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立法項目前評估規則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政府立法項目前評估規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立法項目前評估規則
  • 公布時間:2014年5月6日
全文內容,評估規則,

全文內容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政府立法項目前評估規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評估規則


  
第一條(目的)為科學確定立法項目,提高立法草案起草質量和審核工作效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和效力)有關部門、單位(以下稱起草單位)向省政府申報和報送立法計畫一類項目的,要開展立法前評估,並提交立法前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
立法前評估結果是選擇計畫立項項目的重要依據。未開展立法前評估的,原則上不列入省政府一類立法計畫項目,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要求立即進行立法的項目除外。
第三條(總體要求)開展立法前評估,應求真務實,通過深入細緻調查研究,查擺分析存在問題,採集統計基本數據,論證說明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制度成本和效益。
第四條(技術要求)評估報告應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可定量分析的內容應儘量量化說明,並採用最新數據(註明來源)。必要時,可用表格、圖例等進行輔助描述。
評估報告可通過一些實例,對各地工作現狀及有關問題進行說明,並可輔助使用照片等直觀材料。對專業問題,要表達通俗,平實易懂。
第五條(內容要求)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說明、論證、依據。
立法修訂項目的評估內容可適當簡化。
第六條(基本情況說明)評估報告應對立法所要規範的行政管理工作基本情況進行介紹、說明,重點反映基層工作實際。主要反映以下情況:
(一)主要工作業務情況,特別是與立法內容相關的許可審批、處罰案件等情況;
(二)有關工作力量情況,特別是基層工作機構、人員配備情況;
(三)相關部門的工作銜接、配合情況;
(四)需要解決的問題及成因分析;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七條(論證)評估報告應對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及擬採取的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論證。主要說明以下內容:
(一)擬採取的措施對經濟發展、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方面可能產生的利弊影響,在實施方面會遇到哪些困難,今後若干年的績效目標等;
(二)擬採取的措施是否會增加相關主體的義務、負擔,影響的範圍、程度和持續時間,是否會導致相關群體權利享有和行使的不公平;
(三)是否會抑制市場作用發揮、妨礙市場有序競爭或者產生其他負面效應,是否存在政府干預過多的問題;
(四)擬採取的措施是否與已有相關規定重複、牴觸或者不協調;
(五)立法後的實施工作主要由哪級機構承擔,基層是否有相應的管理服務能力,基層對立法草案的基本意見;
(六)編制、財政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對分歧意見的溝通處理情況;
(七)向有關企事業單位、組織和公民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徵求意見情況,主要意見和建議的分類匯總;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八條(依據)評估報告應附錄立法依據和參考資料;根據需要,可附錄有關分報告。
立法依據和參考資料包括以下材料(篇幅過長的可製作摘要):
(一)國家及我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
(二)其他省(區、市)有關法規、規章;
(三)與立法相關的領導講話、學術文章等。
第九條(第三方參與)起草單位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或委託其開展評估工作。
第十條(指導服務)省法制辦要加強與起草單位的聯繫和溝通,做好立法前評估的指導服務工作。報送的評估報告對重要情況未詳實說明的,省法制辦應要求起草單位補充相關材料。
省法制辦在辦理地方性法規一類計畫項目中形成的相關材料,根據需要與評估報告一併報送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作為審議參考。
第十一條(實施時間)本規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申報和報送政府立法項目的材料準備要求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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