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地方立法評估工作規定

《陝西省地方立法評估工作規定》於2012年11月21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7次主任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地方立法評估工作規定
  • 發布部門:陝西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2年11月21日
  • 實施日期:2012年11月2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發布信息,規定全文,

發布信息

2012年11月21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員會第107次主任會議通過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立法評估工作,增強立法選題的科學性,檢驗地方性法規的實施效果,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立法評估包括立法前評估和立法後評估。
立法前評估是指對立法選題就其必要性、可行性和成本效益進行調查、論證和評價的活動。
立法後評估是指地方性法規施行後,就其立法質量、實施效果和存在問題進行調查、分析和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
立法評估堅持客觀真實、公平公正、系統全面、公眾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立法評估。
立法評估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進行。
第五條
立法評估可以就地方性法規實施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規實施中某項制度進行評估。
第六條
立法評估按照評估準備、評估實施、評估報告形成的步驟進行。
立法評估組織確定立法評估的時間。
第七條
立法評估採用實地調研、座談會、論證會、統計調查、實證分析、文獻研究等多種方法進行,重視社會輿論,充分反映社會公眾的評價意見。
第八條
立法前評估對立法選題的制度設計科學性、協調性、操作性進行評估,預測對政治、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影響。
第九條
地方性法規實施兩年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為立法後評估項目:
(一)與民生關係密切,社會反響較大的;
(二)執法檢查發現問題較多的;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方面提出立法後評估建議較多的;
(四)立法時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制度環境、條件等發生較大變化的;
(五)其他需要評估的情形。
第十條
立法後評估按照下列標準進行:
(一)合法性,各項規定是否與上位法相牴觸;
(二)實效性,各項規定是否發揮效能,是否實現立法預期目的;
(三)合理性,行政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是否必要,行政相對人權益是否有效保障,法律責任是否適當,公平公正原則是否得到體現;
(四)協調性,地方性法規與現行政策、部門規章是否存在衝突,要求制定配套規定是否完備;
(五)操作性,制度規範是否能夠普遍實施,行政管理措施是否正當、有效。
第十一條
立法後評估應當制訂評估方案、確定數據採集的對象和途徑,收集和分析地方性法規實施的信息,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立法前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工作情況、立法選題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的評估結論及有關問題。
立法後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工作情況、立法質量、實施效果和存在問題的評估結論及有關問題。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對立法評估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評估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立法評估事項,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四條
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在立法評估中發現重大問題,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五條
立法評估後,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地方性法規,依照《陝西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啟動立法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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