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

為妥善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15年6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5年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荊州紀南生態文化旅遊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一、指導思想
    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按照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機制,完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保障範圍和對象
    本實施意見的保障範圍和對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項條件的被征地農民:
    (一)承包地被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
    (二)被征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契約》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三)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後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
    (五)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
    三、補償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征地農民給予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其全額補償標準按被征地時全市上年度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確定。
    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人員,按照一次性養老保險全額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下(59周歲至16周歲)的人員,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準按全額補償的1%遞減。
    四、參保規定及待遇計發
    符合上述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照國家和省現行政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統一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全部劃入其個人賬戶。
    (二)被征地時男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被征地後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被征地後實現靈活就業的,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一次性補償資金,按國家和省關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有關規定進行轉移銜接,按規定享受城鎮企業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被征地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未參保人員,以及其他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統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被征地時已年滿60周歲的人員,在享受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再根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其計發月數,按被征地時的實際年齡確定;被征地時未滿60周歲的人員,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一次性補償資金,與參保人原有個人賬戶資金合併計算,待其年滿60周歲時統一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待遇。
    五、新老制度銜接及並軌工作
    按照保持原有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原則,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現實利益,統籌解決《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檔案下發後至本意見實施前已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實現新老制度平穩過渡,資金統一管理,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
    (一)被征地農民已獲得當地政府養老保險補貼的人員
    已按當地政府出台的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仍維持參保關係不變,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範圍進行統計和管理。
    已按當地政府出台的規定參加基本生活保障並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範圍。已年滿60周歲的,在按原標準享受待遇的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統一參加今後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的調整;女年滿5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在按原標準享受待遇的同時,個人應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年滿60周歲後,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統一參加今後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的調整。
    (二)被征地農民未獲得當地政府養老保險補貼的人員
    以2015年1月1日為基準日,已年滿60周歲的人員,在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由當地政府按照不低於所在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其發放養老保險補貼;未滿60周歲的人員,自其年滿60周歲起,按上述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可參照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標準一次或分期給予養老保險補償,並記入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其年滿60周歲時,不再發放養老保險補貼。
    各地可結合實際按原規定進行過渡,過渡工作應於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並做好與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並軌。
    六、補償資金的預存和管理
    (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實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預存辦法。
    征地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補償資金預先存入財政部門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並由財政部門開具預存資金到賬憑證。
    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征地項目涉及的被征地農民情況和財政部門提供的預存資金到賬憑證,出具養老保險補償資金落實情況的審核意見。
    征地報批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審核意見和財政部門的預存資金到賬憑證作為報批檔案的附屬檔案一併上報。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不落實的征地項目,不得申報征地材料。
    (二)征地項目依法批准後,被征地農民所在地鄉鎮應將享受養老保險補償的對象及標準在村(居)民小組予以公示。征地項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地方財政部門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最終確定的養老保險補償金額,對預存資金(含利息)實行多退少補。征地項目依法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財政部門將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將養老保險補償資金計入被征地農民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征地項目未獲批准的,由財政部門將預存資金(含利息)從預存專戶全額返還政府指定賬戶。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列入征地成本,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優先足額安排,不得減免。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按照社會保障基金相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七、組織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被征地農民的失地面積和享受養老保險補償的具體對象。要確保必要的工作人員,相關工作經費足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工作。發展改革部門加強對城鎮化建設中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指導;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審核土地徵用的合法性、被征地農民失地面積,並會同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確認應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的對象;農業部門負責被征地時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界定、核實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民的戶籍及個人身份信息;財政部門負責協調落實和管理相關資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手續、養老保險補償資金計入個人賬戶和養老保險待遇計發等工作;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監察、公務員管理部門負責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要加強對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督查落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其它事項
    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度起施行。此前我市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2015年6月11日

解讀

《荊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同意發文並於2015年6月11日正式施行。該《保障辦法》的出台實施是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的重大舉措。近日,市政府法制辦聯合市人社局對《實施意見》作如下解讀。
一、《實施意見》出台的背景
2014年11月,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完善了現行養老保險補償機制,首次確定了全省統一補償標準。為妥善解決我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問題,做好與上級政策的對接工作,實現全市範圍內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政策的統一規範,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市政府及時出台了該《實施意見》。
二、制定《實施意見》的政策依據
制定《實施意見》的主要政策依據是《省人民政府關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以及省人社廳、公安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等五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湖北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鄂人社發〔2015〕2號)以及其他有關政策規定。
三、《實施意見》規定的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主要從被征地農民保障範圍和對象、補償標準、參保規定及待遇計發、新老制度銜接及並軌工作、補償資金的預存和管理、組織保障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四、《實施意見》保障的對象應當具備的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五項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屬於《實施意見》保障的對象範圍:一是承包地被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二是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三是戶口在征地所在地;四是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契約》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五是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後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的人員。
五、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補償方式
從2015年1月1日起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各地統一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全部劃入其個人賬戶。
六、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標準如何確定
我市被征地農民一次性養老保險全額補償標準,為被征地時全市上年度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其中,具體補償標準與年齡相關: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上的人員,按照一次性養老保險全額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下(59周歲至16周歲)的人員,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準按全額補償的1%遞減。按照2014年公布的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26萬元,經測算,2015年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獲得的最高養老補償約3.78萬元。
七、被征地農民是否必須參保
按照國家、省現行政策規定,凡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都應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具體參保方式要結合被征地時的年齡、被征地後的就業情況、不同參保類型的參保要求確定:
(一)被征地時男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被征地後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被征地後實現靈活就業的,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被征地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未參保人員,以及其他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統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八、2015年1月1日以前被征地農民參保如何銜接
對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檔案下發後至本意見實施前,按照保持原有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原則,統籌解決,實現新老制度平穩過渡。主要按照以下兩類方式:
(一)已經獲得當地政府養老保險補貼的被征地農民參保問題。已按當地政府出台的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仍維持參保關係不變,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範圍進行統計和管理;已按當地政府出台的規定參加基本生活保障並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範圍。
已年滿60周歲的,在按原標準享受待遇的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統一參加今後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的調整;女年滿5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在按原標準享受待遇的同時,個人應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年滿60周歲後,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統一參加今後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的調整。
(二)未獲得當地政府養老保險補貼的被征地農民參保問題。以2015年1月1日為基準日,已年滿60周歲的人員,在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由當地政府按照不低於所在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其發放養老保險補貼;未滿60周歲的人員,自其年滿60周歲起,按上述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2015年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補償方式,對未獲得補貼的人員發放補償資金。另外,各地可結合實際按原規定進行過渡,過渡工作應於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並做好與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並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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