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開發區區域評估工作實施方案

經蕪湖市政府同意,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3月9日印發蕪湖市開發區區域評估工作實施方案,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開發區區域評估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9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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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省開發區“標準地”改革的指導意見》(皖政辦秘〔2020〕117號),加快完成區域評估各項任務,有效保障“標準地”改革落地,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2021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省級及以上開發區(含綜合保稅區、中國(安徽)自貿區蕪湖片區)區域規劃環評、區域能評、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評估、文物保護評價、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區域性統一評估(以下簡稱區域評估),確保開發區“標準地”改革順利推進。
二、工作任務
(一)區域評估實施細則制定。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文旅局、市地震局、市氣象局制定完善各自牽頭的區域評估實施細則(工作指引),並對外發布。
(二)區域評估報告編制。下轄省級及以上開發區的縣市區(以下統稱縣市區),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完成環境區域規劃環評、區域能評、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評估、文物保護評價、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報告編制。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給予指導。
(三)區域評估報告評審。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文旅局、市地震局、市氣象局根據職責分工,對縣市區、開發區上報的區域評估報告組織專家評審或上報(協調)上級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四)區域評估報告批覆。評估報告經專家評審並按照修改意見修改後,符合批覆要求的,根據職責分工由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文旅局、市地震局、市氣象局對評估報告進行批覆(出具審查意見,須附負面清單)或轉報(協調)上級部門批覆。
三、工作安排
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各自牽頭的區域評估實施細則(工作指引)須於2021年2月底前完成制定、完善工作(省行業主管部門暫未出台實施細則(工作指引)的,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省級部門出台後於1個月內完成)並及時提供給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審改辦)。具體評估安排如下:
(一)區域規劃環評。2021年2月底前,市生態環境局完成開發區區域規劃環評報告批覆工作(對已完成有關區域評估報告編制和批覆的,無需重複開展,下同)。
(二)區域能評。2021年4月底前,各縣(市)區、開發區完成區域能評報告編制工作。2021年5月底前,市發改委完成區域能評報告評審及批覆。負責在省“十四五”能耗指標下達後及時確定開發區“十四五”能耗指標任務。
(三)壓覆礦產資源評估。2021年6月底前,各縣(市)區、開發區根據評審確認的壓覆礦產資源情況,完成與礦業權人的協調補償事宜,涉及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報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備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做好協調和指導工作。
(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2021年5月底前,各縣(市)區、開發區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編制工作並完成專家審查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做好技術指導工作。
(五)地震安全性評價。2021年4月底前,各縣(市)區、開發區完成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工作並報市地震局。2021年5月底前,市地震局完成開發區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評審及批覆工作。
(六)水資源論證。2021年4月底前,各縣(市)區、開發區完成水資源論證報告編制並報市水務局。2021年5月底前,市水務局完成對開發區水資源論證報告評審及批覆工作。
(七)水土保持評估。2021年4月底前,各縣(市)區、開發區完成水土保持評估報告編制並報市水務局。2021年5月底前,市水務局完成對開發區水土保持評估報告評審及批覆工作。
(八)文物保護評價。2021年4月底前,各縣(市)區、開發區完成文物保護評價報告編制並報市文旅局。2021年6月底前,市文旅局完成對開發區文物保護評價報告評審及批覆工作。
(九)氣候可行性論證。2021年4月底前,各縣(市)區、開發區完成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編制並報市氣象局。2021年5月底前,市氣象局完成對開發區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評審及批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加快推進開發區“標準地”“承諾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全市開發區區域評估工作,層層壓實各方責任,確保區域評估工作順利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督查考核工作,定期進行通報,將區域評估工作納入全市開發區考核體系。
(二)注重協調配合。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省級部門溝通銜接,指導開發區做好區域評估報告編制工作,組織專家評審,及時完成區域評估批覆工作或轉報省級部門批覆;各縣(市)區、開發區要積極主動作為,認真編制區域評估報告,及時公開區域評估成果並提供給市審改辦,嵌入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供區域內市場主體調用,形成推進區域評估工作合力。
(三)強化結果套用。各縣(市)區、開發區及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區域評估結果套用,及時對外發布並免費提供給入駐項目共享使用。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開展區域評估後監管不放鬆不缺位、相關工作標準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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