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船舶運輸是使用船舶通過水路運送旅客或貨物的一種運輸方式,可以分為
沿海運輸和
遠洋運輸。通常把國內沿海港口間是
海上運輸稱為沿海運輸,而將本國港口與外國港口之間或外國港口與外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稱為遠洋運輸。
船舶運輸的營運方式
班輪運輸
2.
貨櫃班輪運輸:20 世紀60年代後期,隨著
貨櫃運輸的發展出現了貨櫃班輪運輸方式。20世紀90年代後期,貨櫃班輪運輸逐漸取代了傳統的雜貨班輪運輸,並出現了小批量拼箱貨運輸。
不定期船運輸
1.
航次租船運輸:包括單航次租船運輸、往返航次租船運輸、連續單航次租船運輸、連續往返航次租船運輸等。
2.
定期租船運輸:又稱為“期租船”或“期租”,是一種租賃船舶財產用於貨物運輸的租船形式,特點是
a.
船舶所有人負責配備船員,並負擔其工資和一伙食。
b.
承租人在船舶營運方面有包括船長在內的指揮權,否則有權要求船舶所有人予以撤換。
d.船舶所有人負責船舶營運的固定費用,包括船舶資本的有關費用、船用物料費、潤滑油費、船舶保險費、船舶維修保養費等。
e.
船舶租賃以整船出租,租金按船舶的載重噸、租期以及商定的租金率計收。
c.承租人以承運人身份負責船舶的經營及營運調度工作,並承擔在租期內的時間損失,包括
船期延誤、修理等
d.承租人負擔除船舶的資本費用外的全部固定及
變動成本。
e.以整船出租,租金按船舶的載重噸、租期以及商定的租金率算。
f.船舶的
占有權從船舶交予承租人使用時起,轉移至承租人。
4.
包運租船運輸:又稱為“包運租船契約”和“運量契約”,是一種以承租人一定運量為前提的短期租船行為
基本內容用於載運旅客和貨物的船舶,又稱商船。作為運輸工具,船舶同其他運輸方式所用工具相比,優點是運載量大,營運成本低。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現代
運輸船舶已形成種類繁多、技術複雜和高度專業化的龐大船隊(見
世界商船隊)。 發展簡況 運輸船舶的發展大致經歷了舟筏、
木帆船(見帆船)和
蒸汽機船三個階段,處於以柴油機為基本動力的鋼船時代(見運輸船舶發展史)。早在史前時期,人類已經利用舟筏作為
水路運輸工具。從
古埃及時代到19世紀初葉的漫長歷史時期內,木帆船一直是主要的水路運輸工具。蒸汽機發明後,運輸船舶於19世紀初進入以
蒸汽機為動力的新時期,造船材料也逐漸以鐵
代木。早期的蒸汽機船,是靠安裝在兩舷的巨大
明輪推進的,因此機動船在中國通常稱為
輪船。19世紀中葉以後,螺旋槳逐漸代替了明輪,造船材料也從用鐵發展到用鋼,船舶的
噸位不斷增大。19世紀末,汽輪機和柴油機相繼問世,又為船舶提供了新的動力。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柴油機動力漸居主導地位。近幾年來,幾乎所有的
運輸船舶都以柴油機為動力。
19世紀70年代,英國在大西洋上開闢專門從事客運的定期航線。在此以前,運輸船舶是客貨混裝的。從那以後,航運已開發國家競相建造設備齊全、豪華舒適的大型客船。20世紀60年代起,海上長途客船逐漸為遠程噴氣客機取代,但噸位較小、以旅遊為目的的旅遊船以及能同時載運私人汽車的汽車客船等則發展起來。早期的蒸汽機貨船都是雜貨船。20世紀初開始出現
油船。40年代,
散貨船又從雜貨船中分離出來。油船和散貨船按
噸位計算在
世界商船隊中占有很大比重;傳統的雜貨船在艘數上仍居首位。從60年代起,
運輸船舶進一步專業化,出現了一系列新的船種,如貨櫃船、
液化氣船、
滾裝船、載駁船等。貨櫃船發展最為迅速,已開發國家的件雜貨運輸已基本上實現了
