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1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
- 頒布時間:2010年08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8月23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1994年7月1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1994年7月1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一條 為保證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開發和建設,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結合開發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開發區規劃,使用開發區土地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蕪湖市...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類型如下:1、依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已簽訂出讓契約,交清地價後進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2、已建建築物的出讓用地、行政劃撥用地...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詞目釋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
第五條按本辦法規定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增值費、使用金定期交同級財政,作為專項資金管理,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資金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土地、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六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畫、有步驟地...
土地出讓方式是指土地使用權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出讓方式有掛牌、協定出讓、招標和拍賣四種形式。中國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商旅、娛樂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簡介 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向國家購買的一種財產權,土地使用者不僅可以占有、...
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並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國務院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的指導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由國家按照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以國有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一定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地讓與土地使用者,並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金的行為及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從根本上解決了制約我國城市基礎建設和市政發展的資金匱乏問題,更從體制層面解決了行政劃撥土地的低效...
第三條 開發區以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為主,鼓勵發展資金、技術密集型產業,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企業技術改造,帶動區域經濟的發展。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各種形式在開發區投資興辦項目,開發基礎設施,開展各種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活動。第四條 開發區在抓好開發建設的同時,應...
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本條例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
根據安徽省近日出台的《安徽省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管理辦法》,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並納入全省縣級以上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工業和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除國家規定可以協定出讓外,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該辦法規定,...
對本辦法第三十條所列行為中轉讓方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批准機構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受讓方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受讓方應當依法賠償轉讓方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 社會中介機構在企業國...
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和其他土地的供應計畫公布後,同一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以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必須公開進行。”中紀委第七次會議和國務院第四次廉政會議均明確要求: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招標拍賣。對於招標拍賣活動,國家也有法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土地意識,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轉讓土地的行為,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第四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2)雙方簽訂轉讓契約後,至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並與土地使用權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契約有效。因為此時土地使用權人已經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有權依照法定程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3)雙方簽訂轉讓契約後,至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並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
蕪湖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是蕪湖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主要職責 負責開發區範圍內的國土資源管理和城鄉、地籍、登記、發證工作;負責開發區範圍內的土地徵用和土地出讓的工作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 ; 協助市局做好土地隱形市場清理工作;協助市局完成執法巡查任務;受市局委託...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契約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契約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款規定之條件:(一)按照本契約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
(四)統一規劃、管理進區項目和開發區內的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五)負責開發區的財政、地方稅務、國有資產、土地、工商、物價、勞動、人事、環境保護以及社會治安等具體管理工作;(六)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七)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依法辦理開發區...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土地儲備和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市土儲中心)依據國土空間規劃,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第四條 土地儲備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三月九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目的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改善投資環境,搞好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試點工作,根據國家和《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
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擬定協定出讓最低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
第十條 土地評估及法律責任 1、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應當依據基準地價和土地估價規程進行地價評估,並確保地價評估的客觀性和公正性。2、評估機構應對其所出具的評估報告中的技術路線和評估結果負相應法律責任。3、地價的確定由地價處置會審領導小組根據估價結果,國家產業政策和縣人民政府國民經濟發展計畫以及土地市場狀況綜合...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外商投資規劃區土地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土地,加快外商投資規劃區的開發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及國家和江蘇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無錫市外商投資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有償出讓、轉讓制度。
土地產權理論為出讓金的存在提供了理論依據,用地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必須向國家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產權理論要求出讓金必須是土地市場價格,以體現和反映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並符合市場供求規律,充分體現和保障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的權益,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因此,土地產權理論是土地經濟學的基礎理論,出讓金產生的...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改革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取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四依照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向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