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船的地點
(1)在可抵達的泊位交船(Atthe Reachable Berth)。按此規定,承租人指定的交船泊位必須能使船舶到港後立即靠泊。如果船舶到港後不能及時靠泊履行交船手續,所產生的等泊時間損失,應由承租人承擔。船舶所有人僅支付船舶進港的引航費和拖輪費,船舶的港口費則由承租人負擔。
(2)到達引航站交船(On Arrival Pilot Station,APS)。按此規定,只要船舶在契約規定的時間內抵達交船港的引航站,不論是否實際履行交船手續,均被認為船舶所有人已經依約交船。承租人負擔船舶的引航費、拖輪費及港口費。
(3)引航員登輪交船(On Taking Inward Pilot,TIP)。按此規定,只要引航員沒有登輪,就不被視為船舶所有人已交船。國際慣例認為,由於惡劣天氣致使引航員無法登輪所造成的船舶等待時間的損失由船舶所有人承擔;而由於港口擁擠等其他原因導致船舶不能進港和引航員不能登輪致使船舶等待的時間損失,
交船的時間
關於交船時間,在租船契約中既可規定一個具體的交船日期,也可規定一個最遲的交船El期。實際中通常規定一個交船期限,即規定不得早於×年×月×日和不能遲於×年×月×日。
交船的通知
關於交船通知,為了使在交船時,契約當事人雙方都做好準備,租船契約規定船舶所有人有向承租人發出“交船通知”的義務,實際中有些契約會記明發出通知的時間。
交船的條件
關於交船條件,契約通常只規定“在各方面適於通常的貨物運輸的狀態下交船”。所謂的“在各方面適於”,即交船時船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全部船員均已配齊。
2.船舶處於適航狀態。
3.船舶處於適於裝載貨物的狀態。
4.船舶辦完進口報關、檢疫等手續,並取得證明。
5.貨艙清潔,裝卸機械能正常工作等。