貨櫃化。
種類 運輸船舶按用途可分為客船和貨船,以及客貨兼載的
客貨船。此外,運輸船舶還可以按航區分為遠洋船、沿海船、內河船以及北美洲的“大湖”船等;按航行方式分為
排水型船(全部重量靠水的浮力支承的船)、
水翼船和
氣墊船等;按有無動力裝置分為機動船和
駁船,機動船又可分為蒸汽機船、汽輪機船、柴油機船和核動力船等;按船體材料分為鋼船、木船、
水泥船和玻璃鋼船等。
客船 可分為以下五類:①海洋客船,包括遠洋客船和沿海客船。遠洋客船噸位大,航速高,設備齊全,有為旅客準備的舒適的生活條件。在
航空運輸興起以前,國際郵件主要靠遠洋客船運送,因此這類船又稱為
郵船。20世紀70年代以後,這類船已停止建造。但在一些國家國內航線上以運輸旅客為主的
沿海客貨船仍在建造使用。②旅遊船,是60年代興起的、供旅遊者旅行遊覽用的船。船型同遠洋客船相似,但噸位較小。船上設備齊全,能為旅客提供療養、娛樂和智力開發等綜合性服務。③汽車客船,是60年代興起的船種。除載客外能同時載運一定數量的旅客自備汽車。④
內河客船,是江河湖泊上的傳統客船。載客量大,設備較海洋客船簡單。⑤小型
高速客船,主要有
水翼船和
氣墊船,多用於沿海和內河短途航行。(見彩圖[“納特柴茲”號船尾
明輪船]、[旅遊船])
貨船 按載運的貨物種類和裝卸方式可分為以下幾類:①
乾貨船,又分雜貨船和
散貨船兩類。雜貨船以裝載各種
件雜貨為主。新型雜貨船多設計成對貨種適應性強的
多用途船。散貨船專用於載運各種散裝貨物,又可分為
運煤船、
礦砂船、散糧船、
運木船和
散裝水泥船等。②
液貨船,裝載各種液態貨物的船,主要有
油船、
液體化學品船、
液化氣船。此外,還有能兼裝液貨和乾
散貨的
兼用船。③貨櫃船,以標準貨櫃為貨運單元的貨船。這種船航速高,航行於固定航線,利用港口專用設備進行快速裝卸。④
滾裝船,又稱“開上開下”船。船上設有活動跳板,載貨
拖車能直接開上開下。滾裝船裝卸快,適合於裝運貨櫃和大件貨。⑤
載駁船,又稱子母船,是以載貨駁船作為貨運單元的貨船。這種船載運的貨物在港口中轉可以不用碼頭,不用倒載,實現江海
直達運輸。⑥
冷藏船,專門裝運易腐鮮貨的船。⑦駁船以及與之配套使用的
拖船、推船。它們分別組成拖帶船隊或頂推船隊,多用於江河。
結構和組成 現代
運輸船舶儘管種類繁多,構造不一,但都是由船體(包括上層建築)和動力裝置(見
船舶動力裝置)兩部分組成,並配置有各種
舾裝設備和系統。
船體及其上層建築 運輸船舶的主體,為旅客、船員以及貨物、動力裝置和油、水等物料提供裝載的空間。
鋼質運輸船船體是用各種規格鋼板和型材焊接而成,由船底、兩舷、首端、尾端和甲板組成水密空心結構。船底有單底和
雙底結構,由船底外板(包括
平板龍骨)、內底板和內底邊板(雙層底結構的船有)、縱向骨架、橫向骨架等構件組成。船底骨架有
橫骨架式和縱骨架式兩種。橫骨架式結構由
肋板(橫向構件)、中桁材(位於船底縱向中心線處的縱桁,又稱中內龍骨)、旁桁材(位於船底縱向中心線兩側的縱桁,又稱
旁內龍骨)等構件組成;
縱骨架式結構減少肋板數,但增加船底縱骨。兩舷由水密的舷側外板和加強它的骨架(肋骨和舷側縱桁、縱骨等)組成。為了加強船體首尾結構,在首端有首柱,在尾端設尾柱。船體內部設若干道艙壁,形成不同用途的艙室。船的首部和尾部設有
防撞艙壁,分別形成
首尖艙、
尾尖艙,以保全全。安裝主機、輔機及其附屬設備的機艙一般設在船中部或尾部,相應的船型稱為中機型或尾機型。船體垂直方向則用甲板和平台分隔,甲板少則一層,如
油船、
散貨船;多則十餘層,如遠洋客船。貫通首尾的最上一層水密甲板稱上甲板。船體的強度須能承受船上的載荷和外界水壓力,以及風浪中所產生的彎曲和扭轉等應力。
