬於招標投標的範圍,與交易平台無直接關係,建議將此款單列為一條。
二、第六條“鼓勵利用信息網路,進行電子招標投標。”此條意在促進招標投標電子化,我省是國家電子招標投標政府綜合試點,按照要求,2016年我省要完成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交易平台、行政監督平台的對接、推廣和使用工作,組織實施全省範圍內遠程異地評標工作。為進一步推進我省電子招投標發展,建議將此條修改為:“鼓勵利用信息網路進行電子化招標,具備條件的,應當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招標投標信用記錄或者信用報告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對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市場禁入。”
四、第三十二條操作性不強,屬於工作層面的內容,不宜在法規中進行規定,建議刪除。
五、第三十五條大部分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內容雷同,建議刪除。
以上審查意見,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17年9月26日對《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9月27日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1.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修訂草案第四條中“採用公私合作模式從事項目建設,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進行招標投標”的表述不夠嚴謹,且前款根據上位法所規定的必須招標情形已經涵蓋了此項內容,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此項建議,刪除了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
2.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公共交易平台建設十分重要,條例應當增加有關平台建設的管理規定,切實提高其工作效率,減少交易成本。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增加一款規定,即:“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加強建設,最佳化交易服務流程,降低交易服務成本,提高辦事效率。”(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六條第二款)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的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修訂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