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正)

1994年5月18日省政府令第6號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正)
  • 頒布時間:1997年10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5月18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裝飾等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或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除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應按本辦法實行招標。
第三條 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限制。
第四條 施工招標投標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凡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應按本辦法組織工程建設的施工招標,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均有權參加投標。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部屬(含軍隊)、省屬單位的建設項目;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地(州、市)屬的建設項目。省、地(州、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公室)具體負責管理和監督。
獨資合資、合作企業以及無主管部門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按投資額度劃分:非工業項目建築面積在10000平方米或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工業項目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限額以下的由項目所在地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省建設委員會負責全省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
(二)監督、檢查各地(州、市)省級各廳、局(總公司)、中央在甘各單位的招標投標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提供服務;
(三)審批省內諮詢、監理等單位代理施工招標投標業務的資格;
(四)調解施工招標投標糾紛;
(五)否決違反招標投標有關法規、規章的定標結果;
(六)對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第七條 省招標辦公室是省建設委員會管理招標投標工作的辦事機構,負責施工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建設單位的招標資質;
(二)審批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檔案;
(三)審定標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認證中標通知書;
(五)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六)具體辦理省建設委員會的處罰決定;
(七)監督承發包契約的簽訂、履行。
招標投標管理費,按分管工程中標價或契約價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設單位和中標單位各繳納50%。此費用列入標底和投標報價之中,由管理費中支出。
第八條 各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招標辦公室,應依照省建設委員會及省招標辦公室關於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職能,負責做好本轄區內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標辦公室收取的管理費,其中10%上繳省招標辦公室。
各級招標辦公室收取的招標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儲存”。並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統一收費票據。
第九條 各中央在甘單位、建設工程上級主管部門,應協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督促、檢查所屬建設單位從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作好招標投標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招標
第十條 按照建設項目實行業主負責制的原則,建設單位作為投資的責任者和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定程式,有權組織招標活動;
(二)根據政府規定的資質標準,有權正當選擇和確定投標單位;
(三)根據有關的價格管理規定和招標辦公室審定的評標辦法,有權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印發經認證後的中標通知書。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須委託經省建設委員會批准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監理等單位代理招標。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概算已經批准;
(二)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或經有關單位批准並已報建;
(三)建設用地的徵用工作已經完成;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
(六)已經建設項目所在地規劃部門批准,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一併列入施工招標範圍。
第十三條 施工招標可採用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方法。但不得將單位工程肢解為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 施工招標可採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含三個)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應報分管的招標辦公室審查批准後方可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一般不得少於兩家。
第十五條 施工招標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由招標單位組織一個與本辦法第十一條要求相符的招標班子;
(二)向招標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招標單位的資質,招標工程已具備的條件,擬採用的招標方式和對投標單位的要求等;
(三)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並報招標辦公室審定;
(四)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
(五)投標單位申請投標;
(六)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招標辦公室核定後通知各申請投標單位;
(七)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檔案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八)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並對招標檔案答疑;
(九)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十)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
(十一)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十二)發出認證後的中標通知書;
(十三)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承發包契約。
第十六條 招標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範圍、建築面積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及現場條件、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對投標企業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工程量清單;
(四)由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預付款的百分比及結算辦法;
(五)主要材料(鋼材、木材、水泥等)與設備的供應方式,加工定貨情況和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採用的技術規範;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評標、定標原則;
(八)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對《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條件》的調整要求;
(十)要求交納的投標保證金額度,其數額視工程大小確定,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檔案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補充和變更的,報招標辦公室批准後,在投標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八條 招標檔案發出10天內,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應報招標辦公室備案,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九條 發出招標檔案至投標截止時間,小型工程不少於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於30天。