上層建築是指上甲板以上的建築物。貨船的上層建築主要供駕駛操縱和船員生活之用。過去典型的雜貨船多為中機型,其上層建築分別設在船首、船尾和中部,分別稱為首樓、尾樓和橋樓,這種船稱為三島式船。橋樓是全船工作和生活的中心,最上層是駕駛台、海圖室、
電報間等,駕駛台以下部分為船員居住、休息、娛樂的場所。為了取得更多的使用和居住面積,可把三樓分別或全部聯接起來。如把首樓和橋樓聯接起來,即成長首樓船;把尾樓和橋樓聯接起來,即成長尾樓船。20世紀初,船主們為了擴大船舶裝貨容積,同時利用當時
船舶噸位丈量法規中的某些弱點,建成一種有兩層甲板的遮蔽甲板船。兩層甲板之間的空間可以裝貨而又可以不計入
總噸位,從而減輕了各種服務費用及納稅額,因此長期成為
乾貨船的主要船型。但該船型水密性差、不安全,已由
國際海事組織修改丈量法規,取消了這種船型。現代貨船以尾機型居多,上層建築也多設在船尾。客船的上層建築比貨船的發達,甲板層數多,每層內部用鋼質圍壁加以分隔,成為旅客居住和進行各種活動的場所。
動力裝置 包括為船舶提供推進動力的主機,為全船提供電力和照明的
發電機組,以及其他各種輔機和設備。主機是
運輸船舶的心臟。現代運輸船舶的主機絕大多數為低速或中速柴油機,由它直接或減速後驅動裝在尾部的螺旋槳來推動船舶前進。除柴油機外,也有少數船舶採用
蒸汽機、
汽輪機、
燃氣輪機乃至
核動力裝置。柴油機船上發電機組為2~3台
柴油發電機組,一般採用400伏
三相交流電,頻率為50
赫茲或60赫茲。船上還裝有副鍋爐或廢氣鍋爐,為全船提供蒸汽和熱源。各種輔機和設備主要有
空氣壓縮機、各種油泵、水泵以及
熱交換器、管路、油水櫃等。
性能
運輸船舶為能在水上安全航行,並擔負載運旅客和貨物的任務,必須具有以下性能:①在滿載旅客、貨物後能漂浮於水面並保有一定
儲備浮力的浮性(見
船舶浮性);②在風力或其他
外力作用下不傾覆的穩性(見
船舶穩性);③因碰撞、擱淺或發生其他海損而局部進水時仍能漂浮於水面而不沉沒的
抗沉性;④能按照駕駛人員的意圖改變或保持船舶航向和速度的操縱性(見船舶操縱性);⑤在一定主機功率的推動下能以較快速度前進的快速性(見船舶快速性);⑥遇到風浪,仍能以一定速度平穩航行的耐波性(見
船舶耐波性)。
安全保障 為了保障
運輸船舶營運中的安全,對船舶的結構強度、分艙、穩性、滿載時的最小
乾舷、所用材料和機電設備、船岸通信聯繫手段,以及救生、消防、燈光信號和裝載散貨、液貨、危險品、貨櫃的特殊要求等等,各航運國家都分別制定出各種法令和規則,乃至共同制定
國際公約,如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見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
船舶載重線公約(見《
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和海上避碰規則(見《1972年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等。各國政府往往還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對國際公約某些方面作出補充或額外的規定。此外,各國實施
船舶檢驗的機構如
船級社、
船舶登記局、中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還有一系列技術規定,以規範的形式公布。船舶在設計、建造和營運過程中,必須遵循有關規範、法令和公約,並向船級社和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接受檢驗,以獲得航行、進港和向
保險公司投保所需要的各種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