第四章 標底
第二十條 工程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應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託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有編制標底能力的諮詢、監理單位代理編制。
標底內容一般由造價、工期、質量標準、主要材料用量等構成。
第二十一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二)按照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檔案,參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基價及規範,確定工程量和編制標底;
(三)標底價格應由成本、利潤、稅金、招標投標管理費等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准的總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資包乾的限額內;
(四)標底價格作為建設單位的期望計畫價,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吻合,要有利於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五)標底價格應考慮人工、材料、機械台班等價格變動因素以及包乾費、措施費和不可預見費等。
第二十二條 標底必須報經招標辦公室審定。
第二十三條 標底一經審定應密封保存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標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作為建築產品的生產者,在施工招標投標的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凡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或施工企業聯合體,均可按招標檔案的要求參加投標;
(二)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和掌握的市場信息,有權確定自己的投標報價;
(三)有權對要求優良的工程實行優質優價;
(四)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有權參與投標競爭或拒絕參與競爭。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和開戶銀行資信證明;
(四)全員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第二十六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檔案時,須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檔案的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單計算的標價及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標單位可依據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自主報價;
(三)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五)計畫開工、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
(六)對招標檔案及契約主要條件的確認。
第二十八條 投標書須有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的印鑑。投標單位應在規定的日期內將投標書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如果發現投標書有誤,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書為準。
第二十九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契約主要條件等建議方案,並作出相應報價和投標書同時密封寄送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六章 開標 評標 定標
第三十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招標辦公室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三十一條 招標單位應邀請有關部門和投標單位及評標定標組織成員單位參加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投標書即宣布作廢:
(一)未密封:
(二)無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的印鑑;
(三)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塗改處沒有蓋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印鑑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六)在一個招標工程中,投標單位報兩個以上的標書或報價,又未聲明哪個有效的。
第三十三條 小型工程評標組織: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與其上級主管部門(包括由建設單位委託的諮詢、監理單位)組成。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評標組織:評標、定標由建設委員會、計畫委員會、主要投資方、造價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設單位與其上級主管部門等組成,必要時還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三十四條 評標、定標應採用科學的方法。評標、定標成員單位,要按照平等競爭、公正合法原則,維護招標投標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評標辦法和有關價格管理規定,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質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業績、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五條 自開標(或開始議標)至定標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過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過30天,特殊情況經招標辦公室批准後可適當延長。
第三十六條 確定中標單位後,招標單位應於7天內發出經招標辦公室認證的中標通知書,同時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中標通知書同時抄送各未中標單位。未中標的投標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後7天內退回招標檔案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30天內,中標單位應與建設單位依據招標檔案、投標書、答疑、補充紀要和中標通知書籤訂工程承發包契約,並報招標辦公室審查備案。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甘肅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應實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工程,不準開工或令其停止施工,符合條件的責令補辦招標投標手續,並可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招標單位隱瞞工程真實情況的(如建設規模、建設條件、投資、材料的保證等),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
(三)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弄虛作假、虛報企業資質等級的,取消在該工程的投標資格;並在6個月內不得參加工程投標;
(四)泄露標底,串通投標、故意抬高或壓低標價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宣布招標無效,另行組織招標,對責任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以非法手段獲取標底的,取消在該工程的投標資格,並在3個月內不得參加投標;
(五)定標後逾期拒簽承發包契約的,是中標單位的責任,沒收投標保證金;是招標(建設)單位的責任,處以與投標保證金相等數額的罰款,工程另行招標。
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並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統一罰沒票據。
第三十九條 有效施工契約是撥款的依據,凡沒有經招標辦公室認證的中標通知書及不招標工程的批准手續,簽訂的施工契約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批開工報告,不發施工許可證,規劃部門不驗線。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在招標過程中索賄受賄,收受“回扣”;投標單位以行賄、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投標單位投標後,由於招標(建設)單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標或招標失敗的,招標(建設)單位應向各投標單位賠償與投標保證金額度相等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瀆職失職違反本辦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招標投標中發生糾紛,可自行協商處理或由招標辦公室進行調解。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涉外工程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國家未作出規定前,省內暫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甘肅省建設工程施工投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其它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